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燭光網絡 43期)

官馬互勾結,非一般簡單

燭光網絡 43期 (p.2)
15/07/2005

或許很多人以為賽馬是一種夕陽娛樂,或只是一班中年男士才鍾情的賭博;或許你以為城中顯貴之所以成為馬會會員,只是消閒社交玩意,但馬會其實擁有非一般的會員,甚至是非一般的官員,以及非一般的無形影響力。

非一般隱藏,非一般實力!

要說馬會的影響力是「非一般」,一來是要取得相關資料並不容易。所有的官方渠道,不論是馬會、立法會、政府部門等,都以「私隱」、「無資料」,甚至是「無利益衝突」為名,拒絕提供任何關於主要官員及立法會議員的查詢(奇怪的是,既然馬會會員身份真的不會引起衝突,為何各位官員和議員又如此忌諱?)。觀察站成員最後只能核實政府行政會議成員的馬會成員身份,立法會方面,則只能從以前的會議紀錄中找到片面的紀錄。

外圍 vs. 馬會 誰勝誰負?

燭光網絡 43期 (p.6)
15/07/2005

政府近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聲稱馬會的賽馬博彩受到外圍賽馬的影響,令投注額不斷下跌,因此政府有必要改革現行賽馬博彩稅制和在暑假開辦五天賽馬日,讓馬會有更大的彈性打擊所謂的外圍莊家。根據馬會的「調查」,外圍馬每年搶去馬會500-600億元的投注額,但馬會從未有向外公開調查的方法,而政府亦未有核實有關數字的真確性。相比政府提供的資料,警方去年只搜獲1970萬元外圍賭款(當中更加以足球為主),究竟是政府失職導致有超過500-600億資金流到非法賭博集團,甚或黑社會手中,抑或是政府有心縱容馬會誇大外圍馬賭款,讓政府有藉口讓馬會以商業形式經營賽馬?
 
究竟外圍是以甚麼形式運作?比起馬會有甚麼吸引之處?筆者透過不同方法與外圍有密切聯繫的人士接觸,發現香港的外圍主要是透過網上或在娛樂場所(如:酒吧) 收受賭注的。一般來說,外圍包含著三個層次:「大莊家」、「莊家」和「艇仔」,「艇仔」散佈在不同的娛樂場所(有些更加是外圍賭博集團經營的),方便賭客下注。「艇仔」會將收到的賭注交給「莊家」,「莊家」可因應風險或其他因素決定是否自行受注,或將部份或者全部的賭注交給「大莊家」。若「大莊家」認為個別賽事風險過高,「大莊家」會直接向馬會或其他外國賭博經營者投注,以對沖風險。
 

足獎會委員的心聲

燭光網絡 43期 (p.7)
15/07/2005

二零零三年,立法會通過賭波合法化,政府的說法是「規範化」。其後成立足球博彩及獎券事務委員會(Football Betting and Lotteries Commission),簡稱足獎會。理論上,按英語Commission的意思,此類授權執行委員會的角色頗為重要。但從歷史發展的軌跡看,先有立法會的合法賭波議通過,才有足獎會的成立!一先一後,足獎會的實際功能可以想見。
 
在賭波合法化還未被法律確認前,筆者與很多反對賭波的朋友一樣,極力從事反賭的各項工作,撰寫文章力陳賭博禍害,三番四次的約見不同黨派的立法會議員,企圖游說他們否決議案,甚至站出街頭抗議,但議案最終仍然抵擋不住議員們的冷靜:為著「公平」地照顧不反對賭波的大眾、要照顧政府的稅收,要打擊非法的賭波,議案被通過,合法賭波,名正言順地在地面上進行。
 
法治的社會,立法儘管有不妥當的地方,但尊重立法卻是公民應有的責任,於是,「反對賭波大聯盟」,不得不面對現實,易幟為「監察賭風聯盟」,我以為,自賭波合法化以來,聯盟依然發揮監察的作用,是合法反賭的一股健康力量。作為足獎會委員的一份子,個人在會內的關注重點,同樣由「反對賭波」遷移到「監察賭風」的層面上。
 

賭波合法化兩周年:香港政府 = 過海神仙? 2001年諮詢文件建議尚未落實!

燭光網絡 43期 (p.9)
15/07/2005
賭波合法化前                       賭波合法化後
政府建議規範每年可接受投注的足球賽事上限,只容營辦團體就「大型國際和地區賽事」收注。[1] 政府並未有界定何謂「大型國際和地區賽事」,令馬會可不受任何監管下增加受注的足球賽事和場數,如:巴西、芬蘭、瑞典、日本、英國冠軍聯賽、德國乙組聯賽等次級,甚至次次級賽事。

七一遊行爭議事件簿

燭光網絡 43期 (p.10)
15/07/2005

6月3日:本社接獲消息,指「民間人權陣線」(下稱「民陣」)人權小組決定撥款印製代表同志訴求的彩虹旗、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單張,以及安排同志團體和婦女團體在七一遊行當日帶頭。

(由於本社並非民陣成員,「民陣」亦未宣傳有關決定,所以本社並未有作出任何回應,只是透過不同的渠道了解「民陣」的最新動向。)
 
6月9日:經濟日報記者,就「民陣」在七一遊行的安排訪問本社總幹事蔡志森(當時記者透露的資料與本社收到的消息吻合)。蔡志森回應時指出,若「民陣」的安排與遊行主題「爭取07/08普選、反對官商勾結」有異,並給予大眾一種宣傳同志運動的印象,他個人會呼籲杯葛今年的遊行,並呼籲一直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友好團體和人士杯葛。

七一的迴響        

燭光網絡 43期 (p.12)
04/08/2005

今時今日若公開表示不贊成同性戀,肯定沒有好日子過!
 
