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條例

90年代胡紅玉和劉千石曾分別提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2004年立法會建議政府重啟立法,後因反對聲音而擱置;2012年有議員提出啟動立法諮詢。政府和民間都曾就立法進行研究和諮詢,至今仍未立法。

 

爭取性傾向歧視條例陣營一直打著平權、反歧視的旗幟。明光社認為保障人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且立歧視法是其中一種(但非惟一的)途徑。一法立,一弊生,此法例的弊端在於,將基於不認同同性戀關係的行動或言論,一律定性為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行為,透過公權力懲罰或威嚇,削弱公眾的言論自由、良心自由、宗教自由、家長對兒童的管教權利、校本教育方針決策權等權利。此現象又稱「逆向歧視」。

 

明光社約在2000年開始研究此法,發現西方相類似法例會為一些不認同同性關係的人帶來不合理的懲罰(請參「深遠影響」頁),並難以平衡地照顧各方基本權利,因此呼籲公眾關注,深入理解此法利弊,並參與明光社反對一刀切訂立該條例的倡議行動。此外,各界仍要協力消弭歧視,即消弭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可參考明光社嘗試提出的建議(請參「平衡權利倡議」頁)。

 

(包括基本資料、立場、問答)
(包括短片、小冊子)

性傾向歧視條例

01/11/2012

同性戀運動(簡稱同運)高舉爭取人權、愛、平等、反歧視的旗幟。主要策略是透過將同性戀刻劃成有吸引力、同時是受害的弱勢,同時又醜化對同性戀不同意見的人。這種意識型態散落於各個社會層面:包括政策、教育、文化、言論、宗教上,為要將同性戀正當化,並消除不同於對多元性意識的意見。
 
同運的發展進程中,往往會以法律(court)手段──立法或司法覆核,來推動社會對多元性意識。《性傾向歧視條例》可是眾多法例的先鋒。
 

殘疾歧視條例與性傾向歧視條例

27/09/2012

我是一名傷殘人士,身患先天性脆骨病。某日,因要事而步入一所舊式政府大樓。在接待處理的職員,可能一眼就看出本人的傷患,遂主動地帶領本人乘搭電梯到達目的地。途中,他不斷地講解,這座大樓的無障礙計劃。從他主動協助,樂意幫忙和講解,可見近年社會不斷教育市民不要歧視殘疾人士,確能提升市民對我們這群小眾的接納。

本人雖受惠於《殘疾歧視條例》的保護,但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與否,卻持保留的態度。保留的原因,並不是針對同性戀者,而是針對法例本身。「性傾向歧視條例」令人疑慮的問題實在不少。

明光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看法

31/08/2012

我們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本信念

  1. 我們支持人人平等同意社會應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但不同意以反歧視為藉口,將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
  2. 我們反對歧視任何人(包括同性戀者)亦反對任何人因為價值觀念不同而對對方採取暴力、惡意中傷、攻擊及衝擊行為,但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批評視為歧視。

誰將會偷走我的宗教自由

31/05/2012

Daniel Glowacki,一位14歲的男生,因在經濟堂上,與老師談論同志運動的彩虹旗幟時,表達了自己不贊成同性戀的宗教立場,結果被老師趕出班房。最初,還以為這個故事發生在極權國家(如北韓)裏,誰不知,竟然發生在有宗教自由之稱的美國。本港的老師們會明白,面對頑劣的學生時,懲罰是少不了的。我們會按學生過錯的嚴重性作出處罰,而處罰的目的是希望學生改過。這一次,有學生因表達自己的宗教立場而被趕出班房,處罰真的恰當、公道嗎?

回應廿一世紀最大的挑戰──性革命

31/05/2012

為甚麼明光社要關心性文化?因為我們相信人有神的形象,身體是尊貴的,而兩性關係也須要尊重,不應放縱。事實上,神創造人及萬物,有其秩序,假如此秩序被破壞,教會便應該發聲,使社會不致失序。我們不是要強加基督教的價值觀於大眾身上,只是希望提供另一個思考向度供市民選擇。
 
學校的性教育工作

對症下藥處理真正的歧視

17/05/2012

美國總統奧巴馬公開宣佈支持同性婚姻,很明顯是大選年一項政治考慮,因為美國支持同性戀的選民人數正在上升,而支持同性戀運動團體的政治捐獻能力亦絕對不能小覷。而在香港,剛舉行的國際不再恐同日,簡而言之就是支持同性戀運動訴求的集會,多位立法會議員,包括葉劉淑儀、李卓人、何秀蘭和余若薇都拍攝短片或者親身出席支持,很明顯這個亦會是9月立法會選舉其中一個政治議題。

「2008國際家庭價值會議」精華

15/07/2008

2008年5月9日至11日,多個團體在香港浸會大學合辦了本港首次的國際家庭價值會議,集合了美國、加拿大、國內和本港一些學者專家,共同探討21世紀家庭面對的挑戰。本文主要撮錄了大會的主題講座和一些外來講員的發言重點。

同運議程=尊重人權?

09/05/2008

當美國大選民主黨兩大候選人奧巴馬及希拉莉也分別誓言,若當選,必會致力推動爭取同志權益,為有關同性戀法例「開綠燈」。當台灣候任總統馬英九在回應詢問未來台灣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可能性時,也指出要以尊重、審慎的態度看待,會參考國外政策,去保障人權和推動多元文化等。看來,推動同性戀運動議程(下稱同運議程)的棒子已順利交到政客手上了,接棒後,他們會被蓋上所謂「尊重人權」此「蓋印」,可惜,這「蓋印」又是否真的代表對「尊重人權」呢?究竟何為「尊重」?何為「人權」呢?

一個各走極端的案例

23/01/2008

 「同性戀」──無疑是一個十分具爭議性的議題,不單是在社會上,大家對同性戀運動及同性戀者爭取的權益有不同意見;甚至在教會裡,聖經如何看同性戀這課題,也是一個可以令弟兄姊妹爭吵得面紅耳熱的題目。惟當大家對一個議題各持己見時,是否一定要以敵對的姿態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