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一併考量不同性傾向人士的狀況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青年事工)
21/02/2013

討論同志平權,往往忽略了雙性戀者、變性人和其他性傾向人士的權利。2012年11月立法會議員動議開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條文所指的性傾向包括的是異性戀、同性戀,還有一個坊間較少提及的雙性戀。2013年1月同運組織向行政會議遞信,進一步爭取《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是希望將罹患性別認同障礙的變性人,都納入歧視法的蔭下。這場文化改革永不止於同性戀。最常見的性別身份有LGBTQ,即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變性人和酷兒,但分類當然不限於此。
 
同性戀運動的邏輯是清楚的。為同性戀者爭取平等待遇,諸如歧視法、婚姻法、領養法等,理由是同性戀如異性戀一樣正常和美好,需要社會肯定。當社會認同這理據後,難道其他性傾向就不應得到平等待遇嗎?所以,最終結論是雙性戀、變性和其他性傾向,都應該與異性戀一樣正常和美好,需要社會肯定。按此邏輯,就能理解同運為何要爭取歧視法──尤其重視騷擾及中傷罪的部分,以阻截一切對不同性傾向所涉及的道德評斷。
 
雙性戀者及變性人現階段要在香港「入屋」較難,所以在公共空間中,一般都仍然躲在同性戀的背後拉衫尾,讓社會潛移默化。我們在不同地區的同運議程中,可以探頭一看,不同性傾向人士都在爭取平等待遇。
 
在美國,變性人所患上的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將會從精神病名冊中剔除,易名為性別焦慮,悄悄重演1973年同性戀從精神病行列中剔除的那一幕;最早有同性婚姻的荷蘭,其同運領袖施帕爾曼在成功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公開表示下一個目標是三人結婚,幫助雙性戀者取得平等待遇;台灣同運學者何春蕤,著名爭取兒少性權(兒童可與成人發生性關係)和跨物種戀合法化(人與動物發生性關係)的平等權利政策。
 
公眾在討論有關性傾向歧視和平等待遇保障時,需要一併考慮雙性戀者、變性人和其他性傾向人士所面對的困難和情況,以免有失平等之意。至於是否所有性傾向都具同等道德價值,與異性戀一樣正常和美好,值得大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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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21/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