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
變性人 跨性別
同志(LGBT)運動中的「T」可指變性人(Transsexual)或跨性別(Transgender),主要關乎心理性別,而非性傾向。跨性別是總稱概念,涵概任何兩性以外的性別身份:酷兒、變裝、性別流動等。
國際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對性別議題隻字不提,只在施政綱領中提出要就變性人案件做修法工作,以及加強性傾向歧視的教育工作,但平機會上周卻刊登廣告,邀請各界就兩個項目提交建議書,分別為:1. 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可行性研究;2. 職場年齡歧視的探索性研究。(見下圖)
可我們留意到這廣告有三點令人憂慮的玄機:
變性人W訴訟案判決至今已過了五個月,判令暫緩一年後生效。終審法院裁定,婚姻條例中的「女性」定義,應該包括經過變性手術後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士。變性人W在法律上的女性身份,亦因此符合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政府申請延長暫緩已被拒,這表示政府要在餘下的半年內成立相關委員會並修訂有關法例。若然政府在限期內未能訂立措施,將來有其他變性人註冊結婚而再被拒,法院會按這次判決的原則審理。
生物學告訴我們性別在受精那一刻決定,社會學卻告訴我們性別是由社教化形成。前者指的是生理性別(Sex),後者指的是性別身份(Gender Identity)。
「如果給你選一次,你想做男孩子還是女孩子?」這可能是很多人小時候會玩的遊戲。有些人很接受自己的生理性別(sex),以及伴隨而來的性別身份(Gender identity),但有些人卻不認同生理性別所帶給他的一切身份,甚至連自己的生理性別特徵也抗拒,甚至厭惡。這群人至今日仍遭人以歧視眼光看待,被負面標籤為人妖[1];他們為爭取自身權益,將自己命名為跨性別(Transgender)人士,而這「跨性別」所包含的意思,其實往往超過我們的想像。
終審法院5月就變性人W案件的判決,引起社會很大迴響,法庭認為法律要反映社會的轉變及當今社會的情況,但法庭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香港社會對婚姻觀念已改變,只在判辭第18段指出世界很多國家、地方已接受變性人婚姻的情況,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香港人已接受變性人婚姻。事實上,法庭亦明白有關判決的爭議性非常大,因而決定暫緩執行判決12個月,留待立法機關修改相關的法例。
雖然法庭一再重申判決只涉及變性人的結婚權,並不涉及同性婚姻;但是,法庭判案時採取了一些對同性戀者爭取同性婚姻有利的原則,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