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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齊下,救救傳媒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6/11/2006
傳媒操守令人髮指
過去九年,明光社一直關注傳媒操守的問題,由陳健康事件、《東周刊》事件、《壹本便利》刊登未成年歌手濕身照片及刊登女藝人被偷拍更衣照顯示,傳媒渲染色情暴力及侵犯私隱的情況十分嚴重,每次出現備受關注事件之後,傳媒只會暫時收歛,之後又故態復萌,因此,單憑傳媒自律及現行法例,未能有效遏止有關情況。
自律是自由的基石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6/11/2006
《壹本便利》刊登女藝人更衣被偷拍相片,受到各界人士猛烈批評,但有關傳媒機構及其老闆拖延了近兩個多月才勉為其難道歉;一些新聞業團體認為目前社會對於傳媒的道德操守群情洶湧,暫時不宜討論立法規管,恐怕最後又不了了之!
非理性領養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5/09/2006
三個才夠數!去年為回應當時的政務司長曾蔭權呼籲市民生三個,明光社曾舉辦「非常家長」講座,分別請了有一至四名子女的家長分享生兒育女的經驗和感受。作為一個領養了兩名子女的父親,我除了分享自己認為最少應該有兩個孩子,好讓子女在成長之中能夠有伴之外,我笑說自己是支持有三個孩子的,因為可以讓他們在一個「小社會」之中成長,令他們明白很多時不能只顧自己的看法,亦要學懂爭取其他人的支持。
關注人權還是壟斷人權?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5/11/2005
由於教統局在眾多標書中,選擇了明光社作為一個中小學教師人權課程的承辦機構,惹來一些同志團體強烈抗議,而一些支持人權的組織和部份教育團體的負責人認為本社是保守的宗教團體,對同性戀者有偏見,甚至指控本社歧視同性戀者和違反人權,因此認為本社沒有資格統籌一個有關人權的課程。
從「肛交案」看
蔡志森
| 總幹事
30/09/2005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禁止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刑事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若政府不上訴,十六至二十一歲的男男肛交行為將不再是刑事罪行,再次證明同志團體以人權、寬容及感性包裝的策略十分成功。
迎向艱鉅的挑戰,回應難纏的議題
04/08/2005
一直以來明光社面對的議題都是甚具爭議性的,因為一旦涉及倫理價值的觀念,社會上總是有分歧的,而在後現代這個喜歡打倒一切傳統、建制和權力,過份強調人的理性,甚至以人為萬物的尺度這大氣候,要讓社會大眾認識人的限制,思想人性的軟弱和陰暗面,是一項艱鉅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