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燭光網絡 51期)

自律是自由的基石

燭光網絡 51期 (p.1)
16/11/2006
《壹本便利》刊登女藝人更衣被偷拍相片,受到各界人士猛烈批評,但有關傳媒機構及其老闆拖延了近兩個多月才勉為其難道歉;一些新聞業團體認為目前社會對於傳媒的道德操守群情洶湧,暫時不宜討論立法規管,恐怕最後又不了了之!
 
中大新聞傳播學院公佈最新的報章公信力排名,與《壹本便利》同一集團的《蘋果日報》再創新低,由97年的第9名、01年的第13名,跌至06年第14名,不過話雖如此,對其銷量恐怕亦不會有太大影響,而一些民主派人士和人權組織相信仍會因為她「敢於」批評中央及特區政府,繼續視她為香港言論自由的指標。一個渲染色情暴力,不斷刊登嫖妓指南,教導年青人如何去開房、購買色情用品;不斷以纏擾及偷拍手段肆意侵犯藝人私隱;喜歡以煽情而非客觀報導手法推動其老闆個人政治立場的報業集團,卻成為香港言論自由的象徵,這是香港整體的悲哀!有關報業集團、其他新聞業界、以及每天購買這些報刊的讀者,其實都難辭其咎!
 

互聯網vs法網

燭光網絡 51期 (p.2)
16/11/2006

 「…內地對網絡言論的控制日益嚴厲,信息產業部正醞釀對廣受網民歡迎的博客實行實名制,網民想開博客,就要先登記身份證。網民痛斥:『唯一一個有言論自由的地方,又要被消滅了。』也有網誌寫手表示,如果被人強制進行身份登記,『實在不爽,那我將不再寫博客』。…」[1]

「聞」以「網」為天?淺談傳媒新時代

燭光網絡 51期 (p.4)
16/11/2006

網民「想炸迪迪尼」獲回覆炸彈製法 (明報) 9月20日
網上侵權天天新款(明報) 9月28日
男子組快閃強姦黨判服務令(明報)10月04日
海關新軟件24小時捉BT客(星島) 10月15日
 
有網民使用BT軟件下載或上載資訊引起侵權問題、一名四十二歲的男網友在網上招募「快閃強姦黨」被裁定「違反公德行為罪」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有自稱為「真主教恐怖份子」的網民於「香港討論區」留言,表示打算向「迪迪尼」發出「自殺式襲擊」,並向網友查詢製造炸彈方法,及後有網友回覆介紹3種炸彈特性,並提供製作炸彈的方法。至於男網友在網上留言區發表組織快閃強姦黨的言論,法官陸啟康就表示,被告曾受高等教育,但卻認為涉案留言無害,情况十分危險。他又指互聯網雖然是偉大發明,但也成為方便快捷的犯罪渠道,其力量不可低估,而此案已為任意妄為的網民敲響警號。

標題列不盡 淫風吹又增

燭光網絡 51期 (p.6)
16/11/2006

(*本文內容有不少令人反感的標題,但在列為第一類刊物,青少年可輕易購買的雜誌卻十分普遍,引用的目的是希望各位家長教師能深切明白時下的年青人受怎樣的傳媒文化所影響。)
 
自《壹本便利》於八月尾刊登了某藝人被偷拍更衣的照片後,城中對加強監管雜誌刊登的淫褻內容及相片等議題曾有過一段時間的討論,但這些有關傳媒操守、爭取修例及對不良傳媒譴責等聲音「鬧哄哄」了一段短時間後,這個話題就像以往一樣,很快就被其他話題蓋過;部份平日生活枯燥、好奇心重的港人,依然對著手中的雜誌邊罵邊看,依然慣性地被一則則意淫味甚濃、揭破他人私隱的「大字標題」所吸引。

雜誌為了銷路,採用這些色情意淫、低俗粗鄙的字眼作為標題,而大眾在沒有過濾的情況下吸收這些資訊,究竟會有什麼影響?以下是最近所出版的十數期《壹本便利》及一些潮流雜誌的標題,看看他們在標題上如何加「色」:

以「性」字「性」事為先

以「性」的角度作切入點,以有關「性」行為、女性身體及形容祼露的字眼作為賣點,配以「震撼」性的大型字體來吸引讀者:

四管齊下,救救傳媒

燭光網絡 51期 (p.8)
16/11/2006

傳媒操守令人髮指
過去九年,明光社一直關注傳媒操守的問題,由陳健康事件、《東周刊》事件、《壹本便利》刊登未成年歌手濕身照片及刊登女藝人被偷拍更衣照顯示,傳媒渲染色情暴力及侵犯私隱的情況十分嚴重,每次出現備受關注事件之後,傳媒只會暫時收歛,之後又故態復萌,因此,單憑傳媒自律及現行法例,未能有效遏止有關情況。
 
多份屬於第一類刊物,青少年可隨意購買的報章雜誌,經常刊登嫖妓指南、色情場所及色情物品資訊而毋須包膠袋,顯示現時分類標準出現問題,條例執行機構(影視處)之尺度與普羅市民相去甚遠。多份報刊屢次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法庭判刑時卻沒有考慮其屢犯不改而加重刑罰,由於透過出位報導所得之利潤比罰款高得多,一些報刊甚至將罰款當作經營成本,足見有關法例及其執行情況未能產生阻嚇作用。
 
由於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報業評議會及報業公會等業界組織對其會員的操守,沒有法定的影響力,既未能強制業界遵守及提升專業操守,亦未能有效處理市民對業界違反操守的投訴,因此,單靠以現行方式自律,有關情況難以改善。
 
