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輔導服務 免性罪犯重犯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4/11/2011

法律改革委員在2008年提出設立「性罪犯名冊」的建議,經多年的諮詢和討論,「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終在本年12月正式生效。屆時全港的兒童教育或社福機構僱主可在求職者自願的情况下,查核求職者曾否觸犯指定「性罪行」,以減低在相關機構享用服務的兒童受到性侵犯的危險。
       
保障兒童免受性侵犯是社會大眾的共識,但應否設立「性罪犯名冊」卻引起極大的爭議,因為這牽涉性罪犯私隱保障的問題。不少歐美國家的「性罪犯名冊」制度十分嚴格,美國某些州份更容許公眾人士查閱性罪犯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照片等。現在港府推出的查核制度力度尚算溫和,因為僱主須在求職者的同意下才可知道對方曾否觸犯性罪行,相信這樣已足夠阻止曾有性罪行紀錄人士應徵相關職位。
       
法律已給予性罪犯適當的制裁,社會應給予他們更新的機會。若將他們的個人資料過分公開,只會阻礙他們重新投入社群。相信政府在法改會提出建議三年後的今天,才正式推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便是要研究如何在「保障兒童」和「保障私隱」之間取得平衡。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確是可保障部分兒童免受性侵犯,但不代表政府的工作便告一段落,因為已有聲音指出新制度未能讓家長查核私人補習導師,以及未有把露體偷窺等罪行納入機制。對於家長來說,性罪行對兒童造成的傷害是極其深遠和難以彌補的,有關訴求並不算過分,因此,保安局仍有很多需要繼續跟進的難題。
       
其實要減少性罪犯在新工作環境重犯,在囚期間和出獄後的輔導和跟進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制度的存在,正正道出現今懲教署的更新工作尚有改善的空間。
       
願所有出獄後的性罪犯都能成為「新造的人」,為社會帶來貢獻,而所有兒童及家長亦免除一些不必要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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