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不應匆匆立法

01/07/2003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自推出以來,一直給社會一個很趕急立法的感覺,由於希望趕及七月通過有關法例,立法會對法例中很多細節未能做到充分的諮詢及審議。事實上,草案公佈不久後香港爆發非典型肺炎,市民都忽略了法案的討論。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即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自去年推出以來,引起廣大爭議,擔心法例會對自由及人權構成威脅。除民主派議員反對立法之外,不少人士(如:大律師公會)雖表明並不反對立法,但強烈要求推出白紙草案,讓社會有足夠空間作討論。

推出藍紙草案

 可是今年二月中保安局公佈了藍紙草案。該草案比去年9月諮詢文件中雖有不少的修改,例如廢除「隱匿叛國」罪;將「未經授權取得」受保護資料的範圍規限,刪除了「管有煽動刊物罪」等。不過卻保留了「處理煽動刊物罪」,有關「禁制組織」條文亦加入新元素,於禁制組織的上訴機制,容許採用「缺席聆訊」,引起了法律界的關注。

意見書匯編遭到批評

二十三條的立法諮詢共收到九萬七千多份意見書,政府表示七成意見贊成立法[1],但不少議員批評政府以簡單的贊成和反對分類,過分籠統,扭曲民意。由多間大學學者組成的《基本法》二十三條公眾意見匯編研究組批評政府處理諮詢結果時「作弊」,只偏重支持政府建議的意見,原本被政府定為不能歸類的1000多份意見書中,超過六成反對立法,政府只是找出多少人支持、多少人反對,埋沒一些有素質的具體建議。[2]

只舉行兩次公聽會

 不少議員及律師都不滿立法會只舉行兩次公開聽證會,不足夠讓市民表達意見。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指出,政府當初拒絕就草案推出白紙草案進行諮詢時就曾明言,藍紙草案可做到白紙草案的諮詢。但立法會有關委員會,主要讓支持立法的團體參加公聽會,反映立法工作「純粹數人頭,一味去喊,鬥大聲」,損害理性討論。[3]

政府趕急立法

對於政府堅持在七月通過草案,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湯家驊說:「保皇黨支持港府匆匆立法,只用五分鐘聽取大律師公會和關注組等專業意見,將會在歷史上留下污名」。[4]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亦指出,在「逐條審議」的過程中,支持草案的議員趁著民主派議員缺席,匆匆在一日內完成「逐條審議」步驟,更特別通過決議不重開逐條審議,達到制止討論的目的。[5]民建聯主席曾鈺成則說:「我不覺得條文好複雜,具爭議的問題已經廣泛討論過了。」[6]只是,有關條文在社會中仍然存在著很多的爭議,民主派及大律師公會仍對不少條例草案表示需要更詳盡的討論及修改。

基督徒可做甚麼?

 「香港基督徒學會」於六月十七日舉行了一個「國家安全法對我們的影響──教牧同工分享會」。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在會上表示,政府誓要於七月份通過有關法例。不少牧者擔心條例通過後,教會要時常自我審查,害怕觸犯「叛國」罪而不敢向有需要的人施援,甚至教會可能因被定為「禁制組織」而牽連會眾。
 
可能你已感到氣餒,覺得儘管條例中仍有不少地方需要修改,但七月九日法例最終都會通過的。中國神學研究院副院長余達心牧師於分享會中,便鼓勵大家不要氣餒,要繼續向政府表達意見,就算條例真的強行通過,仍要使政府感受到民間的憂慮及壓力,不可隨意行使法例。他提醒信徒這是一個長期的戰線,大家不要太過短視,就算通過條例亦不代表事情告一段落,之後有關的推動及教育是很重要的。筆者亦認同余牧師的看法,無論賭波合法化或二十三條,這都不單只是一個短期的政策事宜,而是一條長遠的文化戰線,基督徒有義務繼續將合乎聖經的自由及公義觀,向世人宣講!
 
以下撮要了部份對二十三條草案內容的憂慮,供大家參考:
 
「叛國」條例中

  1. 「恐嚇」及「威脅」中央人民政府的定義含糊。

 

  1. 「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戰爭中的形勢」和「協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公敵」可涵蓋參與反戰活動或向交戰國家提供醫療及人道援助。

 
「顛覆」、「分裂國家」條例中

  1. 「廢止」及「恐嚇」中央人民政府的定義含糊。

 

  1. 「嚴重犯罪手段」以行為結果而非罪行本身的過失輕重來斷定,而且即使沒有暴力行為亦可能被斷定為「嚴重犯罪手段」,例如在示威中嚴重干擾了基要設施或交通系統都可定為「嚴重犯罪手段」。

 
「煽動叛亂」條例中
 
1.     由於叛國、顛覆及分裂國家的定義有不少含糊之處,因此即使並無鼓勵別人採取暴力手法亦可能構成「煽動叛亂」。
 
「國家機密」條例中
 

  1. 中央與特區關係機密的界定範圍過於廣泛。

 

  1. 有建議訂立公眾利益免責辯解,以及從公開途徑已能獲取的資料不應被禁止向公眾披露。

 
「禁制組織」條例中
 

  1. 有律師及議員批評禁制組織部分,政府未作絲毫讓步,態度相當強硬。[7]而政府建議若內地組織被中央取締,保安局長便可取締在港的「從屬」組織。「從屬」定義非常廣泛,向內地組織尋求或接受可觀的支援或數額,間接接受內地組織的控制都可界定為「從屬」。即使本地組織沒有干犯本港法律,亦可能因「從屬」內地受牽連。

 

  1. 任何組織一旦被取締,身為其幹事或成員或參與其集會或支付金錢或給予其他形式的援助,即屬犯罪,這項條文顯然是針對結社及宗教自由。其實現時法例已賦予保安局長權力,禁制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或以此為宗旨的組織,無須與內地組織扯上關係,而這機制似將內地的國家安全概念及制度伸延至香港。

 

  1. 條例中在上訴機制中引入特殊程序,如閉門及缺席聆訊,保安局長亦可制訂規例,拒絕讓上訴人及其自聘律師出席聆訊,改由政府特委律師代表上訴人的利益,然而他們獲知的證據不能告知上訴人,毋須向上訴人負責。政府亦可篩選律師名單,律政專員歐義國更提及保安審查,似是意味著律師行業要接受政治審查。

 
有關更詳細的參考資料可參考:http://www.article23.org.hk

 
[1]「七成意見贊成23條立法」,《新報》,2003年1月29日。
[2]「學者組織轟23條諮詢作弊六成「未分類意見」屬反對」,《明報》,2003年5月27日。
[3]「大律師公會指國安草案或違憲」,《明報》,2003年4月12日。
[4]「梁家傑:拒停23條麻木不仁」,《信報》,2003年4月26日。
[5]吳靄儀指出議員缺席,是因為他們要參加港大法律學院及大律師公會舉辦的23條立法會議,聽取來自世界各地的專家的意見,為補法案委員會拒絕開會邀請專家討論的不足。而委員會的主席有責任盡量避免在很大部份議員不能出席情況之下進行逐條審議。參「逐條審議」,《蘋果日報》,2003年6月17日。
6「律師組織籲勿倉卒立法」,《明報》,2003年2月14日。
[7]余若薇,《禁制組織戲肉所在》,《明報》,2003年6月10日;《國家安全(立法條文)藍紙草案有甚麼不好》,基本法二十三條關注組,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