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婚姻意義 拆解事實婚姻

24/10/2014

可以告訴我,我有不認同的自由嗎?

在今日這個只講個人欲望的社會裏,要對一些問題說不往往需要很大的勇氣。歧視、偏見、無知的指控有如壓在異見者身上的千斤重擔。我們相信現行婚姻制度是對社會的祝福,但平機會最近有關「歧視條例檢討」的不少內容,則令人深感不安。

婚姻的意義

我們為甚麼需要結婚呢?合則來不合則去,同居乾手淨腳,這或許是不少當代人的想法。不過,現實點看,結婚有的福利和權利始終和同居並不相同,至少夫妻關係可以在輪候公屋、稅務上有多一點的優惠,甚至連歧視法都對「婚姻狀况」有保障,但為甚麼社會要對結婚和同居有這種「差別對待」呢?

法律對倫理問題往往有3種態度,第一種是「懲罰性」,例如法例禁止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第二種是「容許性」,例如通姦、賣淫等,雖然有違道德,但並不會受法律管制;第三種是「鼓勵性」,例如結婚、養兒育女等。法律賦予結婚人士福利,並不是因為這是基本人權,而是因為這些倫理行為有利社會長遠發展,令社會得以持續。反之若愈來愈少人奉行,這將對社會長遠有害,所以如果要將同居視作婚姻的話,社會理應先討論鼓勵同居對社會的影響。

拆解事實婚姻關係

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內,卻未經任何社會討論,將「事實婚姻關係」和「前度事實婚姻關係」納入《性別歧視條例》的「婚姻狀况」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直系家庭成員」內,其實是意圖將事實婚姻關係的伴侶和合法結婚的夫妻畫上等號。而且,按平機會參考的澳洲事實婚姻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其實除了包括異性同居關係,還包括同性同居關係,甚至連小三小四等通姦的關係都包括在內。平機會更建議連這些關係的「前度」都包括在內,認為對這些人作出差別對待就是歧視,如此「大愛」,不禁令人「汗顏」。

強迫認同的標準

諮詢文件亦建議讓這些人士有某程度上的權利和法律承認,甚至得到同樣的僱員福利、公屋申請資格、領養及人工受孕等。雖然平機會鼓勵同居,但至少現時沒有法律迫使我們接受。可是若條例修訂後,我們在公權力下可能不得不屈服。試想像一位不認同同居關係(不論其性傾向) 的僱主被迫向同居人士提供如同已婚人士一樣的僱員福利,他除了被迫接受外,另一個選擇可能就是連已婚人士的福利都一併取消,以防被控歧視。平機會這個修訂在本質上究竟是消除歧視,還是強迫認同?

在婚姻制度下,配偶雙方享有某些權利和褔利,但同時亦有義務,例如當離婚的時候,其中一方可能需要承擔贍養費以保障孩子和離婚配偶,因此當婚姻雙方在進入婚姻狀况前必須小心考慮。相反,若以法律保障事實婚姻關係只是讓同居伴侶有權利有福利,但就毋須盡義務,這對合法結婚的人士公道嗎?

 

曾經刊載於: 

《明報》 24/1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