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討論香港政府在國際法的層面上就「性傾向歧視」這議題的立法義務或責任。首先,筆者想指出,本文並不打算深入討論此問題所涉及的艱深的法律觀點,而只會提綱挈領的將較重要的法律觀點帶出。
教育界不容忽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
20/05/2005
民政事務局將於本年4-6月就「性傾向歧視條例」進行大型的電話調查,藉此了解市民對不同性傾向的看法,並聲稱若得逾半受訪者的支持,便會展開立法程序。然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極具爭議性,它不但對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在教育方面亦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性傾向歧視條例》不會限制言論自由?
20/05/2005
同志組織以及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一方經常宣稱,此法例只規限僱傭、教育、提供服務及設施、租住房屋及加入會社幾方面、範圍有限。[1]言下之意,《性傾向歧視條例》對市民的自由不會有什麼限制,更不會限制言論自由,立法以後仍然可以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言論,不會受到法例的懲罰,事實真的如此嗎?
危牆之下─「性傾向歧視條例」對宗教的影響
20/05/2005
「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立法,對教會的影響是首當其衝的。由於聖經有多處地方均清楚表達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是不合乎神心意的,而教會亦一向按照這些聖經真理而教導教友,如創世記19:4-11所述說所多瑪及蛾摩拉城中同性的淫亂行為;利未記18及20章、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10以及申命記23:17-18中均提及婚姻以外的性關係是不合乎神心意的,和同性性行為是違反了神的律法的;此外在羅馬書1:26-27中亦提到,同性性行為是「逆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