棒打出頭鳥是同志運動的慣技,目的就是要集中火力攻擊那些敢於就同性戀問題表達不同意見的團體或個人,令其他不贊成同性戀的人士引以為鑑,識趣地「收聲!」早前有關七一遊行的問題,明光社受到不少的攻擊,令人遺憾的是當中有不少是有意無意的曲解,甚至是抹黑!部份人在批評本社之前並未詳細了解事情的始末和本社的真正觀點,便連珠炮發,而在討論問題時,往往是人身攻擊多於理性討論,令人歎息!
  
過去一段時間,部份傳媒和支持同志運動的團體在評論本社就七一遊行應否由同志團體帶頭時,只是斷章取義,甚至是借意攻擊,為此,本社必須重申立場,以正視聽。其實只要帶頭的群體只是高舉大會「支持普選,反對官商勾結」這主題的旗幟,沒有其他隱藏議程,本社對那一個群體帶頭(包括同志團體)亦沒有太大意見。
 

「同志」的「彩虹」

燭光網絡 43期 (p.13)
15/07/2005

「同志運動」或稱「同性戀權利運動」是指一個集合了一批公民權利組織、人權組織、支持同志團體及一些政治家,為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人士等爭取社會人士對他們的接受、包容及平等的運動。即使運動被稱為「同性戀權利運動」,但參加人士不獨是單單為同性戀者爭取權益,還會為其他性小眾人士宣揚其權利。
縱然不同組別在「同志運動」這框架內有不同的目標,難以歸納,惟背後的信念均是近似的,他們大部分相信:
 
1. 社會上對不同性傾向、性認同(gender identity)的人士都應賦予包容;
2. 不同性傾向人士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
3. 「恐同症」(homophobia,是指一種對同性戀的非理性恐懼或仇恨)是危險的,不單只是對同性戀者,對整個社會來說亦是;
4. 負面描繪同性戀的形象(如將同性戀視為一種罪惡或變態)是不恰當、受到誤導、甚至完全是惡意的;
5. 性傾向是天生的,無論是同性戀者、異性戀者或雙性戀者均無法改變性傾向;
6. 性傾向並非一種選擇;
7. 嘗試改變性傾向是一個危險的企圖,也只是一種誤導;
8. 一個人應該擁有表達其性認同的自由,而不須要害怕遭到報復。
 

「不立危牆」

燭光網絡 43期 (p.16)
15/07/2005

「君子不立危牆之下」 大家應明白自己身邊的危機,不能對身處環境的狀況糊里糊塗的接受,無任何危機意識。「性傾向歧視條例」已在外地帶來不少的「逆向歧視」案例,面對條例一旦立法將對社會帶來的危機,我們不能視而不見。因此明光社八周年紀念研討會的主題正是『不立危牆  正視「性傾向歧視條例」帶來的「逆向歧視」』,盼望透過不同的講員從不同的角色審視條例,讓大家可以反思此條例一旦立法將對社會的影響。
 
是晚研討會於5月28日於播道會恩福堂完滿結束,共吸引了900多位關注條例的朋友出席參與。研討會中,三位講員分別從法律、社會倫理及宗教角度與大家一同探討「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問題及反思條例對社會的影響。
 

從小讓孩子識「性」 ( 父母錦囊 )

燭光網絡 43期 (p.18)
15/07/2005

近年青少年的「性」話題已成為傳媒的寵兒,問題如未婚懷孕、墮胎、性騷擾和感情暴力等故事不但為報章雜誌提供源源不絕的稿件,亦引起社會的關注。無論坊間或教育界,都紛紛推出不同的性教育材料和課程,以期滿足需求。
 
然而,許許多多的性教育的內容都強差人意,甚至叫教育工作者或家長望而卻步。這些教材大多偏重於教導青少年如何「正確」、「安全」地享受性愛,流於片面,少有叫受教者反思性愛真締。另一方面,不少教材亦沒有年齡階段方面的考量,只以為盡早叫少年人熟習避孕、防性病的技巧,便已是功德無量,不必再講甚麼倫理道德;並聲稱如斯教育絕不會變相鼓勵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當然,這恐怕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
 
其實,作為生命、倫理教育的一個重要部份,性教育絕對不能馬虎。由離開母胎,進入世界起,性便伴隨我們成長,因此由小孩時代起,就應開始進行性教育,並按著成長的不同階段、不同需要而施教,不分段階、年齡,只一味將「最激最前衛」的一套強加於小朋友,肯定會帶來災難性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