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分歧非歧視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12/2013

今時今日但凡有人在公開場合對「同性戀」表示任何負面意見,都會被人扣上歧視標籤,而且更希望他們受到法律制裁──不論那是惡劣的歧視,還是一些異見。同性戀運動的策略,就是透過社會非議和法律懲治,令所有異見者消音。

然而重要的是我們要辨別甚麼是歧視,甚麼是分歧。前者需要禁制,後者則是多元社會應有的,並能對不同聲音抱有和而不同的態度。有人認為需要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保障同性戀者,不過這卻是一條「過度辣法」,會把不應罰的都罰了,以下兩個情況有助了解歧視與分歧之別。

情況一:有同性戀情侶手牽手到餐廳吃晚飯,又或是到蛋糕店買生日蛋糕、到花店買花,售貨員見他們同性別而手牽手,就拒絕提供貨品,甚至嚴重侮辱、繼而動粗,這完全是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在此情況下,《性傾向歧視條例》能夠保障他們,免受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情況二:當同性戀情侶要到教堂行禮、到蛋糕店訂製同性婚禮蛋糕、到花店訂製同性婚禮花球,對方出於反對同性婚姻而拒絕,而且懷著善意,彬彬有禮。此為對同性婚姻在意見上的分歧,而非基於人的性傾向就作出拒絕及歧視,亦非污衊別人的人格尊嚴。(換另一個情況而言,就算是一位異性戀者幫同性戀朋友訂製同性婚姻蛋糕,基於意見分歧,都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法律應該規範那些出於性傾向不同而予以的不合理差別對待,即情況一。然而,若懲罰持有分歧意見的,就是侵犯人權。原來《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保障了「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讓多元社會尊重分歧的意見。

本年初,有民間組織提出「性傾向歧視條例草案」。與曾發生「逆向歧視」個案的地方相比,便會發現草案中有類似的懲罰性條文。另一邊廂,平機會多番肯定,那些個案如在香港發生,將會受到歧視法的檢控。

因此,我們可以預期,一旦《性傾向歧視條例》成功立法,定會出現相關的界外效應──侵害發表意見的自由,把不應罰的都罰了。

我們要強調,沒有人會有「歧視人」的自由;但是「意見分歧」的自由卻是多元社會的共善。以法律打壓分歧的異見,最後只會排除共善,帶來獨裁和霸權的結果。

我們堅決反對歧視,同時我們亦肯定多元的價值。因此,筆者建議要分開並釐清意見分歧與歧視之別;若遇有歧視情況,以法例禁制歧視,但又不侵害表達多元意見的自由。或者我們應該考慮第三條路:以修訂個別條例的方式,以保障各方弱勢人士免受嚴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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