單靠自律難以改善

妓不如「偷」

燭光網絡 51期 (p.10)
16/11/2006

「『偷窺』,本來就是利用視覺去滿足想像,從前,純粹文字的敘述已達果效。過去很多色情電影的命名,巧用成語而妙語如珠,就是一絕,奈何今日香港的『乳房胸圍情意結』甚深,什麼『後窗Bra解』云云,基本上就是直接以文字和圖片來放縱歪念,以求自我滿足。」 

後現代的縱慾邏輯

「要求『看清看楚』去滿足視覺慾望的手法已經成為過去!今日,『露點』已再吸引不到『咸濕佬』,或者可以說,這樣更沒有人看!」《時代論壇》的李錦洪社長,反諷地對著接近六十位的基督徒說道:「今日的教會,不正是把很多倒閉的色情影院,收購以作擴堂之用?」
 
「『波神』、『奶霸』的時代已經過去,新興的偷窺熱潮,是男女老幼都可以成為主角!面對這一股不可擋的潮流,我們要抗衡?要壓制?根據以往的經驗,這些都不可行,唯有等它慢慢過去……」但李錦洪認為,若然我們仔細分析其中底蘊,其實事情也不是太悲觀。

肛交案最新發展及回應

燭光網絡 51期 (p.12)
16/11/2006

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中有關男子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認為條例是歧視男同性戀者,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的法例一案,上訴庭於2006年9月20日宣佈結果,3名法官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訟庭於2005年8月24日的判決,指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歧視男同性戀者。
 
該宗案件源於2004年6月男同性戀者William Roy Leung入稟法院,指刑事罪行條例118條歧視同性戀者,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於2005年1月受理此司法覆核申請。據2005年6月18日蘋果日報報導,雖然律政司司長向法庭提出要求撤消William Roy Leung的申請,原因是他沒有足夠資格提出司法覆核,不能直接挑戰有關條例是否違憲。但最後法庭仍受理是宗申請,夏正民法官更於2006年8月24日裁定William Roy Leung勝訴。
 
該項備受爭議的法例為《刑事罪行條例》118C條,條例指21歲以下男子與同性肛交即屬違法,但高院法官夏正民去年裁定,男同性戀者唯一的性行為方式是肛交,故條例歧視他們的性傾向,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政府隨即提出上訴,指出立法原意是指出肛交及性行為,是兩種本質不同的行為,並非歧視男同性戀者。
 

預防兩極化的教師訓練

燭光網絡 51期 (p.14)
16/11/2006

過去大半年,因香港政府有意以立法手段消除社會上就性傾向方面的歧視狀況,社會各界人士就「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立法議題掀起激烈討論,至今仍方興未艾。不過因著社會上「對立」的情況,不少青少年受各方意見影響而對同性戀、性傾向、歧視等觀念感到混淆。為了幫助青少年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及相關議題有更深入的認識,明光社承蒙維護家庭聯盟撥款資助製作「性傾向歧視條例」教材套,期望為教職人員、導師等青少年工作者提供一份整全、客觀及多角度探討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資料,幫助青少年更全面了解「同性戀」、「性傾向歧視」及其他相關議題。在推出教材套同時,本社亦於10月21日及28日舉辦了訓練講座,希望藉著三名講員講授四個不同的題目,裝備中學老師,以及其他青少年工作者對有關議題有更深入的認識及了解如何使用此教材套。
 

家庭友善 若隱若現

燭光網絡 51期 (p.16)
16/11/2006

在最新的施政報告上,特區管治班子終於發現,工作不是香港人生活的全部,反之家庭生活來得更可貴。由施政報告幾乎躍過所有民間對勞工權益的訴求,而再三強調家庭友善政策可見。究竟「家庭友善」政策和「工作友善」政策是否如此不相容?實在叫人深思。

馬會改革 家庭遭殃

燭光網絡 51期 (p.18)
16/11/2006

繼「一代橋王」夏佳理後,另一「橋王」陳祖澤走馬上任馬會主席,連同候任行政總裁應家柏,已率先發佈新一輪的馬會「改革」大計。曾到澳門視察賭博情況的新任CEO更說要「痛定思痛,要大力革新香港賽馬事業,讓馬場娛樂化,甚至家庭化!」《蘋果日報》6月13日
 
「馬場家庭化」是馬會面對連年下跌的賽馬投注額的眾多「救亡」措施之一,但其影響卻是最深遠的。馬會的「家庭計劃」,早於千禧年的慶祝活動中已有先例。其後,馬會推出一系列的家庭及青少年推廣計劃,包括合家歡晨操早餐會,以及藉愛國活動為名,於04年國慶賽馬日開放馬場予青少年入場。雖然馬會聲稱封閉投注區,卻容許青少年在看台與全體馬迷一起近距離觀看賽事,試想想在一個人人狂熱,叫嚷聲彼起此落的馬場中,單憑「不准進入投注區」就會隔絕賭博訊息嗎?馬會最新的建議,是將跑馬地馬場中場席改建成「小朋友專區,讓一家大細在內玩樂之餘,同時觀賞賽馬」。
 
馬會所謂的「家庭同樂」,美其名是提倡「家庭樂」,實質旨在吸引家庭客入場投注,甚至是培育「新一代」馬迷。馬會侯任行政總裁應家柏在回應有關質詢時,還理直氣壯的認為「賽馬不應只是一種博彩活動,也是運動。你到外國看看,哪裡會有馬場禁止未成年人士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