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鎮罡

司法機關代替立法機關的趨勢

從梁鎮罡案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迷思
明光社
26/09/2019

在《基本法》的精神下,香港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三者互不從屬,從而達到互相監察和制衡的作用,防止極端政權出現,保護整體市民的權利和利益。可是,這個行之有效的制度近年出現一些轉變,愈來愈多時候出現了司法機關代替立法機關的情況。

梁鎮罡案種下的惡果

歐陽家和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2/07/2019

擾攘多時的公務員同性配偶福利案終於塵埃落定,終審法院於6月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同性配偶可享已婚公務員配偶福利及合併報稅,這是繼QT案(英籍女子QT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以受養人簽證隨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來港,其申請遭拒,她遂提出司法覆核)後,同性戀社會運動(簡稱同運)人士透過司法覆核爭取權益的另一次勝訴。對於本港關注婚姻和家庭價值的團體來說,這無疑是一個打擊。

對終審法院裁定同性結合享有猶如婚姻的福利深表遺憾

新聞稿

終審法院裁定高級公務員梁鎮罡及其於外國註冊的同性伴侶可以與異性夫婦一樣,獲得公務員配偶福利及合併評稅,本社對有關判決深表遺憾!本社初步認為:

1 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必然會削弱婚姻制度的獨特性

雖然法庭認同保障香港法例所界定的婚姻制度有其合法目的,但卻表示現時社會大衆對婚姻的道德價值觀念並非相關的考慮因素,令人遺憾!現時香港法例只承認一夫一妻的自然婚姻,有其客觀的基礎和清晰的界線,在倫理和社會功能(特別是盡量保護兒童福祉)上,有難以否定的重要性。若承認此案的同性結合,享有猶如婚姻的福利,便等同承認他們跟異性婚姻有同等地位,將會削弱本港婚姻制度的獨特性。我們深信只有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才能保障所有兒童一出生時皆有在親生父母照顧下健康成長的機會。

2 終審法院應將婚姻制度交由社會討論

同運議程LGBT Agenda(2018年6月)

李卓乘
明光社項目主任
23/07/2018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公務員同性伴侶福利案判詞簡析

李卓乘
明光社項目主任
19/06/2018

背景

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於2014年4月在新西蘭和另一男子註冊結婚。回港後,他替其伴侶申請公務員的配偶福利和合併報稅,均被拒絕,故向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局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早前裁定兩項覆核一勝一負,梁的伴侶可享福利,但二人則不能合併報稅。(案件編號:HCAL 258/2015)梁和公務員事務局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評《梁鎮罡案》:一港兩制的婚姻政策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
19/05/2017

司法覆核案HCAL 258/2015的申請人梁鎮罡先生,是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是同性戀者,並於2014年4月與Adams先生於新西蘭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