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不如「偷」
燭光網絡 51期 (p.10)
「『偷窺』,本來就是利用視覺去滿足想像,從前,純粹文字的敘述已達果效。過去很多色情電影的命名,巧用成語而妙語如珠,就是一絕,奈何今日香港的『乳房胸圍情意結』甚深,什麼『後窗Bra解』云云,基本上就是直接以文字和圖片來放縱歪念,以求自我滿足。」
後現代的縱慾邏輯
「要求『看清看楚』去滿足視覺慾望的手法已經成為過去!今日,『露點』已再吸引不到『咸濕佬』,或者可以說,這樣更沒有人看!」《時代論壇》的李錦洪社長,反諷地對著接近六十位的基督徒說道:「今日的教會,不正是把很多倒閉的色情影院,收購以作擴堂之用?」
「『波神』、『奶霸』的時代已經過去,新興的偷窺熱潮,是男女老幼都可以成為主角!面對這一股不可擋的潮流,我們要抗衡?要壓制?根據以往的經驗,這些都不可行,唯有等它慢慢過去……」但李錦洪認為,若然我們仔細分析其中底蘊,其實事情也不是太悲觀。
何必偏偏選中我
如此一來,偷窺之風一吹,豈不人人自危?李錦洪卻不以為然。「『身份』乃是否能夠成為獵奇目標的關鍵──普通人如廁被攝,最多只會被放入色情網頁,在小眾裡面流通;落選佳麗的走光照,也不會成為長期熱話。」可見被攝者的身份,與流傳範圍的大小有著密切的關係。
「『阿嬌事件』之後,有評論認為,若然被攝的是阿Sa,其實事情不會鬧得如此震撼──阿嬌可貴之處,在於她的玉女形象一直高企,且向來不是以身材取悅他人。」偷窺可怕之處,正是它每以平日形象健康的人物作賣點,捕捉他們不經意的一剎醜態,作為招徠之術。
齊齊當間諜
於是平民百姓,非但大部份可以在獵奇名單中獲得豁免,隨著攝錄工具的進步,「通街記者」反而成為時尚。「現在的報館普遍設有『報料熱線』,有行內人表示:他們平均一天接獲30到40個報料電話,其中可跟進的有5至6個,翌日見報的大概有2至3個。」
李錦洪笑言,其實每個人都有當記者的慾望,現在稿門大開,一經採用,有的更獲贈現金,實在吸引。綜觀目前形勢,現在只是偷窺熱潮的開始,當「名校Miss輕解Bra帶」和「輔導社工與校內男生鬼混」等民間私隱實錄廣泛流傳的時候,這風潮的破壞力才真正浮現。
次流變潮流.潮流成主流
李錦洪慨歎,潮流文化的形成,不易為人改變:「廿多年前,正值色情事業的『龍虎豹』時代,我當時在突破機構搞抗衡文化,又於《星島晚報》口誅筆伐,奈何最後情況還是每況愈下。我不是認命,但是以個人或是以團體去攔阻一個沉淪的潮流,力量實在有限。」
「我們今天說:他們是次文化!是邊緣文化!其實他們才是主流文化!才是強勢文化!我們的座標放錯了!」他認為,作為父母或導師,若純粹以禁制的方式作為對策,其實果效不大,關鍵是「我們有沒有一套更有視野和價值的文化取而代之?這才最值得我們深思。」
香港偷窺不是罪
鄧偉棕表示,由於現時的法例裡面,根本沒有寫明「偷窺」是違法行為,即它不在成文法內;而以前又沒有類似案例,可以讓法官去界定偷窺行為,以至可以定案入罪,即它也不在普通法內──是以現時香港根本沒有偷窺罪。
「偷窺」=「遊蕩」?
但過去一如「拍攝裙底春光」等行為,豈不是有人被判罪成的嗎?鄧偉棕指出,這是警方在無計可施下,以「遊蕩罪」提出檢控之故。只是後來法例已經修訂:除遊蕩行為外,被告須對受害人造成即時威嚇才可入罪。「阿嬌事件」中,因事主沒有即時受驚,此罪是入不了的。
「讚我無所謂,彈我就唔得!」
其實目前香港可以保障私隱的法例,就只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人想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除了須循合法的途徑外,使用資料時也必須符合搜集的目的。鄧偉棕笑言,若未經同意,學校也不能把學生的照片放在網頁內。只是在褒獎的前提下,大家都不以為意。
最好自律.少管多教
由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兼具民事和刑事成份,受害者除了可按損失索償外,被告也有機會負上刑責,可是有關法例屬於「低度執行法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大都以教育的形式處理有關的投訴,被投訴者只要表示歉意和承諾不會再犯,少有追究到底。
綜觀形勢,現時既沒有另一套更深刻的文化取代偷窺文化,法律上也沒有一條有效的條例規管偷窺活動。對於社會上有人建議,另立新法加以約束,李錦洪和鄧偉棕也不約而同認為,有關的建議都難以跨越「維護言論自由」的門檻。看來偷窺文化,仍然會跟我們處於共存狀態。
附註:流行文化講座系列之「偶像.偷窺」,於2006年9月28日在明光社的生命及倫理教育資源中心舉行。《時代論壇》的李錦洪社長、鄧偉棕律師,與近六十位參與的弟兄姊妹,就之前發生的「阿嬌事件」,對香港傳媒愈演愈烈的偷窺文化進行分析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