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各走極端的案例

陳碧珊   |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文化)
23/01/2008

 「同性戀」──無疑是一個十分具爭議性的議題,不單是在社會上,大家對同性戀運動及同性戀者爭取的權益有不同意見;甚至在教會裡,聖經如何看同性戀這課題,也是一個可以令弟兄姊妹爭吵得面紅耳熱的題目。惟當大家對一個議題各持己見時,是否一定要以敵對的姿態處理呢?

同性戀者喪禮門外 就可以示威慶祝?

 早前美國韋斯特伯勒浸信會(Westboro Baptist Church)因為反對同性戀時所採用的激烈行為就成為了新聞的主角,他們的行徑也引起爭議。事緣是該教會的成員於一名在伊拉克陣亡美軍的喪禮儀式進行期間,在場外舉行反同性戀示威。
 
該教會高舉寫上「感謝上帝讓士兵死掉」及「你要下地獄」等字樣的標語牌,並宣稱戰爭是對寬容同性戀者的懲罰。死者親屬後來控告教會,最後,法庭認為教會的行徑對死者家屬造成「心理痛苦與創傷」,並侵犯他們的隱私,裁定教會需支付二百九十萬美元的賠償金,及八百萬美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1]

意識形態的不同 就可對死者不尊重?

 對於「同性戀」,我們也同樣不能認同,是基於我們對基督教信仰的理解、基於同性戀運動所宣揚的意識形態,也基於同性戀法例對社會構成的影響。但對於美國此教會反對同性戀的行徑,我們也絕對不能贊同,甚至也同樣反感。我們認為他們可以有反對同性戀運動的權利,因為他們有表達及言論自由,但並不等於說他們可以作出如此不尊重死者及死者家屬的言論及行徑。
 
聖經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罪,因此,基督徒對同性戀問題立場要毫不妥協。作為教會、作為信徒,我們的責任是要勇敢地將真理確實的說出來,但不代表我們有審判的權柄,也不代表我們可以以審判者自居。即使面對著不同意見,是否就需要以敵對的姿態對抗呢?何不來個理性、尊重,且有建設性的討論,以達至持不同意見也能和平共處呢?這是多元社會裡,不同意見應該共存的原則。

賠八千萬元作阻嚇 就是尊重自己?

 不過,是次事件最後需交由法庭審理,教會更因而需賠償近八千萬港幣,這又是否合理呢?雖然,此教會的行徑確實令人討厭,可是,社會上對同性戀問題始終存在爭議,處於一個多元社會,我們明白異見可以存在,惟冒犯性的言論卻是不容的,因言論自由也有其底線。但究竟那些言論會被定為帶冒犯性?而那些言論又不是呢?這界線如何劃定呢?正如我們經常看到一些人以侮辱性的言辭批評一些官員、政客及宗教界人仕,傳媒肆意醜化與自己持不同意見的人仕,難道不一樣帶有冒犯性嗎?
 
八千萬的巨額賠償,對很多人來說,實在是天文數字,所帶來的阻嚇性相信也會顯而易見。惟當社會仍在尋求有關共識,言論自由的界線應如何劃定前,這項判決又會否引來寒蟬效應,阻嚇更多人就一些具爭議性議題作出討論及表達己見呢?我們不贊成任何團體以一些侮辱性的言論去表達自己的意見,以及對持不同意見的人仕採取滋擾性的行為,但同樣不贊成以嚴刑峻法和懲罰性的罰款去對待一些出位的言論,以免窒礙了表達的自由。

 
[1]2007/11/02,星島日報,A28,<教會揶揄同志重罰逾八千萬>;2007/11/02,大公報,A24,<場外示威反同性戀咒陣亡士兵「下地獄」美教會騷擾喪禮被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