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燭光網絡 93期)
揭開民事結合的面紗
物必先腐而後蟲生。香港家庭的凝聚力不斷下降,婚姻問題愈來愈普遍,首先應該反省的當然是我們自己,究竟家庭在我們心目中佔了甚麼位置?因為最能建立或摧毀家庭的畢竟是家庭內各成員。
不過,人亦是容易受社群影響的動物,特別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往往成為一些人判斷是非對錯的最基本原則。任何有關婚姻和家庭的定義和模式的改動,都是一場在文化上移風易俗的革命。而所謂民事結合正是這樣的一場革命,意圖透過法律改變大家對婚姻、家庭和責任的觀念。
一些同運團體表示,為免大家擔心同性婚姻的出現,民事結合是一個折衷的方案。問題是,民事結合是否真的能避免同性婚姻?而同性戀者若可以有民事結合,那麼一些不願意承擔婚姻重責的異性戀者,可不可以選擇將婚姻關係降格為民事結合?此外,一些跨性別,覺得自己性別浮動的人又可不可以透過民事結合來選擇與任何一個性別的人一同生活?
民事結合#及在不同地區推行情況
民事結合#,以茲識別,民事結合,加上#此符號,此時為一個統稱的用法,內文對此會有解釋。
*日期為法例正式實施那年計算,若沒有明確法例,則表示曾有個案出現的年份。
隨著變性人W案的裁判,香港開始討論民事結合的可能性。其實早於1989年,丹麥已成為第一個容許同性進行民事結合#的國家。其後,歐洲及其他地方國家相繼效尤。
台灣家庭價值醞釀變天 民法修正最快明年上馬
當結婚不是「一男一女」而是任何「兩人」;當承諾不是「一生一世」而是「一張隨時可單方結束的合約」;當家庭不再由血緣關係建立,而是隨便隨心結合時,這樣的家庭制度將如何影響社會?台灣就有性解放團體聯合起來,提出三套民法修正案,要求改革「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
醞釀三年,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同志父母愛心協會等為首的同性戀運動和性解放團體,早前以十一萬民眾聯署支持為理由,要求將「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這三套民法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
香港同性伴侶的訴求進程
1971年,香港政府正式終止沿自《大清律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將婚姻定為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的一夫一妻制,並一直運作至今。不論《大清律例》或現時本港的婚姻條例,婚姻都是男與女之間的事,同性婚姻一直不被承認。然而,同性伴侶的訴求與日俱增,他們並不斷爭取。直至1991年出現了突破性發展。
1991年,香港立法局通過肛交非刑事化,21歲以上男性在雙方同意下進行同性性行為將不會被起訴,完成同性戀運動(下稱同運)中去罪化的步驟,但是法律上仍然不承認任何同性關係。
因著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同性戀伴侶未能享有政府提供予已婚異性伴侶的福利,或提供婚姻關係中的義務。以下是其中一些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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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過身後,未能如已婚異性伴侶般,領受伴侶的資產
民事結合是雙贏還是雙輸?
民事結合(或民事伴侶、家居伴侶,英文是 civil union、civil partnership 或 domestic partnership,以下簡稱民事結合)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意思,多是指兩個人向當局註冊獲認可的關係,而享有一些類似婚姻的權利或福利。有些人認為政治是講妥協,所以在同性婚姻議題上對立雙方一直誓不兩立的情況下,民事結合可能是雙方都願意放在談判桌上的東西。一方面,同性伴侶關係得到政府認可,享有平等遺產繼承、醫院探病等權利,以及得到一些稅務優惠。另一方面,支持傳統婚姻一方仍可維護傳統的婚姻定義。
談判方案似是雙贏,但問題是:這是真的雙贏嗎?這樣獲得政府認可的民事結合,是向社會傳遞甚麼訊息?本文嘗試從幾個方面分析以上問題。(本文主要處理的是同性婚姻議題上提出的民事結合。)
婚姻名存實亡
首先,維護婚姻一方所關注的問題,當然不單是婚姻的字面定義而已,而是如何維持一個有實質意義的婚姻文化。[1]
婚姻的真義
最近有關變性人結婚和同性婚姻的討論,都把婚姻的定義變成一個炙手可熱的社會問題。作為信徒,我們對婚姻的定義自然要從《聖經》的教導開始,然後也要思考如何把合乎信仰的教導轉化為世俗人能明白的言說,讓人明白《聖經》的真理是關乎萬民的。
性別是每個人天生和核心的身份
要解釋《聖經》中的婚姻觀,就要從起初說起-—從〈創世記〉第一章開始。神按着祂的形象造人,但祂不是創造一個中性的「人」,而是造男造女,就是說性別是每個人天生和核心的身份。每個人都有多重身份,有些屬於生命的某階段(例:小學生),有些反映人生的選擇(例:我是個老師),有些是天賦和伴隨一生的(例:我是我爸爸的兒子、我在香港出生);有些身份對我的人生沒有多大的影響(例:我是姓雷的人),有些身份與我整個生命連結在一起,屬於自我形象的核心(例:我是個中國人)。
民事結合答客問
1. 民事結合是甚麼?公民伙伴又是甚麼?
一般國家都有婚姻法,以承認成年男女結合的特別關係。民事結合,英文為Civil Union,是一個在八十年代末由同性戀運動(下稱同運)推動下新造的術語,也是各地政府所設立一種新的伴侶結合制度,用作認可同性伴侶的關係,讓他們得到和異性婚姻夫婦所享有的福利。有些地方則稱這種結合為公民伙伴(Civil Partnership)、家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ship)或註冊伴侶(Registered Partnership)。超過三十個國家(某些國家只是部份地區承認)推行了民事結合的制度,這些國家主要是以西方文化為主導,當地社會也有活躍的同性戀運動。[1]
2. 最早的民事結合在甚麼時候開始?
最早通過民事結合的地方是丹麥,在1989年通過。
923平機會論壇之後——專訪「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
今年9月23日,當颱風「天兔」漸漸遠離本港之際,平機會亦宣布於當日下午舉行的「平等機會委員會論壇2013」按原定計劃舉行。是次論壇旨在讓公眾參與討論平機會的「三年策略計劃」,除了有不同團體到場為弱勢社群發聲,亦有一群來自「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關注組)的家長帶同子女到場外請願。今期城市熱話,我們訪問了關注組的發言人,從家長和教育角度了解他們對立法的關注。
平機會「三年策略計劃」
平機會自8月上旬開始,陸續發信邀請不同的關注團體出席9月的「平等機會委員會論壇2013」,討論其「三年策略計劃」。根據平機會的說法,這個計劃之下有五個優先工作領域,包括「少數族裔的教育與就業機會」、「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融合教育及其對就業的影響」、「殘疾人士的需要」、「檢討反歧視法例」(又稱四合一)、「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人士免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