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vs法網
燭光網絡 51期 (p.2)
「…內地對網絡言論的控制日益嚴厲,信息產業部正醞釀對廣受網民歡迎的博客實行實名制,網民想開博客,就要先登記身份證。網民痛斥:『唯一一個有言論自由的地方,又要被消滅了。』也有網誌寫手表示,如果被人強制進行身份登記,『實在不爽,那我將不再寫博客』。…」[1]
中國需要網上言論自由?
在國內網絡討論風氣尤其熱熾,可能與其言論自由偏低有關,最近無國界記者組織公布最新的全球新聞自由指標,中國的排名就由一百五十九跌至一百六十三,是全球第六差的國家。美國亦好不到那裡,下跌九位至五十三,本年一月美國司法部長岡薩雷斯要求法官發出傳票,命Google 交出部分用戶的搜尋資料,協助當局評估網上用戶接觸到色情資訊的機會,Google 認為此舉難免會洩漏用戶私隱及運作機密,誓言對抗到底,而觀乎雅虎及MSN就相形見拙。
但看似為客戶發聲爭權的Google,轉眼獻身協助中國政府建立防火長城,防止內地網民搜尋一些敏感的政治字眼,作為交換打入中國市場的商機,Google所強調的“Don’t be evil”誠信蕩然無存,為多於五斗米而折腰;事實上在訊息較封閉的內地,互聯網確為國民建立起貌似虛擬但實質存在的社群,較為有效揭示某些事件真相和起監察政府之用,有助補足國內失落的第四權--傳媒,奈何國內網絡服務暫不如報紙普及,社會大眾受惠度依然有限,如中國政府落實執行博客需要登記真實姓名,很難不讓人憂慮這是政府忌憚互聯網的驚人威力,企圖控制資訊流通手段的第一步。
有否絕對自由?
英國哲學家密爾(John Stuart Mill,1806-1873)不單捍衛政治自由(免受被暴君奴役的自由),也爭取社會自由(免於被社會中大多數人壓迫的自由),在其著作《論自由》一書中提及:「…對個人獨立的合法干預或介入是有限的,要找出這個極限,並維持防範它不受侵犯,正如防範暴政一樣,對於一個美好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2]
所謂的極限牽涉當下道德層面,而干預就與法律層面有關,他所強調的個人自由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其一大準則;但如本地發生的「阿嬌事件」,偷拍者就不能以「公眾利益」為擋箭牌來胡作非為,在臨時改裝的更衣室內,阿嬌對維護私隱有合理期望,事件中利益明顯受損,「偷拍自由」合理地被法律干預,惜至今事件仍未找出偷拍真兇,而雜誌商人更在事件發生後兩個多月才有道歉回應;但當牽涉「真正」的公眾利益,在公眾明顯大於個人的前提下,新聞從業員以偷拍或偷聽手法揭示政府或商業機構人員不公行為,可獲豁免被起訴,美國著名的水門事件便是其中一例。
網上言論也有刑責
當然他人利益在現今社會較難定義,而公眾利益亦容易淪為政府限制市民各方面自由的藉口,加上人既然是社會的一份子,不能割絕於群體之外,影響自己的行為也會影響到他人[3];但個人自由誠然有所限制,要斟酌只是量度界線的方法,即如在被喻為言論自由天堂的互聯網,也不是真的隨心所願,暢所欲言。從最近自組「快閃強姦黨」的判決便可知一二,被告陳先生,42歲已婚並受過高深教育,因得知外國有關個案,遂在本地網上論壇發起自組「快閃強姦」的留言,引起不少網友嘩然,隨後惹上官非,被區院裁定「違反公德行為罪」成立,最終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4]。
事件與年初「古惑天皇」事件迥異,後者牽涉網上侵權問題,其背後的精神是推崇網上共享主流文化,在此並不詳論,而「快閃強姦」的重要處在於為互聯網的言責問題下了定案,把「虛擬」與「真實」世界看齊,帶出網友同樣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任的重要訊息,判決在網上亦引起不少討論,有網友設計版面哀悼網上言論自由已死。但另一方面,網上繼續有不少駭人言論,如某位自稱真主教恐怖份子的網民聲言要炸掉「迪迪尼」,並公開徵求製造炸彈方法,結果警方以「企圖導致爆炸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將21歲涉案網民拘捕[5],誰知隨後竟有發表炸毀會展的言論出現[6],這種漠視執法/司法權威的做法與早前網友對「森美小儀網上選舉最想非禮的女藝人」反應類同,他們大多認為此類網上言論只屬嬉笑玩意,背後實無作惡動機,只是政府、婦女團體大驚小怪而已。
值得深思的是當網上交易日漸普及,講求誠信、安全與真實世界交易無異時,為何網友對待網上言論卻存著差異,硬要保存這種「亂暡」遊樂園呢?而網友所追求的言論自由與現實期望不符,真正的言論自由一直不是講甚麼都得,一言一語同樣受法律約束,如蓄意中傷他人會觸犯誹謗罪,背後提倡的是誠信與對他人的尊重。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若有同類網上暴力語言再次發生,當局為回應公眾,可能會進行監管,到頭來網上言論自由空間可能會收窄,結果得不償失[7],網友請三思…
還有更多討論空間……
香港互聯網主席莫乃光指出,網上所有舉動均有記錄,可追查性比真實世界更高,舉證更易[8];而警方今次就「迪迪尼」事件的迅速回應有賴網絡供應商的「通力」合作,面對政府,供應商對我們的私隱保障意識到底有多少呢?面對日益猖獗的網上兒童色情問題,好此道者的私隱又是否值得保障呢?而互聯網的虛擬世界是否真可與現實世界看齊,法律的應用又可以完全「搬字過紙」,通通管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