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父母的共同責任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03/05/2016

婚姻和家庭是人類社會重要的基石,家人關係亦是人類最親密的關係,很多需要都能在當中得到滿足。但近年,社會出現很大的轉變,遲婚、不婚、離婚、再婚的現象變得非常普遍,根據政府統計處《香港人口趨勢1981-2011》資料顯示,2011年,男性及女性的離婚/分居人口所佔的比例分別是3.2%及5.5%。2011年獲頒布離婚令的數目則是1981年的九倍多。2011年,全港約有82,000名單親父母,人數較2001年大增三成。 

當兩名成年人決定離婚,很多時,子女根本無法阻止,只能無奈接受,因此,如何保障離婚家庭子女的福祉是社會上每個持份者都需要共同思考的,相信每對戀人結婚時都不會期望有一天離婚收場,但當這天出現時,作為負責任的父母,應在離婚前好好地商討日後如何繼續一起承擔照顧及保護子女的責任。

欣賞法改會建議加強保障兒童福祉

勞工及福利局於2012年就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報告書)中,提出建議取消離婚後父母分別擁有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的安排,並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取代進行首次公眾諮詢。並於2015年11月就落實報告書建議的擬議法例進行為期四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期已於2016年3月底屆滿。

擬議法例建議的重點是將「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強調父母雙方於離婚後對子女仍然有持續的父母責任,而非兩者之間的個別父母權利,強調按照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有關建議是要針對以往法院經常將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判給父母其中一方,至於另一方則只限於探視子女而已,法院近年已認同父母雙方盡量保持直接參與子女生活的重要性,又提出若有重大決定,例如改姓氏、移民及做手術等,均要通知另一方或得到同意,這才符合以兒童的最大福祉為依歸的原則,故此,法庭近年對離異家庭較多作出共同管養權命令,在這類命令下,子女的日常照顧和管束是由父母其中一方負責,但父母雙方都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生活和作出對子女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即使其中一方或雙方再婚,該等責任仍然繼續。

家庭是兒童成長的搖籃,家庭的瓦解,令兒童成為最無助及最脆弱的一群,需要以政策及法律保護,他們的尊嚴及權利才能得到更佳的保障,以致可以繼續健康地成長,「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建議非常值得欣賞,因為法律的轉變能起立竿見影的功效,使每對離婚的夫婦,能明白子女並不是成年人的附屬品,乃是獨立的個體,受到法律的保護,即使離婚的父母也沒有權利放棄養育子女。

加強配套支援離婚家庭

由雙親家庭轉變為單親家庭,對每個家庭成員的情緒、角色和責任必然造成打擊,並引起不同程度的憂慮、恐懼、失落和不知所措的狀況,需要有人幫助他們處理情緒,學習及適應新角色及責任,使他們可以應付家庭的轉變。而且兩夫婦既然要離婚收場,雙方的關係一般亦會十分緊張,甚至有些一踫面便會吵得面紅耳熱,要履行共同父母責任並不容易,法律原意雖好,亦必須正視現實中可能出現的困難。

因此,政府必須在進行法律改革之餘,同時要增撥資源,加強配套支援離婚家庭,包括增加前線專業人員陪伴他們處理自己的情緒及適應新的角色,為了子女的最大福祉而就分歧進行調解。另外,很多前線社工表示不少離婚家庭都會面對追討贍養費的問題,如能有專責部門處理,相信效果會更為理想。單親家庭亦面對照顧子女的挑戰,以往由父母雙方分擔照顧子女的責任,現在變成主要由其中一方獨力承擔,相信壓力一定不少,政府、商界、社福界及教育界可進行跨界別的合作,增加托兒及課後支援服務,使單親家長可以安心工作及保持適當的社交生活。

筆者相信除了在法律和社會政策上不斷改革以保障兒童福祉外,如何鞏固現有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亦同樣重要,因為能在穩定的家庭及父母的愛護下成長是每個孩子的心願和權利,因此,衷心希望日後,當社會面對一些嚴重影響兒童福祉的重大政策爭議或制度改變時,必須從兒童的最大利益去考慮、判斷和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