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罪行檢討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XII部列出本港的性罪行及相關的罪行,但當中有些條文已不合時宜,甚至出現不少漏洞。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XII部列出本港的性罪行及相關的罪行,但當中有些條文已不合時宜,甚至出現不少漏洞。
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
意見書:《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公眾諮詢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6年11月發表《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諮詢文件》)。本社就《諮詢文件》中涉及兒童性罪行和涉及精神缺損人士性罪行的改革建議,提出意見如下:
涉及兒童的性罪行
本社同意《諮詢文件》中就加強對兒童免受性侵犯的原則及一些建議,包括新增“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的罪行(建議15)及新增“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建議22),以及原則上同意法例應同時保護男童(建議2)。但是,本社對《諮詢文件》建議取消現行《刑事罪行條例》[1]的一些罪行有所保留。
婚姻和家庭是人類社會重要的基石,家人關係亦是人類最親密的關係,很多需要都能在當中得到滿足。但近年,社會出現很大的轉變,遲婚、不婚、離婚、再婚的現象變得非常普遍,根據政府統計處《香港人口趨勢1981-2011》資料顯示,2011年,男性及女性的離婚/分居人口所佔的比例分別是3.2%及5.5%。
踏入12月,因為臨近聖誕節,市面上充滿喜慶及歡樂的氣氛,父母長輩開始為兒童選購聖誕禮物,而今年特區政府亦為兒童送上一份非常有價值的聖誕禮物,就是於12月1日正式啟動「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為保護兒童踏出一大步。此機制為僱主提供了可靠的渠道,讓他們在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職位時,能夠確知該申請人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法律改革委員在2008年提出設立「性罪犯名冊」的建議,經多年的諮詢和討論,「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終在本年12月正式生效。屆時全港的兒童教育或社福機構僱主可在求職者自願的情况下,查核求職者曾否觸犯指定「性罪行」,以減低在相關機構享用服務的兒童受到性侵犯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