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齊下,救救傳媒
燭光網絡 51期 (p.8)
傳媒操守令人髮指
過去九年,明光社一直關注傳媒操守的問題,由陳健康事件、《東周刊》事件、《壹本便利》刊登未成年歌手濕身照片及刊登女藝人被偷拍更衣照顯示,傳媒渲染色情暴力及侵犯私隱的情況十分嚴重,每次出現備受關注事件之後,傳媒只會暫時收歛,之後又故態復萌,因此,單憑傳媒自律及現行法例,未能有效遏止有關情況。
多份屬於第一類刊物,青少年可隨意購買的報章雜誌,經常刊登嫖妓指南、色情場所及色情物品資訊而毋須包膠袋,顯示現時分類標準出現問題,條例執行機構(影視處)之尺度與普羅市民相去甚遠。多份報刊屢次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法庭判刑時卻沒有考慮其屢犯不改而加重刑罰,由於透過出位報導所得之利潤比罰款高得多,一些報刊甚至將罰款當作經營成本,足見有關法例及其執行情況未能產生阻嚇作用。
由於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報業評議會及報業公會等業界組織對其會員的操守,沒有法定的影響力,既未能強制業界遵守及提升專業操守,亦未能有效處理市民對業界違反操守的投訴,因此,單靠以現行方式自律,有關情況難以改善。
單靠自律難以改善
我們深信新聞自由是香港的重要基石,但新聞自由並非業界的專利,而是屬於全體市民,與全體市民息息相關,因此,有關傳媒的專業操守及相關法例,應由市民與業界一同商討及制定。新聞自由與保障私隱之間應有一合理的平衡,公眾利益、市民之知情權及侵犯私隱之好奇心(八卦)不應混為一談。市民的合理私隱期望應被尊重,除非涉及公眾利益及揭露犯罪行為,否則一些纏擾及偷拍行為應被約束。
另一方面,現時要辦雜誌、當記者毋須領牌,亦無義務遵守任何專業守則,為什麼我們竟然相信一些人一旦辦雜誌、當記者就會自自然然懂得自律,毋須監管呢?
立法、執法、自律、監察 四管齊下
自由並非絕對,法例應反映社會大眾對色情、暴力及私隱問題的尺度。刊物分類之法例須有效地執行,以保障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不會輕易接觸色情及暴力資訊。法例規管、部門執法、傳媒自律及市民監察乃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我們不相信單憑其中一項便能改善現時部份傳媒渲染色情暴力及嚴重侵犯私隱之情況,因此,必須四管齊下。
1 修訂法例
由於現時並無明確針對有關偷窺及偷拍之法例,政府應參考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制定相關之法例,尊重市民之合理私隱期望,包括:
- 將在私人地方之非法偷拍列為刑事。
- 將在浴室、洗手間和更衣室等個人期望享受高度私隱地方偷拍他人更衣、如廁、裸體及性行為等列為刑事。
- 將傳媒或個人非法公開上述照片列為刑事。
- 記者在採訪時進行的偷拍行為,若涉及公眾利益及揭露犯罪行為,可作為合理的抗辯理由,並得到豁免。
- 公眾人物與普羅市民一樣,在公眾場所之行為應自我檢點,因此,記者在公眾場所若不涉及偷窺(即拍攝私隱部位)之偷拍行為應被容忍,但傳媒機構應就此制定自律守則。
2 加強執法
政府及法院對經常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報刊應加重罰則,包括:
- 政府應就判刑過輕的個案提出上訴,希望上級法院能對下級法院作出指引,法官量刑時應考慮有關報刊之「案底」而加重刑罰,觸犯次數越多,刑罰越重。
- 罰款應與有關報刊之銷量掛鈎,以打擊將罰款當作經營成本之行為。
- 若罰款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應考慮對有關之負責人判處監禁,但考慮到對新聞自由可能產生的影響,現階段不贊成停刊之處分。
3 業界自律
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傳媒公信力過去十多年每況愈下,報刊的銷量與其公信力幾成反比,記者由無冕皇帝變成過街狗仔。諷刺的是,每次市民群情洶湧,喝罵傳媒,出來表示會自律的主要都是那些平時著重操守的業內有心人,而那些假借新聞自由而販賣色情暴力,甚至懷有其他目的傳媒老闆卻毋須親身回應,繼續我行我素!姑息可以養奸,當一些業內有心人不斷因為憂慮新聞自由受損而寧願包庇那些害群之馬,最終只會斷送整體新聞業的公信力。業界應盡快就偷拍行為訂定更清晰及詳細之專業守則,並對違反有關守則的機構及業內人士制定有效之紀律措施(例如譴責)。
4 市民監察
有怎樣的市民便有怎樣的傳媒,香港傳媒的劣質化,每天購買這些報刊的讀者亦須負上一定的責任,各位家長應立即仔細閱讀自己和子女所購買的報刊,然後問自己一個問題:「若子女每天接收的都是嫖妓、性開放、賭波、謾罵及侵犯他人私隱的信息,他們將來的價值觀會怎樣?會成為怎樣的人?」若果嫖賭飲吹不是各位對子女的期望,那麼必須坐言起行,罷買那些荼毒下一代的刊物,並且積極投訴及支持訂立合理的監管法則,否則偷窺偷拍之風將成為燎原的野火,受害的恐怕不只是藝人,而是整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