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性伴侶的訴求進程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1/11/2013

1971年,香港政府正式終止沿自《大清律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將婚姻定為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的一夫一妻制,並一直運作至今。不論《大清律例》或現時本港的婚姻條例,婚姻都是男與女之間的事,同性婚姻一直不被承認。然而,同性伴侶的訴求與日俱增,他們並不斷爭取。直至1991年出現了突破性發展。

1991年,香港立法局通過肛交非刑事化,21歲以上男性在雙方同意下進行同性性行為將不會被起訴,完成同性戀運動(下稱同運)中去罪化的步驟,但是法律上仍然不承認任何同性關係。

因著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同性戀伴侶未能享有政府提供予已婚異性伴侶的福利,或提供婚姻關係中的義務。以下是其中一些例子:

  1. 伴侶過身後,未能如已婚異性伴侶般,領受伴侶的資產

  2. 過身後未能與伴侶一起安葬

  3. 伴侶住院時,因不是直系家屬關係,未能知悉伴侶的病況,以作適當的照顧及關懷

  4. 未能合併報稅,及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或其他房屋福利

  5. 伴侶去世後,未能繼續其有關公屋單位之租住權

所以,本港同運團體多年來除爭取《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外,訂立民事結合法或同性婚姻法也是他們爭取的目標。過往一些與「家庭」或「婚姻」有關的法律修改,都可能成為通過民事結合法或同性婚姻的契機。
 

 

逐步涵蓋同性關係

2005年12月,英國實行《民事結合法》(Civil Partnership Act),容許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人士若獲得當地政府同意,可在當地的英國領事館登記註冊。但民政事務局在2006年4月表示反對,因此BNO持有人不可在本港的英國領事館進行民事結合的註冊。

2007年6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將《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以涵蓋前配偶/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及其他親屬。在同運團體的遊說下,政府在2008年12月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提出修訂建議,將《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同性同居者。在反對任何暴力行為的共識下,社會對《條例》修訂出現嚴重分歧,擔心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令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有猶如婚姻的關係,亦即間接承認同性婚姻,並有機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挑戰現時的《婚姻條例》,令同性婚姻合法化。最後,政府建議在《家庭暴力條例》內加入不涉及「婚姻」、「配偶」或「夫妻」的「同居關係」定義,條例名稱亦改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並在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經此修訂後,同性同居關係首次進入本港的法律系統,成為法律上涵蓋的一種關係。

 

由W案件引發的討論

2013年5月,終審法院裁定變性人W婚姻案勝訴,認為現行婚姻法律禁止變性人結婚違憲,W有權結婚,並允許暫緩執行12個月,以便立法機構修改相關法例。終審法院亦建議香港參考英國的《性別承認法令》(Gender Recognition Act),要求將來成立專家小組審核變性人的身份,只有完成變性手術的人才可轉變性別。雖然終審法院重申判決只涉及變性人的結婚權,但亦會衍生出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的爭議。假若一位已婚人士進行變性手術,他/她原本的婚姻該如何處理?當英國在2004年制定《性別承認法令》時,亦同時在討論民事結合法(Civil Partnership Act),並在2005年12月通過。所以已婚的變性人改變性別後希望保留與配偶的關係,可先與對方離婚,再與對方以民事結合方式註冊。

在沒有民事結合法的香港,這種情況該如果處理呢?如果該段婚姻要自動失效的話,對不想終止關係的二人來說未免太無情;容許保留婚姻關係的話,那就等同同性婚姻。因此,一些團體建議以民事結合來作處理,但香港缺乏對民事結合的討論,市民對它的認識亦不多。若輕率地在香港通過民事結合,不只會為同性婚姻鋪路,更會影響現有的婚姻制度。

 

加深認識民事結合 迎接更多未知挑戰

隨著本地同運的發展,和市民對同性戀態度的改變,要求政府承認同性關係,甚至通過同性婚姻的訴求日漸壯大。變性人W提出的司法覆核訴訟在2010年被高等法院駁回時,主審法官張舉能已建議政府就性別身份、性傾向、變性人婚姻、同性婚姻、民事結合等議題作公眾諮詢。本港更有同運團體爭取在十年內立法通過同性婚姻。我們必須對「民事結合」有更深入的認識,以迎接未來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