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歧視條例與性傾向歧視條例

林國冬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文化)
27/09/2012

我是一名傷殘人士,身患先天性脆骨病。某日,因要事而步入一所舊式政府大樓。在接待處理的職員,可能一眼就看出本人的傷患,遂主動地帶領本人乘搭電梯到達目的地。途中,他不斷地講解,這座大樓的無障礙計劃。從他主動協助,樂意幫忙和講解,可見近年社會不斷教育市民不要歧視殘疾人士,確能提升市民對我們這群小眾的接納。

本人雖受惠於《殘疾歧視條例》的保護,但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與否,卻持保留的態度。保留的原因,並不是針對同性戀者,而是針對法例本身。「性傾向歧視條例」令人疑慮的問題實在不少。

首先,這條條例要保護甚麼人,以免他們遭受歧視呢?單單是保障同性戀者嗎?本港探討性傾向為何物的前輩吳敏倫醫生曾指出,性傾向總共有四十種,濫交、人獸交、亂倫也包含在其內。以致筆者擔心,「性傾向」一詞所包含的範圍,彼此解釋有別,會否成為一個漏洞,最終也保護了一些不是立法原意要保護的人呢?

另一個漏洞,就是如何確定同性戀者的身份。確定本人是殘疾人士,方法就是醫生的醫療報告,病患的徵狀、發病的次數等,都是非常客觀的證明;確定一位朋友是否同性戀者,卻沒有一個客觀的指標,別人也不能一眼認出。只要你表示自己是同性戀者,將來有了法例後,就受到法例保護。這會否容易被人濫用呢?假設某君有穩定異性伴侶,卻又「出櫃」表示自己同性的性傾向,他又會否受到法例保護呢?

因篇幅所限,不能詳盡地說出法例上的漏洞。但既然這個課題如此具爭議性,那麼,除了立法,就沒有其他方法嗎?

教育不是一個很好的方法嗎?身為小眾,我深明教育對幫助市民尊重我們的重要性。因此,本人也認同要在教育上下工夫,幫助市民學習尊重彼此性傾向的不同的重要性。

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已經產生,或許有較為關心同性戀者的議員會再度重提「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一事,惟盼議員們能深思熟慮,不要做出本末倒置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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