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結合答客問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1/11/2013
1. 民事結合是甚麼?公民伙伴又是甚麼?

一般國家都有婚姻法,以承認成年男女結合的特別關係。民事結合,英文為Civil Union,是一個在八十年代末由同性戀運動(下稱同運)推動下新造的術語,也是各地政府所設立一種新的伴侶結合制度,用作認可同性伴侶的關係,讓他們得到和異性婚姻夫婦所享有的福利。有些地方則稱這種結合為公民伙伴(Civil Partnership)、家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ship)或註冊伴侶(Registered Partnership)。超過三十個國家(某些國家只是部份地區承認)推行了民事結合的制度,這些國家主要是以西方文化為主導,當地社會也有活躍的同性戀運動。[1]
 

2. 最早的民事結合在甚麼時候開始?

最早通過民事結合的地方是丹麥,在1989年通過。
 

3. 既然已有婚姻制度為伴侶註冊,為甚麼又要有民事結合?

同運人士認為,異性戀伴侶可以進入婚姻並獲得已婚人士的福利,但同性伴侶卻因沒有伴侶結合制度而得不到相關福利。他們的信念是「只要人與人之間是相愛,也應該得到婚姻的福利。」同運人士為了要爭取婚姻的福利和社會的認可,決意爭取同性婚姻。
 
可是,對於大多數有基督宗教背景的國家來說,婚姻具有宗教規範(如一男一女、不能為血緣之親等)。因此,同運人士以普通法結合的方式,制定民事的伴侶法(即民事結合),冀能避免抵觸宗教團體對「婚姻是神聖的」這個信念。
 

4. 為甚麼同運人士不直接爭取同性婚姻,而要爭取民事結合?

全球同運的一個重要議程是爭取同性婚姻。但有些縱然以「開放」聞名的地方如美國或法國等,同性婚姻在社會上仍非常具爭議,反對聲音源源不絕。
 
另外,《世界人權宣言》確認婚姻制度是成年男女雙方的自願的結合,儘管同運人士再三挑戰,同性婚姻都未能躋身成為「人權」之列。聯合國在2012年更重申,只要未婚同性戀伴侶所擁有的福利,與未婚異性戀伴侶所擁有的一樣,同性戀者就不算受到歧視。
 
因此,民事結合成為同性婚姻的踏腳石。同運人士的策略是先通過較溫和的「民事結合」法,達致「溫水煮蛙」的效果,讓社會先對同性戀伴侶的合法地位習以為常,然後才推動較困難的同性婚姻。
 

5. 有甚麼國家有同性婚姻之後,就取消民事結合制度?

目前有十多個國家是先有民事結合,後有同性婚姻的。當中包括了荷蘭、比利時、南非、巴西、法國、烏拉圭和新西蘭等。而挪威、瑞典、冰島及丹麥這四個國家的民事結合法在同性婚姻通過後就被取代了。在美國則有十五個地區和州份也是先有民事結合後有同性婚姻,另外四個州的民事結合法在同性婚姻通過後就被取代。[2] 從各地輿論得知,同運人士並未滿足於民事結合,在成功爭取民事結合後便直指同性婚姻才是「有名有實」的伴侶關係。
 

6. 在香港爭取民事結合的人,也在籌算以此作為同性婚姻的先鋒嗎?

在2013年7月,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在電台訪問中認為可考慮先試行民事結合,避免爭拗。而大愛同盟發起人黃耀明認為「同性婚姻」太敏感,可先討論較溫和的民事結合。在2012年當選後出櫃的陳志全議員在選前已表明支持民事結合,往後亦在2012年11月的明報專訪中先後提及爭取民事結合和同志平權。在2013年3月港台節目《辯論宗師》中,他又表示自己的策略是會先爭取有實無名的民事結合,可以先讓社會大眾接受,以便更容易及快達到同性婚姻。而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更明言他們爭取同性婚姻的策略:「同性婚姻我地遲早會講,但同志群體請我現在別提組織家庭,擔心一提到組織家庭,引起的反彈更大,便會連僱傭、教育等平等對待也爭取不到。」[3]
 

7. 民事結合和婚姻有甚麼異同呢?

整體來說,大部份地區的民事結合賦予人的福利和權益與婚姻所賦予的無異。然而,在程序上兩者會略有不同,反映背後的理念不同。
 
婚姻制度的確立,是普世人權所肯定的──適年男女以盟誓的方式,公開互許終身,有其傳統或宗教元素,亦甚為著重養育和保障下一代。對社會而言有著強烈的利他因素,理想中的婚姻制度是要達至社會的共善(Common Good)。婚姻制度附帶福利,以鼓勵公民進入並維繫婚姻,保障兒童福祉。
 
民事結合是一種世俗、以法律作約束,並以合約方式來締結的關係。過程不用宣誓,只需簽字,而且亦不會期望透過民事結合教養下一代。理想中的民事結合,強調保障個人權益和自身的福祉,讓任何想有猶如婚姻關係,達至個人幸福而又不想受婚姻束縛的人可以如願以償。
 

8. 民事結合只限同性伴侶申請嗎?

各地的民事結合法不盡相同。有些地方的民事結合法不限性別,不論同性或異性伴侶,都可以進行登記,成為伴侶,取得福利。
 
有人或許會提出:「既然性別不是規範,為何人數會是呢?」這想法是相當合乎同性戀運動的邏輯。事實上,荷蘭和巴西的民事結合法都曾接受三人結合。台灣同運人士正推動多元成家法案,當中也有類似想法──人人都可以成為伴侶,組織家庭,得到福利。若民事結合容許異性或同性伴侶登記,變相是用社會資源當作福利,鼓勵合約式的同居關係;同時也等於將同居關係提昇,卻將婚盟降格。
 
本文資料截至2013年11月13日

 
[1] 可參考明光社網頁〈主要國家/地區條例──民事結合/同性婚姻一覽表〉
http://truth-light.org.hk/statement/title/n2765
[2] 同註1
[3] 何雪瑩、林緻茵〈同性戀者權利之辯 何秀蘭vs蔡志森〉,《評台》,2013年2月15日,http://www.pentoy.hk/對談/h152/2013/02/15/評台‧公共對談-何雪瑩、林緻茵:何秀蘭、蔡志/
關注範疇: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