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
由反歧視條例造成的逆向歧視真的存在嗎?一直以來不少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都說,逆向歧視只是一些人根據外國個別事例而作出的杞人憂天的推論,他們信誓旦旦表示按現行四條平等機會條例,根本不會出現逆向歧視的情況,而在立法過程之中,亦會考慮適當的豁免,呼籲大家毋須過慮。不過,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近日回覆本社的信件,以及他在不同場合的相關言論,卻間接承認了逆向歧視的真相。
大家有想過以下的情況嗎?若你作為教師,公開發表不贊同同性戀的言論會令你失去教席;作為花店及餅店老闆,若你平日有售賣鮮花及蛋糕給同性戀者,只因不認同同性婚姻,婉拒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及結婚蛋糕而被控歧視;若你是書店老闆,只因拒絕擺放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免費書刊和單張,便會有立法會議員踩場,指可惜香港沒有性傾向歧視條例,否則便會控告你;若你因自己的宗教信仰公開宣稱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罪便會犯法,不租借場地給鼓吹同性戀行為的機構,便會因為差別對待而觸犯平等機會條例,平機會首先會進行調解,若你不肯道歉及賠償,便會訴諸法庭,而根據法例,就算你將來勝訴,亦不能要求平機會支付你的律師費,相反,若你敗訴,除了要支付自己的律師費,當然還要支付平機會的律師費,你敢與平機會打官司嗎?
根據同運團體草擬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建議書2013,以及平機會現時四條平等機會條例,大家必須明白,平等機會條例當中,有「騷擾」及「中傷」的條款,若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條例,將來大家若因為某人的性傾向而「作出不受歡迎、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以致令該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該行為便是性傾向騷擾。」謾罵及侮辱我們當然不贊成,但原來指同性性行為是罪,肛交是不值得鼓勵的高危行為這類不受歡迎的言論,只要令一些同性戀者感到被冒犯或難堪,便有機會觸犯法例。
而周一嶽亦清楚指出「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人投訴。那些個案反而顯示了在某些情況下,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言論及行為的自由應有底線。」即性傾向歧視條例是強逼大家在良心和道德上,必須認同同性戀行為是不能有任何道德上爭議的。因為平等機會條例的精神就是大家不能對受保障的群體有任何差別對待,一旦有差別對待便會犯法。因此,一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大家若有任何言論認為同性戀與異性戀有差別;在服務提供上有任何令同性戀者感到不快的地方(如不為他們拍結婚照;拒絕印刷宣揚同性戀運動的單張);甚或只要穿著不贊成同性戀的T恤,平機會都有可能介入調解。
而根據平等機會條例,僱主有所謂「轉承責任」,若僱主沒有為僱員提供足夠的指引及規定,萬一僱員觸犯相關條例,僱主亦有機會同時被檢控。因此,僱主為求自保,避免被平機會要求道歉及賠償,甚至捲入昂貴的法律訴訟,便會傾向以嚴謹的規定,限制僱員任何可能引起同性戀者不快或感到被冒犯的言論和行為,即要令一切對同性戀行為有保留的言論消音。而在教育機構,亦要教導學生同性戀和異性戀是沒有分別,同樣美好的。若學生懷疑自己有同性戀的傾向,必須告訴他/她,同性性傾向是天生、正常及不能改變的,若因自己的性傾向感到不安,其實是因為社會上有一些不贊成同性戀的家長、教師及宗教人士的偏見造成的。
我們明白周一嶽作為平機會主席,需以保障弱勢社群為使命,並正視同性戀者是否真的受到不合理的對待,但不應忽視同性戀在道德上的爭議性,亦不應將反對同性戀的人視為歧視者。性傾向與現行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歧視條例最大的分別是有關行為在道德上甚具爭議,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是企圖用法律處分同性戀的異見人士,是嚴重侵害個人的良心、道德和宗教自由的法例,周一嶽的言論其實是想告訴大家,逆向歧視絕非杞人憂天,有關法例是要將刀放在所有反對同性戀行為的人士頭上。其實未來的討論重點已非逆向歧視是否存在,而是大家是否支持要立法懲罰因良心、道德和宗教而對同性戀者作出合理差別對待的人士。
《明報》 A32 觀點版 8/1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