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條例
一條由安寧變混亂的法例
反對平機會推動逆向歧視
近期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在未有充分討論及取得社會共識之前,突然提出有關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建議 ,再次引起社會及教會人士的關注,明光社關注有關議題二十多年,深知因為不少同志團體與關注家庭價值團體之間缺乏真誠溝通的機會和信任,而當中亦涉及一些同性戀者的切身利益,要突破這個困局殊不容易,但辦法總是存在的。
強人所難
魚目混珠的同志運動會
有立法會議員要求政府協助明年將在港舉行的Gay Games,引起了社會對事件的關注,當中涉及一些言論和行為是否歧視的問題。明光社對同性戀運動的立場一向十分清晰,就是反對同運要求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和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訴求,不贊成任何人歧視同性戀者,同樣亦不贊成對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人士的逆向歧視。
香港作為自由社會,同性戀者在私人領域的自由應該受到保障,例如他們私下的行為,無論大家是否認同,甚至有相當高的風險,只要不違反香港法律,其他人都會盡量尊重,不過,亦要保留其他人有權勸喻市民避免一些高危行為——例如肛交、濫交,這不是歧視,而是關心。正如香港容許市民吸煙和賭博,亦容許關心市民身心健康的團體和個人反對吸煙和反對賭博,總不能說這樣就是歧視煙民和賭徒,更加不應該懲罰持反對意見的人。同樣,有人不贊成婚前性行為、婚外情,並不等如歧視他們,大家不要將反對和歧視混為一談。
具爭議的運動會
性傾向歧視條例
中大性小眾研究報告沒有告訴你的秘密
中大性小眾研究計劃於2020年1月7日發表於去年9月16日至25日,隨機電話訪問1,058名18歲或以上的香港人,就公眾對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等人士)法律權利的態度研究報告(下稱CUHK-SRP2019/20),結果顯示,60%受訪者非常同意或同意為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法律保障免受歧視,僅12%表示不同意
明光社就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的意見書
明光社就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的意見書 9-2018
政內局局長聶德權先生鈞鑒:
對於近年多項有關性小眾議題的討論,本社認為有幾點值得特別關注,亦希望局長閣下及政府各部門在處理有關問題時能特別注意:
1 檢討法援制度的資助準則及範圍
近年很多有關性小眾的議題都繞過了立法會和公眾的討論,直接訴諸司法覆核,令公眾無從參與。這些有關婚姻、家庭和倫理的社會制度,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不宜在未有社會共識之前直接交由法庭處理,政府應檢討現行法援制度有否被濫用,公帑是否用得其所,還是成為一些團體架空公眾和立法會去改變社會制度的捷徑。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庭的裁決已清楚表明,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亦非不同國家必須跟隨的做法,因此,不應浪費公帑支持相關的司法覆核,而應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們有關個人權利/訴求的申訴。
關注平機會對分權原則的損害及誤導公眾
敬啟者:
關注平機會對分權原則的損害及誤導公眾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聯同七十五間機構於3月9日發表聲明,敦促政府盡快新增一項反性傾向歧視條例(註一)。平機會此舉僭越了其職能,嚴重損害了極為重要的分權原則。
眾所週知,分權原則要求執法機關與立法程序保持實質距離,因為一旦執法機關干涉立法程序,執法機關的權力將會無限擴張,令權力分配失衡。因此,本地的執法機關如警署和廉政公署均要保持政治中立,對立法事宜保持緘默。本地法制特殊,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不由警隊執法,而由平機會負責接受投訴、調查和起訴;故平機會實質上是一個執法機關。鑒於現行《歧視條例》中有兩項涉及言論自由的限制,平機會更是一權力極大的執法機關。它擁有連本地警隊都不具有的,對個別人士的個別言論提出起訴的權力(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