肛交案最新發展及回應
燭光網絡 51期 (p.12)
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中有關男子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認為條例是歧視男同性戀者,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的法例一案,上訴庭於2006年9月20日宣佈結果,3名法官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訟庭於2005年8月24日的判決,指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歧視男同性戀者。
該宗案件源於2004年6月男同性戀者William Roy Leung入稟法院,指刑事罪行條例118條歧視同性戀者,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於2005年1月受理此司法覆核申請。據2005年6月18日蘋果日報報導,雖然律政司司長向法庭提出要求撤消William Roy Leung的申請,原因是他沒有足夠資格提出司法覆核,不能直接挑戰有關條例是否違憲。但最後法庭仍受理是宗申請,夏正民法官更於2006年8月24日裁定William Roy Leung勝訴。
該項備受爭議的法例為《刑事罪行條例》118C條,條例指21歲以下男子與同性肛交即屬違法,但高院法官夏正民去年裁定,男同性戀者唯一的性行為方式是肛交,故條例歧視他們的性傾向,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政府隨即提出上訴,指出立法原意是指出肛交及性行為,是兩種本質不同的行為,並非歧視男同性戀者。
今次上訴庭駁回政府的上訴,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究竟法官的理據何在?此裁決對法例及社會會造成甚麼影響?裁決又如何影響法律、道德及民主社會的互動關係?此案與全球同性戀運動的手法又是否同出一轍呢?
就以上的問題,本社聯同宣道會北角堂及香港性文化學會於2006年10月8日舉辦「法網『歧』途– 上訴庭就肛交案裁決的影響」研討會,就此裁決作深入探討。是次研討會中,我們邀請到陳家殷大律師跟我們分析兩次「肛交案」裁決的理據,指出港府敗訴的原因。例如法官在判詞指出性交除了是為傳宗接代,亦是表達愛的方式,而肛交是同性戀者表達愛的重要途徑;118C條例有間接歧視的成分,雖然表面上同性戀者及異性戀者都是到廿一歲才可合法肛交,但是肛交是同性戀者進行性交的主要方法,所以是構成間接歧視;上訴庭認為律政司提供不到任何論據要將肛交合法年齡定在21歲;以及政府界定18歲人士為成年人,那麼為何21歲才可以進行肛交?當中存在矛盾等。
同時,陳大律師亦提出3個問題讓我們思考。第一,究竟法庭在同性戀議題上應扮演甚麼角色?其次,行政和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有否作出深入及透切的研究和考慮?最後,平機會是否須需要參與是次司法覆核呢?
然後,浸會大學宗哲系副教授關啟文博士則從肛交案判決與我們反思法律、道德與民主社會的關係。關博士同時又指出同性戀者爭取所謂公平的做法,提出他們認為應像異性戀者般於十六歲便可以合法地進行性行為的權利,其實這是不公平的,因為肛交與陰道交根本是不相同的行為,肛交除了不能構成生育的可能外,亦是一高危的行為,而陰道交則是自然的性行為,他指出「公平不是要所有事情完全一樣,而是合宜地在相同的事情上作出相同的對待,在不相同的地方作出不相同的對待」。
最後,香港性文化學會事工主任麥沛泉先生,則嘗試引用外國的經驗來分析同性戀運動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將議程推進社會,以及同性戀運動常用的策略,如讓人覺得同性戀者是受害人,而不是要挑戰社會制度的人,為同性戀者塑造正面形象,卻把反對同性戀的人塑造負面的形象。
除了是次的研討會外,本社亦於早前發起要求政府就「肛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登報聯署,希望特區政府會就有關裁決提出上訴並修訂條例中不清晰的地方,以免高危的肛交風氣在心智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之間蔓延。我們認為不應漠視肛交的高危,將肛交與陰道交劃上等號;討論問題重點應在肛交行為的風險而非歧視同性戀者;降低肛交合法年齡會削弱對青少年保護;是次裁決變相由法官立法,間接架空了民意。最後,我們認為政府應修訂法例及上訴,公眾亦應積極回應。
是次登報聯署行動,我們共收集到126個團體及5866 個個人參與,有關內容及名單已刊登於10月18日《明報》A12-A13版,可見社會人士對此裁決十分關注。可惜,據2006年10月17日報章的報導,政府已決定不上訴終審法院,意味港府須修例將肛交的合法年齡下調。雖然,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看不到降低肛交的合法年齡會對21歲以下青少年的健康造成影響,特別是與異性戀者比較,但其實不少醫護界人士均可力證肛交是一項高危的行為,對個人及公共衛生均會構成嚴重影響。
因此,我們盼望政府能聽取及認真考慮公眾意見,在討論修例降低肛交合法年齡時,能正視此高危行為的風險,以及對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所造成的影響。而且,肛交問題不單牽涉到公共衛生,亦牽涉社會上不同層面的討論,因此,我們更希望政府能將有關問題帶回立法會和公眾層面討論,以制定一個社會大眾均能接受及認同的年齡,以減低對社會整體所帶來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