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燭光網絡 31期)

從反賭經驗看教會使命化

燭光網絡 31期 (p.1)
01/07/2003

經過兩年多與政府、議員、馬會及傳媒就「賭波合法化」的角力,筆者感受到本港教會仍是內向,面對社會事務常處於有心無力的狀態。假若教會不從「內部維修」的心態轉移出來,重新理解教會代表著三一神臨在公共空間之內,因而對使命有整全的理解,對實踐有具體的參與,我們就錯失了此次「反賭」帶來的信仰反省!
 
透過反賭經驗,筆者更確信政制民主化的落實;與政黨的交往,更讓我們了解政客的面貌;不同意反賭團體的立場不要緊,但一直迴避我們的政黨(民建聯) 卻使筆者對之十分失望。某位功能團體的議員表現,同樣使人懷疑議員的質素;我們基督徒在該界別中為數不少,為何基督徒不投身在其中,反映基督徒的道德價值取向?
 
教會使命化,就是重申「信徒皆祭司」,而使命的落實不是在堂會以內,信徒上街或教牧參與公聽會、或在立法會門外祈禱,皆是使命的實踐。就讓我們的使命實踐不是舒適地躲在堂會以內,或只停留在講壇上大聲疾呼;更加重要的是具體可見的行動。
 

抗衡傳媒污染.選擇健康報章!

燭光網絡 31期 (p.1)
01/07/2003

回歸以來,言論自由被視為落實一國兩制的試金石。雖然香港只是彈丸之地,但傳媒數量、種類,卻不斷增多,影響可說是無孔不入,難於抗拒。

我們實難要求面對競爭的傳媒優先考慮「社會責任」和良知。不少報界朋友曾表示在文章內「灑鹽花」,以誇大手法,圖文並茂地報導如色情、暴力、仇殺等新聞,都是速銷的指定動作,市民既不斷要求這些題材,傳媒只能投其所好。

要終止以上的惡性循環,治本的方法是提昇受眾的警覺性,提高品味和要求。有見及此,本社曾透過出版海報及單張,分析各大報章內容及其報導色情、暴力的手法,提醒父母留意報章內容是否能正確地反映事實?報導手法又對家中各成員帶來什麼影響?本期的兩篇主題文章,為我們展示了一些報章的內容分析,有助我們在了解有關的「報導手法」後,作出明智的選擇。

另一方面,不少雜誌雖不斷被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起訴或點名批評,但因利潤可觀,出版商不惜被罰款也繼續以色情暴力作賣點,吸引讀者。

要建立讀者對傳媒的了解,提昇市民對資訊的品味,絕非易事。作為家長,我們可從認識傳媒,提高警覺(Media Awareness)起步,正視傳媒對成長中的青少年所帶來的影響。明光社於7月將聯同「反色情暴力資訊運動」舉辦活動,請偕同子女或鼓勵他們參加,抗衡傳媒污染。

賭波合法化事件簿

燭光網絡 31期 (p.2)
01/07/2003

賭波合法化問題,自98年世界盃已引起社會關注和討論。今期燭光網絡,我們特別表列近3年來有關賭波合法化的發展,與大家一同回顧。

停、思、再問:閱「毒」報?

燭光網絡 31期 (p.2)
01/07/2003

當你每天站在書報攤或便利店前,從擺放在報紙架上的十多份報章中,機械式的拿起慣常看的銷報章,如常地從袋裡拿出幾塊錢付款前,可會停下來想想,手上報章的內容,是能登堂入室的選擇,還是造成思想污染的「播毒」源頭?
 
六月十八日清晨經過報攤,兩具藏於泥坑的赤裸女屍映入眼簾,再「橫掃」左右兩旁的新聞紙,赫見一雙倒插泥裡的人腳,原來日前一宗少婦遭兇殺的新聞榮登三份暢銷報章──《東方日報》、《蘋果日報》、《太陽報》的頭條,全版鋪天蓋地的詳盡報導,把叫人倒胃的圖片放在顯眼位置,莫非是個別傳媒對屍體的特殊癖好?
 
