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鎮罡案種下的惡果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2/07/2019

擾攘多時的公務員同性配偶福利案終於塵埃落定,終審法院於6月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同性配偶可享已婚公務員配偶福利及合併報稅,這是繼QT案(英籍女子QT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以受養人簽證隨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來港,其申請遭拒,她遂提出司法覆核)後,同性戀社會運動(簡稱同運)人士透過司法覆核爭取權益的另一次勝訴。對於本港關注婚姻和家庭價值的團體來說,這無疑是一個打擊。香港的同運人士不斷透過司法覆核,向法庭提出在外國結婚的同性伴侶,可以在香港得到如異性戀婚姻一樣的權益,成功為同性婚姻打開了缺口。有同運份子揚言,在爭取到更多案例後,就會有更多的籌碼,要求政府直接在現行法例加入同性婚姻。香港會否步台灣的後塵,成為亞洲另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區?

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在2014年與其同性伴侶於新西蘭註冊結婚,他在婚前已去信公務員事務局查詢有關更改婚姻狀況事宜,但他得到局方的回覆,指其婚姻不符合香港《婚姻條例》的定義,故不需為此提交申請,梁因而作出投訴,指喪失了更改婚姻狀況的權利。及後梁又嘗試向稅務局申請與同性伴侶合併報稅,亦被稅局拒絕。梁在2015年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局的決定是基於他性傾向的歧視行為,違反了《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他指出既然他已在新西蘭結婚,就已符合了申請公務員配偶福利和合併報稅的條件,又強調這次的申索與香港不容許同性結婚是不相關的。因為就算香港沒有同性婚姻,二人已處於有如男女已婚夫婦的相當位置,故此即使他們的婚姻在香港的制度下不被認可,也應該像在其他地方的已婚男女一樣,獲得他們在香港的「已婚人士」身份與福利,否則就是間接歧視。而政府指如承認二人享有如異性婚姻一樣的福利,會削弱婚姻的獨特性,代表梁的大律師指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

代表梁鎮罡的大律師,故意繞過婚姻制度的定義,減少不必要的爭論,由始至終將論點立足在他們的婚姻在外國是有效的。終審法院最後認為,梁鎮罡與丈夫在新西蘭的婚姻是有效、公開及具排他性,與其他異性戀婚姻伴侶相似,並認為政府沒有提供充分和合理的理由,支持梁與其伴侶應受到差別對待。

有支持同性戀社會運動的法律界人士就表示,[1] 經過QT案和本案後,在外地結婚後返港的同性伴侶,基本上除了在身份上未必能稱為配偶外,其餘權益已經幾乎都成功爭取了,而在可見的未來,亦開始有官司直接質疑是否應該有同性婚姻。可見社會或者會遇見一個情況,就是沒有任何諮詢、立法,因著司法覆核就可以直接在港設立同性婚姻,甚至立法會要因著這些司法覆核的判決,要在非常短的時間內進行修例,去堵塞一個因法院判決而形成的「漏洞」。

我們深信只有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才能保障兒童在出生時能在親生父母照顧下健康成長。[2] 如果任由同運人士繼續用司法覆核的方式去爭取同性婚姻,不論我們有多不贊同,同性婚姻早晚會在香港出現,這只是時間問題。我們認為每個不利現行婚姻制度的裁決,都在逐步動搖本港的婚姻制度,令政府難以有效保護婚姻制度的獨特性。政府必須盡快堵塞現行法例中有可能被挑戰的漏洞,並堅持在未得到社會大眾的同意前,不會輕易改變或削弱現行的男女婚姻制度。此外,政府應盡快修訂有關《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避免同性伴侶利用該守則作為要求承認同性伴侶福利的工具。[3]

長遠而言,我們要問當某種外地合法的婚姻制度與香港婚姻制度不符,政府應否承認該制度且兼容於香港社會?由於司法覆核只會審理個別個案,同性戀社會運動人士提出的司法覆核,只會令原本合理的婚姻制度變得破損。我們需要重新設計和執行整個婚姻政策。行政主導的政府應該拿出勇氣來讓社會就相關的議題展開討論,社會人士亦應積極關注和發聲。我們認為,政府的婚姻政策至少除了要參照現行的婚姻法,在婚姻人數、性別組合、結婚次數、合法年齡、血緣關係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外,更要顧及婚姻制度在在影響孩子和父母,以至整個家庭制度的承傳和福祉。[4] 為此,我們應該一同努力,為未來家庭制度的方向,尋求共識。


[1] 勞顯亮、林劍:〈【同性婚姻】平權官司政府連番敗訴 公屋、綜援、領養將受挑戰?〉,《香港01》,2019年6月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337813/同性婚姻-平權官司政府連番敗訴-公屋-綜援-領養將受挑戰(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6月28日)。

[2] 〈對終審法院裁定同性結合享有猶如婚姻的福利深表遺憾〉,明光社網站,2019年6月6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對終審法院裁定同性結合享有猶如婚姻的福利深表遺憾(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6月28日)。

[3] 同上。

[4] 招雋寧:〈評《梁鎮罡案》:一港兩制的婚姻政策〉,明光社網站,2017年5月19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評《梁鎮罡案》:一港兩制的婚姻政策(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