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對待同性伴侶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9/01/2014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3年將《Born Free and Equal》小冊子翻譯成中文《生而自由一律平等》,內文闡述國際人權法中有關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相關法例。
  
第51頁提到「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即便如此,保護個人免遭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卻延伸到確保未婚同性伴侶得到與未婚異性伴侶同等的待遇,並有權享有同樣的福利。」
 
依這看法,沒有同性婚姻制度並非歧視。未婚的同性伴侶所得到的權利,應與未婚異性伴侶同等。舉例說,在香港若異性情侶可以用「情侶」名義申請公屋,那麼同性情侶也應一樣可用「情侶」名義申請公屋。將未婚同性伴侶與已婚異性伴侶兩者的處境作比較並不對等,同性伴侶因而聲稱「被歧視」,實屬誤會。
  
聯合國文件的着眼點側重於社會要自決哪一種關係才受婚姻制度的規範──哪種性別組合、人數有沒有限制、年齡、血緣和人倫的界限……倘若要爭取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屋,同運團體應爭取香港市民贊成「同性婚姻」,而非藉此理由要求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而市民應積極再思婚姻制度的原意和同性婚姻對家庭和下一代帶來的深遠影響,才決定是否支持「同性」可以結婚。
  
2014年1月3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發表一項有關香港市民對同性伴侶各種權利的態度的意見調查。結果顯示36%市民「完全不同意」准許同性婚姻,6%「有啲唔同意」,回答「唔同意」的總計相比「同意」的僅多出3%。
  
36%市民贊同未婚的同性伴侶,應完全享有未婚異性伴侶的權利,包括醫院探視、遺產繼承等,數個項目的結果都得到過半數市民贊成,反映大部分受訪者基本上都同意保障同性伴侶一些基本權利。
  
社會上存在着婚姻以外的伴侶關係是一項客觀事實,大家縱使不完全認同這種關係,並不代表一定會反對照顧他們一些基本需要。例如在婚姻以外的伴侶(同性或異性),以及一些非婚生的子女,倘若因不是直系家屬關係而未能於有需要時探病或了解病況,我們建議醫院方面可定下指引,讓病人預先填下准許知悉病情及在有需要時代他簽署醫療文件的相關人士;如屬急症而未及填寫的情況,院方可酌情處理探病的情況。
  
倘若同居伴侶,不論是異性還是同性,其實可按《遺囑條例》第30章預先訂立遺囑,以確保自己屬意的人士可於自己過身後承繼遺產。
  
事實上,這些處理方法很「大愛」,不只顧及所有未婚伴侶,也同樣照顧到一些獨居、無親無故、無依無靠的人,以確保他們的基本人權,讓他們最能信任的摯友、社工、鄰里或神職人員可於他最有需要時探病或處理後事。《性傾向歧視條例》其實不能處理婚姻或同居的關係,大家應對症下藥,以合宜的方法處理個別的需要和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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