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不同性傾向 建立共融文化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7/01/2013

行政長官梁振英發表施政報告,當中強調就需否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政府目前並無任何諮詢計劃」,但會繼續廣泛聽取不同的意見。報告還未發布完畢,一眾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團體已在網上發表聲明,對施政報告表示極度失望和憤慨。我們理解同性戀運動人士的訴求,雖然不少民意調查均表示大部份香港人自問完全沒有歧視同性戀者,但我們認同社會對同性戀者仍有不少不必要的誤解、甚至偏見,在政策和法例上亦對他們產生一些不便。不過,一刀切訂立一條性傾向歧視法,因著道德爭議,相信阻力會很大。
 
細心留意同志團體的聲明,訴求很清楚:「同志和跨性別人士只是要求在現行四條反歧視法中已經涵蓋的保障,在僱傭、教育、租住和貨品、服務及設施提供等範疇內得到平等對待,不多亦不少。」不過,我們首先要問的,是他們在這四方面遭受到甚麼歧視?而在不訂立性傾向歧視法的情況下,能否有另一方式,在不觸及道德爭議下,解決問題?
 
舉例,政府的施政報告在不同性傾向人士之後一段,就有寫目前政府已在教育和培訓投入大量資源,但我深信就業才能確保包括殘疾人士和少數族裔這些有特別需要的組群融入社會。同樣,政府亦可以鼓勵和呼籲各行各業的僱主給予這些人士平等機會。
 
事實上,近月的討論可見,真正由同性戀者提出的要求,很多都不用性傾向歧視條例解決,而是可以就不同的法例、條例作出合適的修改,讓不同性傾向人士得到合理的待遇,亦不會影響一些備受關注的倫理價值。在聯合國描述有關性傾向歧視的準則中,我們認為香港性傾向歧視情況並不算嚴重,但應正視。我們不願看見社會分化,宗教人士和同性戀社運人士同時被冠上負面的標籤。現在是一個好時機,大家釋出善意,尋求共識,解決問題,就像處理家暴條例一樣,達至社會真正共融和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