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倫理

「同志」的「彩虹」

Amanda
15/07/2005

「同志運動」或稱「同性戀權利運動」是指一個集合了一批公民權利組織、人權組織、支持同志團體及一些政治家,為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人士等爭取社會人士對他們的接受、包容及平等的運動。即使運動被稱為「同性戀權利運動」,但參加人士不獨是單單為同性戀者爭取權益,還會為其他性小眾人士宣揚其權利。

去掉家庭金鐘罩?

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家庭的影響
余國富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0/05/2005

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美國的時代週刊在一年一度的風雲人物選舉中,選出「地球」為當時得令的「風雲人物」,原因是環保熱潮正鬧得如火如荼。多年前一個電視廣告,同樣叫我記憶猶新,廣告裡的小孩子這樣訴說:「地球先生病左喇……保護環境,救救地球。」

教育界不容忽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

樓曾瑞
明光社董事會主席 迦密主恩中學校長
20/05/2005

民政事務局將於本年4-6月就「性傾向歧視條例」進行大型的電話調查,藉此了解市民對不同性傾向的看法,並聲稱若得逾半受訪者的支持,便會展開立法程序。然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極具爭議性,它不但對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在教育方面亦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性傾向歧視條例》不會限制言論自由?

麥沛泉
性傾向歧視立法關注組召集人
20/05/2005

同志組織以及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一方經常宣稱,此法例只規限僱傭、教育、提供服務及設施、租住房屋及加入會社幾方面、範圍有限。[1]言下之意,《性傾向歧視條例》對市民的自由不會有什麼限制,更不會限制言論自由,立法以後仍然可以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言論,不會受到法例的懲罰,事實真的如此嗎?
 

「自由,多少人假汝之名!」(節錄)

撰文:秦民德 整理:陸君樂
中大校友、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國際法研究所)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6/08/2007

中大學生報處理「性」話題的態度到底是「尊重」到甚麼程度,相信同學、社會自有判斷。生活中有對與錯之別,判斷在於人的理性與良知,而不在於審裁處的判決;我們毋須法庭判斷孝順父母是否應該,人若放棄了可貴的理性與良知,把判斷是非的本能出賣給一個制度或一套遊戲規則,所指望得到的,只能是一個「說法」,而不是一個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