其中《太陽報》及《東方日報》均在上半版的顯著位置,以電腦模擬圖「透視」赤裸女屍埋於泥坑的死狀。《蘋果日報》的電腦圖雖放在下半版,卻繪影繪聲的模擬了疑兇因勸交而誤殺女事主的經過,上半版更登了女死者雙腳外露泥坑的圖片,大家可以想像路過報紙檔的學童,無意間看到這些恐怖的圖片時,如何平息內心的不安與恐懼呢?
 
反觀另外三份銷量遠遠被拋離的報章------《明報》、《星島日報》及《經濟日報》,均重點報導與8.3%創新高失業率及恆指破萬點有關的新聞,兇殺案只被列作次選,各報亦沒有畫蛇添足的以電腦圖模擬赤裸女死者的伏屍姿勢,其中只有《星島日報》在內頁刊登了屍體雙腳外露泥坑之上的照片。
 

賭波合法,我們還可做甚麼?

燭光網絡 31期 (p.3)
01/07/2003

面對政府馬不停蹄,趕緊於本年度立法會休會前(即7月9日)通過賭波合法化條例(全稱為《2003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馬會亦積極備戰,很多人卻認為8月開賭勢所難免,我們現在還可做甚麼呢?

賭波合法的真相

政府公佈的《2003年賭博稅(修訂)條例草案》,將賭波合法化,主要有四個進路:打擊非法、增大稅收、龐大需求、對沖投注

打擊非法

政府將賭波合法化,主要目的是「打擊非法外圍」爭回流向黑社會的投注。可是,以為合法化便可打擊非法外圍,未免太過天真!馬會由1974年起設立場外投注站,一辦30年,外圍馬非但沒有減少,更是與「合法」賭馬一同增長!按馬會2000年估計,合法和非法投注均有800億元,以合法賭波能根治非法賭博,相信亦會步場外賽馬投注的後塵!

廿一世紀罪人網絡

燭光網絡 31期 (p.5)
01/07/2003

你家裡有罪犯嗎?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於今年一月下旬,將轄下公共圖書館訂閱刊物的名單進行「執位行動」,把青少年雜誌《壹本便利》在名單上剔除,從此不再訂閱,理由是該雜誌屢有「案底」,曾多次被評定為第二類不雅刊物,內容「不健康」。
 
身處香港社會,每天都有數之不盡的資訊圍繞著我們。只要各位稍加留意,便會發現每星期有數以百計的報章、刊物、漫畫出版,當中有不少涉及色情、血腥的報導或訊息,有些刊物更曾多次被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列為「有罪」而遭受起訴,儼如犯案纍纍的積犯。
 
面對這些屢受起訴的「刊物罪犯」,大家有多少認識呢?抑或各位也是他們的讀者,懵然不知地供養這些罪犯,且任由他們在家中播毒?
 
據資料顯示,單由二千年到今年三月,本地刊物曾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超過二百宗,其中的東周刊女星裸照事件,相信各位記憶猶新。現在就讓我們拿起傳媒放大鏡,重溫各大報章雜誌觸犯法例的個案。

家長們,你願意承擔多少責任?

