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條例

慎防逆向歧視

不要歧視任何人(包括同性戀者、跨性別者、不同宗教和政治觀點的人士),勿令某些人因為他本身的身份或言論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相信這是現代社會大家都支持的價值觀,問題是如何界定何謂歧視?以及用甚麼方法去處理不同的意見和不同身份人士的福利問題?反對歧視驟耳聽來當然是好事,但外國許多反歧視的條例和措施,卻造成了對不同意見和宗教信仰人士的歧

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同性戀運動、性革命在香港經過了二三十年的發展,已經改變了不少人的觀念,可惜的是當中其實有不少論述仍然是以偏概全、魚目混珠,而更令人惋惜的是不少社會人士、官員政客、甚至文化界和新聞界的從業員都很容易便對一些未經證實或是似是而非的資訊信以為真,以訛傳訛,所謂政治正確往往比事實和真相更重要,很多人都是以感性多於理性、鋤強扶弱的心態去表達意見。

一條由安寧變混亂的法例

在美國,一位以賣花為生的70歲老太太因為堅持自己的信仰,不認同同性婚姻,所以沒有接受同性婚禮的訂單。在此之前,她一直有向這位同性戀者提供服務達10年之久,對方是她的老顧客。由於信仰的原則,她不認同同性婚姻,所以這位老太太犯了美國的歧視法,結果被控及需要罰款。

強人所難

宗教自由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元素,就是教會和信眾可以根據其教義去實踐信仰,只要不會對其他人構成人身安全威脅和導致一些無法彌補的損失,政府和市民應予尊重,不應強人所難、更不應加以懲罰。在提供服務方面,除非有關服務與即時安全有關,例如急救、輸血等;或者是沒有其他途徑代替,例如是獨家的公共服務,特別是醫療、教育和居住等。

中大性小眾研究報告沒有告訴你的秘密

明光社
09/01/2020

中大性小眾研究計劃於2020年1月7日發表於去年9月16日至25日,隨機電話訪問1,058名18歲或以上的香港人,就公眾對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等人士)法律權利的態度研究報告(下稱CUHK-SRP2019/20),結果顯示,60%受訪者非常同意或同意為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視,僅12%表示不同意

明光社就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的意見書

明光社就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的意見書  9-2018

政內局局長聶德權先生鈞鑒:

對於近年多項有關性小眾議題的討論,本社認為有幾點值得特別關注,亦希望局長閣下及政府各部門在處理有關問題時能特別注意:

1 檢討法援制度的資助準則及範圍

近年很多有關性小眾的議題都繞過了立法會和公眾的討論,直接訴諸司法覆核,令公眾無從參與。這些有關婚姻、家庭和倫理的社會制度,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不宜在未有社會共識之前直接交由法庭處理,政府應檢討現行法援制度有否被濫用,公帑是否用得其所,還是成為一些團體架空公眾和立法會去改變社會制度的捷徑。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庭的裁決已清楚表明,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亦非不同國家必須跟隨的做法,因此,不應浪費公帑支持相關的司法覆核,而應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們有關個人權利/訴求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