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立危牆」

----明光社8周年研討會花絮
陳碧珊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文化)
15/07/2005

「君子不立危牆之下」 大家應明白自己身邊的危機,不能對身處環境的狀況糊里糊塗的接受,無任何危機意識。「性傾向歧視條例」已在外地帶來不少的「逆向歧視」案例,面對條例一旦立法將對社會帶來的危機,我們不能視而不見。因此明光社八周年紀念研討會的主題正是『不立危牆  正視「性傾向歧視條例」帶來的「逆向歧視」』,盼望透過不同的講員從不同的角色審視條例,讓大家可以反思此條例一旦立法將對社會的影響。
 
是晚研討會於5月28日於播道會恩福堂完滿結束,共吸引了900多位關注條例的朋友出席參與。研討會中,三位講員分別從法律、社會倫理及宗教角度與大家一同探討「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問題及反思條例對社會的影響。
 
首先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戴耀廷副教授從法律角度與大家探討此問題。他提出一個思考框架,讓教會能更全面和更長遠地設定一個適切於香港這多元化社會的策略,以幫助教會參與公眾討論、影響社會政策和立法及完成教會的終極使命。他以七個相互牽動的層面:包括定位、方向、時間、目標、手段、代價及外在和內在的規範作基礎,探討教會應怎樣作更全面及長遠的部署以回應因同性戀所可能引發的社會爭議問題。在論及教會制定策略之定位時,亦提出教會要注意在希望達成某一短期目標時,會否影響教會在社會上的長遠目標,以致於教會的終極使命。戴耀廷更以此七個層面問題分析現時教會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態度及背後的理據原因、教會所採取的回應行動等。
 
然後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系主任羅秉祥博士則從基督教社會倫理學角度,與大家探討在自由多元社會下的道德底線。當中他更提出四個原則作為討論同性戀、歧視及立法等問題的基礎。第個原則是「多元社會和平共存」,他認為在當今社會的趨勢下,有多元及甚至互相排斥的價值觀是理所當然的,他提出不同的方法以幫助社會上達至和平共存,當然的方法或需教會付上一定的代價,例如:任由各方立場的人用政治力量持續鬥爭,會使社會長期處於分化敵對的狀態;拒絕融入價值多元的社會,雖可保住自己價值觀的自由,不受壓力,但卻對對整個社會起不了影響的作用;為整體社會和平共存及透過法律來推行的全社會共同道德,不以某一方的價值觀作依歸,需忍痛接受寬容原則。
 
第二個原則是「寬容」,羅博士強調在寬容的社會裏,「百花齊放」即不同的人可各自表述自己的價值觀、不互相排斥是基本的,惟「百花齊放」在寬容的社會是裏是不足夠的,還要「百鳥爭嗚」,即容許大家可有文明式的爭辯,理性的討論及批評,不得壓制大家討論的自由。「同舟共濟」原則是既然同坐一條船,不但要和平共存,免致因鬥爭而翻船,還要同舟共濟,不但不應互相排斥,更應守望相助,這才是胸襟廣闊的文明好公民,也是基督徒可表達的社會好見證:對於某些人的私德我們感到不滿,但對這些人卻有關懷和有愛心。最後是「公平」原則,即在社會生活及事務上一視同仁,不厚此薄彼。這也就是一個分配正義的原則:給同樣的事物以同樣的待遇。在論及「性傾向歧視」時,羅博士亦先對「歧視」的定義作解釋,當中亦表達了一憂慮,就是推動性傾向歧視立法的人,會否「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間也」,背後可能涉及一個普世同志運動更大的訴求。
 
中國播道會恩福堂主任牧師蘇穎智牧師則帶領大家從聖經角度看同性戀問題,他先從「神的標準」下如何看待「罪」及「罪人」,引出教會對「罪」及「罪人」的態度。他指出教會對「罪」是不能容忍、是需要指責的,而聖經所頒佈的一些道德上的律例是人應遵守的。惟看待「罪人」,教會需接納,幫助其改過。對待「同性戀」及「同性戀者」亦如此。然後蘇牧師跟大家回到聖經的基礎中看同性戀問題及背後的意義,如「聖經中的婚姻觀說明同性戀不合神的旨意(創2:24-25)」、「導致所多瑪、蛾摩拉毀滅的主因正是同性戀(創19:5-8)」、「同性戀本是神所憎惡的罪(利18:22;20:13)」、「同性戀是不能承受神國的罪(林前6:9)」,以及「同性戀是不正常、畸型之罪(羅1:26-27)」。最後,蘇牧師更以社會的現況、外國的例子等論述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對信仰、良心及言論自由所造成的影響。
 
最後,本社總幹事蔡志森先生重申表達我們反對立法的立場,並向教會及信徒在面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問題提出種種建議,包括教會應採取的策略、對議題的回應及同性戀者的態度等。例如:教會和信徒在公共空間發言前要兼顧市民大眾所關心的問題,對法例應有基本的掌握;當大家發表一些公開的講話或聲明之前,最好與熟悉問題的人反覆討論,需要時甚至尋求法律意見;單單反對立法並不足夠,教會應投放更多資源在關懷同性戀者的事工;應加強與同性戀及人權組織的溝通,不宜過份對立等等。是晚的研討會所提供的思考框架均能讓教會及信徒能以不同的角度反思「性傾向歧視條例」,特別是此條例帶來的「逆向歧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