燭光網絡 31期 (p.8)
01/07/2003

據成都日報報道,家住成都天仙橋街的黃芹女士告訴記者,她的女兒才5歲,可對廣告簡直到了痴迷的地步。她和家人擔心:廣告會不會使孩子“不正常”?據黃女士反映,他們家有兩個孩子,一個是自己5歲的女兒陽陽,一個是姐姐7歲半的兒子黎黎,每天晚上她都會帶著孩子們看電視劇。最近她發現,兩個孩子都對電視劇不感興趣,卻喜歡看廣告。常常你一句我一句地學,基本全都能背下來。更令人吃驚的是,他們還會“活學活用”。兩天前,黃女士的朋友提了禮品來看望生病的她,黃女士執意不收,沒想5歲的陽陽突然冒出一句:“收禮只收腦白金”,令黃女士和朋友十分尷尬。一日兩個孩子一起練字,黃女士告之要“比比誰寫得好”,結果女兒一本正經地說:“他好,我也好。”黃芹說,前不久她看到某衛視台針對萬餘兒童家長的一個調查,題目是:“你家的孩子最愛看什麼電視節目?”60%以上的家長選擇了“廣告”,之後纔是動畫片、電視劇、少兒節目和歌舞。愛看廣告的孩子年齡在8個月到10歲左右不等。黎黎的老師認為,現在的孩子十分喜愛模仿廣告,但現在許多廣告卻會給孩子造成誤導。比如關於豪華、收禮、攀比、男女等的內容都不適合他們去學習。他還曾經在孩子們的作業本上看到“妹(魅)力無窮”,“錢(前)途無量”等錯別字,都是廣告語惹的禍。
 

踢走不良刊物

燭光網絡 31期 (p.11)
01/07/2003

相信大家經過報攤,翻開報紙雜誌,扭開電視及收音機等,都會發現不同程度的傳媒問題,色情暴力、渲染報導、誇張失實及公器私用等都是我們經常批評傳媒問題的詞語,其實,批評以外,我們還有什麼實際行動可以回應林林總總的傳媒問題?
 
除了明光社努力於傳媒教育及監察工作外,社會上也有一些想為改善傳媒問題出一點力的有心人,正進行各種各樣的抗衡傳媒不良資訊活動,由社工界及教育界等組成的「反色情暴力資訊運動」及近來由幾位基督徒及新聞工作者自發成立的「健康報章計劃」都是一些好例子。
 
「反色情暴力資訊運動」(簡稱「反色暴」)由十八個家長、社工、教育及宗教團體組成,於1999年6月成立,目標是監察傳播媒介所渲染的色情暴力訊息,並作出批評、改善的建議和行動,以期創造一個讓青少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反色暴過往幾年舉行的大型活動包括:高度關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修訂事宜、舉行「罷買、罷看有嫖妓資訊報刊」、就報章處理風化案手法,聯署刊登抗議廣告、舉辦研討會、出版《如何面對傳媒不良資訊手冊──有關色情及暴力問題》及在「東周刊事件」中,到新傳媒位於北角的辦公室抗議,表達不滿及譴責等。
 

全面性觀察

燭光網絡 31期 (p.12)
01/07/2003

根據香港青年協會的調查,於2001年,有64.4%的青年人(15-39歲)接受婚前性行為,[1]浙江大學一項調查顯示,六成二學生同意只要相愛,就可以發生婚前性行為,而在深圳,近五成中學生接納非婚同居及婚前性行為[2]
 

二十三條不應匆匆立法

燭光網絡 31期 (p.15)
01/07/2003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自推出以來,一直給社會一個很趕急立法的感覺,由於希望趕及七月通過有關法例,立法會對法例中很多細節未能做到充分的諮詢及審議。事實上,草案公佈不久後香港爆發非典型肺炎,市民都忽略了法案的討論。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即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自去年推出以來,引起廣大爭議,擔心法例會對自由及人權構成威脅。除民主派議員反對立法之外,不少人士(如:大律師公會)雖表明並不反對立法,但強烈要求推出白紙草案,讓社會有足夠空間作討論。

推出藍紙草案

 可是今年二月中保安局公佈了藍紙草案。該草案比去年9月諮詢文件中雖有不少的修改,例如廢除「隱匿叛國」罪;將「未經授權取得」受保護資料的範圍規限,刪除了「管有煽動刊物罪」等。不過卻保留了「處理煽動刊物罪」,有關「禁制組織」條文亦加入新元素,於禁制組織的上訴機制,容許採用「缺席聆訊」,引起了法律界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