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條例

需一併考量不同性傾向人士的狀況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 (青年事工)
21/02/2013

討論同志平權,往往忽略了雙性戀者、變性人和其他性傾向人士的權利。2012年11月立法會議員動議開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條文所指的性傾向包括的是異性戀、同性戀,還有一個坊間較少提及的雙性戀。2013年1月同運組織向行政會議遞信,進一步爭取《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是希望將罹患性別認同障礙的變性人,都納入歧視法的蔭下。這場文化改革永不止於同性戀。

個案回應(五):瑞典牧師Ake Green講道被判監

講解同性性行為經文被罰 以言入罪的白色恐怖
明光社資料室
22/01/2013

2004年6月瑞典濛上一層白色恐怖。牧師Ake Green被判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講道的言論冒犯了同性戀者,觸犯了當地仇恨言論條例:

個案回應(三):加拿大印刷商Brockie

拒印同運物品判罰款 上訴耗費100,000加幣
明光社資料室
22/01/2013

加拿大多倫多地區有一位基督徒印刷商Scott Brockie,他一直有為同性戀者印製物品。一次,他不肯為同運組織Canadian Lesbian and Gay Archives (CLGA)印製信封、信紙及名片,結果是在2000年2月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5,000加幣,並下令Brockie寫道歉信,還要強制Brockie向CLGA提供印刷服務。
 

個案回應(四):Ann選擇租客的自由

戶主拒租屋 被判罰款兼堂費
明光社資料室
22/01/2013

這個案例關於「罰款1,500、寫道歉信、被逼參加覺醒課程」等說法似乎是參考了一個錯誤的資料來源,而且一直沒有發覺。相信日後的版本會更正這個錯誤。
 

個案回應(二):Peterson遭解僱 宗教、表達自由受創

公司怕揹鍋 張貼反對同性戀經文 被指違反多元政策 
明光社資料室
22/01/2013

梁偉怡這一篇質疑似乎比較偏離事實。譬如他說事主Peterson「在海報上貼上……」及「……塗污了公司宣傳品」,但根據判詞事主只是將字條貼在自己座位上方,沒有弄污海報。而他說「如Peterson在公司認可的地方張貼經文,惠普公司並不會因此而解僱他」,亦是奇怪的說法。公司是因為Peterson在當眼處張貼經文,容易令經過的同性戀同事看到而感到不快,而要求他撕下經文。

個案回應(一):薩沙柏(Szabo)遭解僱 思想、表達自由受創

發出電郵不再接收同性戀相關資訊的要求 被指違反公司政策
明光社資料室
22/01/2013

首先,梁偉怡引用來指出誤導的資料是最初版的。最初版確是有提到:「……但要明白很多時同志運動的宣傳資料相當露骨,宣傳攻勢往往一浪接一浪,不認同的人在飽受轟炸的情況下表達反感也是可理解的。」但這段是用括號括起,表示是編者對同運議程宣傳的背景,同理心地理解薩沙柏(Rolf Szabo)的反應,並不是指薩沙柏當日收到的電郵「相當露骨」,以及「一浪接一浪」地接收。

語言偽術多面睇

陳永浩博士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義務同工
23/01/2013

一句「我無說過我沒有僭建」,讓人歎為觀止,更叫人不齒。法理上特首雖可「過骨」,但大家都明白問題不在於僭建而是誠信。我們對從政者的操守是有期許的,如果我們不滿特首和高官砌詞狡辯,視之為語言偽術的話,在早前熱爆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諮詢辯論中,一些議員的語言偽術,其實一樣過分。

關注不同性傾向 建立共融文化

歐陽家和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7/01/2013

行政長官梁振英發表施政報告,當中強調就需否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政府目前並無任何諮詢計劃」,但會繼續廣泛聽取不同的意見。報告還未發布完畢,一眾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團體已在網上發表聲明,對施政報告表示極度失望和憤慨。

消弭性傾向和性別身份歧視的多重向度

歐陽家和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7/01/2013

同性戀運動團體(同運團體)常在公開場合聲稱香港未有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而全世界已經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為此立法。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若要符合數份國際人權文件的要求,理應立法,以追上世界的潮流。惟事實上要消弭性傾向和性別身份歧視,究竟是不是單一立法就可以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