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運中的跨性別議程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10/2013

變性人W訴訟案判決至今已過了五個月,判令暫緩一年後生效。終審法院裁定,婚姻條例中的「女性」定義,應該包括經過變性手術後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士。變性人W在法律上的女性身份,亦因此符合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政府申請延長暫緩已被拒,這表示政府要在餘下的半年內成立相關委員會並修訂有關法例。若然政府在限期內未能訂立措施,將來有其他變性人註冊結婚而再被拒,法院會按這次判決的原則審理。

 
而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提出在10月30日動議辯論,促請政府遵照法院裁決,啟動修改相關法例,但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出的是「跨性別婚姻」,而非「變性後人士的婚姻」。
 
終審法院的判決涉及的是完成手術後的變性人的性別身份,而非為跨性別人士設立婚姻。法院確立經過變性手術後的新性別,可適用於現有的《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中有關男、女兩性的定義。因此,政府毋須為婚姻另立名目,制訂所謂「跨性別」婚姻。
 
在全球同性戀運動(下稱同運)中,跨性別人士是其中一個同志群體(他們是LGBT中的T)。我們觀察到跨性別人士與一般接受變性手術的變性人有着不同的訴求,他們也有特定的社會改革議程。
 
跨性別同運人士推動降低更改性別的門檻,期望只須完成部分手術,甚或更激進的是不需經過任何手術,只要按個人意願便可更改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
 
在受同運文化影響深遠的地方,這並非新事。
 
美國華盛頓州有一位仍擁有男性性器官的變性人,毋須進行完整的變性手術便已獲得新的性別。他在一所中學的女更衣室中袒露男性下體,令在場女學生感到不安及尷尬,但在當地的性別認同條例下,學生及家長反對無效。科羅拉多州一名6歲的男孩被診斷有性別認同障礙而獲得女性身份,為免其他學生尷尬,學校希望他使用男女共用廁所而非女廁,結果被控歧視等。
 
跨性別同運人士的另一項議程是,希望打破社會的兩性界限──除了男、女,應該有更多其他性別選項。2011年澳洲宣布在護照中加入「X」性別,讓認定自己既不是男又不是女的人選擇;紐西蘭也有相關法例,英國也在醞釀中。支持第三性別的主要理據並不建基於基因、荷爾蒙分泌等生理因素,而是個人權利和自由選擇。
 
在香港,雖然這些呼聲仍然未浮現,但立法會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民意機構,在進行有關討論時,不應混淆不同概念,應清楚指出相關情況,讓社會大眾知悉及思考模糊兩性界限,或取消兩性,增設第三性、甚至第四性或第五性後社會需要面對怎樣的變化、由此衍生的問題如何解決,以及對下一代有甚麼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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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24/10/2013

關注範疇: 
性文化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