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3年將《Born Free and Equal》小冊子翻譯成中文《生而自由一律平等》,內文闡述國際人權法中有關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相關法例。
第51頁提到「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即便如此,保護個人免遭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卻延伸到確保未婚同性伴侶得到與未婚異性伴侶同等的待遇,並有權享有同樣的福利。」
平等對待同性伴侶
良心頭上一把刀 令人憂慮的歧視觀
平機會的抱負是要「建設一個沒有歧視、崇尚多元、包容共濟的社會,人人共享平等機會」。相信這也是很多香港人的共同期望,問題是我們怎樣定義歧視及平等?正因為崇尚多元,因此,持不同信念的人,難免對很多問題都會有不同的意見,而香港人最重視的核心價值就是言論自由和良心自由,期望反對的聲音可以充分表達,不會動輒得咎。
意見分歧非歧視
今時今日但凡有人在公開場合對「同性戀」表示任何負面意見,都會被人扣上歧視標籤,而且更希望他們受到法律制裁──不論那是惡劣的歧視,還是一些異見。同性戀運動的策略,就是透過社會非議和法律懲治,令所有異見者消音。
然而重要的是我們要辨別甚麼是歧視,甚麼是分歧。前者需要禁制,後者則是多元社會應有的,並能對不同聲音抱有和而不同的態度。有人認為需要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保障同性戀者,不過這卻是一條「過度辣法」,會把不應罰的都罰了,以下兩個情況有助了解歧視與分歧之別。
誰要豁免?如何豁免?
11月初,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對傳媒放風,表示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問題上,看不到理據認為教會可以提出豁免,並指平機會不會主動提出豁免,假如「樣樣嘢都豁免」,法律會淪為無效;他又指教會應該改變對同性戀的態度。不過,在10日後,當「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到平機會請願時,他卻又一次「轉軚」,指「容許某些宗教團體有某些豁免」;但豁免的地方,是就業還是教會環境裏,這方面「就要教會自行決定」。
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
由反歧視條例造成的逆向歧視真的存在嗎?一直以來不少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都說,逆向歧視只是一些人根據外國個別事例而作出的杞人憂天的推論,他們信誓旦旦表示按現行四條平等機會條例,根本不會出現逆向歧視的情況,而在立法過程之中,亦會考慮適當的豁免,呼籲大家毋須過慮。不過,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近日回覆本社的信件,以及他在不同場合的相關言論,卻間接承認了逆向歧視的真相。
語言偽術多面睇
一句「我無說過我沒有僭建」,讓人歎為觀止,更叫人不齒。法理上特首雖可「過骨」,但大家都明白問題不在於僭建而是誠信。我們對從政者的操守是有期許的,如果我們不滿特首和高官砌詞狡辯,視之為語言偽術的話,在早前熱爆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諮詢辯論中,一些議員的語言偽術,其實一樣過分。
「卑微諮詢」變要求立法
當大家都覺得關注團體「連個諮詢都唔比,好霸道」時,首位承認自己為同性戀者陳志全議員亦振振有詞說出「這只是一個卑微的諮詢」來批評對手。
林煥光在維護誰的「良知」: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和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
過去維護家庭團體基於道德理由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一直被人批評及標籤為「霸道」、「歧視同性戀者」、「恐同症」、「不理性」及「精神有問題」等。平機會主席林煥光甚至明言不立法就是「違反國際法及集體良知」,他大概認為反對立法的人都是埋沒「良知」的。這類的標籤不單是妖魔化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人士,更是將他們的道德關注轉移開去。
消弭性傾向和性別身份歧視的多重向度
同性戀運動團體(同運團體)常在公開場合聲稱香港未有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而全世界已經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為此立法。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若要符合數份國際人權文件的要求,理應立法,以追上世界的潮流。惟事實上要消弭性傾向和性別身份歧視,究竟是不是單一立法就可以解決問題?
殘疾歧視條例與性傾向歧視條例
我是一名傷殘人士,身患先天性脆骨病。某日,因要事而步入一所舊式政府大樓。在接待處理的職員,可能一眼就看出本人的傷患,遂主動地帶領本人乘搭電梯到達目的地。途中,他不斷地講解,這座大樓的無障礙計劃。從他主動協助,樂意幫忙和講解,可見近年社會不斷教育市民不要歧視殘疾人士,確能提升市民對我們這群小眾的接納。
本人雖受惠於《殘疾歧視條例》的保護,但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與否,卻持保留的態度。保留的原因,並不是針對同性戀者,而是針對法例本身。「性傾向歧視條例」令人疑慮的問題實在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