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為人權定界限?

──對人權思潮的歷史回顧與反思
洪子雲   |   明光社項目主任〔研究〕
21/01/2004

很多時當與人討論人權的觀念及內容的時候都會發現不少困難,尤其當人履行某一些人權的時候卻有可能是侵犯另一些人的某些權利,而不同的權利當中有些是不可並存的。隨著近年人權意識不斷膨漲,「剝奪xx的權利」、「對xx造成歧視」等口號充斥整個社會,正如法律哲學家Dworkin所言,人權成為了一張皇牌(trumps),因它可以被視為凌駕於集體利益之上,而又合理化其行動及利益訴求。但人權原先的意義及本質又是什麼呢?本文嘗試回顧人權觀念的發展,從而作一點反思。

人權是一種道德價值

大家都知道當代人權觀是為要保護人民免受極權暴政的迫害,現今權利(Right)一詞是源於拉丁文“ius”,羅馬法律亦將它用作法理學(Jurisprudence)的同義詞,而這字本身的意義是「公義」的意思,與今天的權利觀不同。雖然於希羅時代並沒有天賦人權的觀念,但當時亦有反對「暴政」的觀念,尤其當執政者濫用權力,不公義地迫害人民,對「暴政」的反對已反映當時人民有類似人權的觀念。因希臘人(尤其柏拉圖)很關心某個行為於道德上是否正確、公義的問題,而當時公義與今天不同,是要符合自然的秩序;[1]而亞里士多德在《尼可馬克倫理學》中提出自然道德秩序的觀念,他認為自然秩序可以提供普世性的標準(universal criteria)去評估人類所立的法律是否合乎超越社會文化的公義觀。[2]可見當時“ius”這個字除了有法律性之外,亦有其道德性,即使於今日的人權思潮中,康本頓(Cranston, M.)亦明確表示人權根本屬於道德權利(moral right)。[3]可見於過往的歷史中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是非常緊密的,這關係甚至影響今天的人權思潮。

自然權利觀念的產生

到了中世紀神學家亞奎那(Aquinas, T.)將亞里士多德的自然律結合神學的發揮,提出了「自然律」(Natural Law)的道德概念。到了十七世紀,荷蘭法學家高迪亞斯(Grotius, H.)更將亞氏的「自然律」轉變成現今的權利觀,高氏認為人類的自然本性就是渴求和平,要達到這目的,必須透過立法,而法律必須符合人類的理性及群體性,促進人類和諧,保障人類平等自由,以及順應人類自然人性。於是自然權利成為超越法律及衡量法律和政府合法性的標準。[4]不過高氏亦強調他的「自然律」理論是不必要基於上帝存在的,但這是否可能呢?
 
高氏的思想來到哲學家洛克(Locke, J.)更發揮得淋漓盡致,洛克基於「自然律」理論發展出「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他在《政府二論》的「論自然狀態」中指出神造人是在自由方面平等,沒有人生來便屈服從屬於別人,也沒有人生來就有權支配其他人。其次人的生命來自上帝,所以除上帝外,沒有人(包括自己)可以擁有或取去生命和自由,我們也只是生命的管家,受神所託去照顧愛惜;所以我們有責任好好地照顧自己生命,要履行這責任,人必須附有一些基本自然的權利例如生命、自由及財產權,人不可把自己的自由與統治者交換,淪為奴隸。我們亦可理直氣壯地要求其他人不可作傷害自己的行動,不容剝奪人身安全的權利。人民結合起來,訂立契約,組成政府,目的是為要有效地保障人先天從神而來的權利,若然政府背棄它的任務,反過來剝奪人民的權利,便會喪失其合法性,人民甚至有權推翻。[5]
 
洛克的自然權利論對日後的人權觀影響甚深,直接刺激起美國及法國的革命,美國的「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成立政府。」,以及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國會議會在主宰面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並宣佈下述的人與公民的權利」,均看到洛克的影響。

自然權利觀念的低落

但自然權利學說於過往受到很多的挑戰,主要因為「自然」的意義不明確,尤其去到一些細節,難以清楚界定在自然狀態中人應具備那些權利才可以生存及自給。例如賀布斯(Hobbe, T.)是一位無神論者,他對自然狀態及人性的理解卻極為消極,與洛克極之不同,以致引伸出近乎極權主義的思想。[6]另外,洛克所提出的種種「自然權利」,應用於其他文化國家又會否很不同呢?亦有保守派人士挑戰自然權利論只是進一步肯定了財富不均的現象;另外布奇(Burke E.)亦指出自然權利論只是理想,現實上人民根本不享有這些權利,反令社會產生不安及顛覆。加上啟蒙運動及世俗化的思潮高漲,康德高舉單以理性去建立道德律令,將上帝從道德判斷的條件中剔除,以致法學家及哲學家都漸漸輕視自然論。

法學實證主義的影響

另外,邊沁(Bentham, J.)亦認為「自然權利」缺乏實際性,故認為權利必須來自法律,受法律的保障,否則權利根本沒有意義,容易淪為政治空談。到了十九、二十世紀,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應運而生,它們放下了哲學思辯,強調法律與道德的區分,而從現實法律中尋找權利的內容,使到人權可以實際地透過法律去執行。但由於權利和法律關係太緊密,甚至由法律而生,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納粹德國透過法律程序通過一系列屠殺猶太人的法令,使大家極為震動,急切尋找一套超越法律以外更高層次的道德標準,而「自然權利」正好提供這一標準,於是再次成為現代人權的主導思想。但戰後的人權學說放下了宗教的元素,特別從肯定人的價值出發,於《世界人權宣言》中可看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當中強調人權是天賦的及與生俱來的,帶有濃厚自然權利的色彩,但卻拋棄了「自然」這個詞及其宗教色彩。人享有這等權利,就因為他是人,人權成為人類共同的目標,國際間亦貫徹地使用「人權」這個觀念。
 
戰後,實證主義的法律學者們不滿足於停留在哲學思辯的層面,而將人權化為有法律效力的條文,乘著二戰之後國際間對和平的渴望及對人價值的尊重,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而於1966年制定了兩份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文化及社會權利國際公約》,而香港的人權法案是以《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準的。

近代極端人權的發展

可惜,近代西方的人權發展開始出現引起社會分化的情況,尤其當自由觀發展到近代福柯(Foucault, M.)的階段,福柯將康德第一層「自由」的意義進一步激化,單單強調不受外界影響的自由,而去掉了第二層的意義──有自由為自己立道德約束;大大擴大了「自由」的範圍(例如:同性戀、墮胎、吸毒、自殺等)。而美、加的「司法覆審」的制度,又容許非民選法官可以用「違憲」為由否決國會的法律,過去四十年間,自由派法院積極有為地「創造」很多新的「公民基本權利」(例如:同性戀權利、婦女墮胎權利,加拿大甚至有吸毒的權利)引起美國保守派極大的憤怒,認為這行為是一種法院的暴政(Judicial Tyranny),因這些新「權利」極大地改變美國社會,激化社會分裂。[7]所以近來美國人開始重新強調自然權利的觀念。美國社會所引起的爭辯是究竟誰有權制定法呢?法應如何去解釋呢?

反思人權的根據

究竟為何人有人權呢?由誰賦予人權利呢?如果理由是「因為人是人,所以有人的權利」。哪豬是豬,是否有豬的權利呢?若有,甚麼是豬的權利呢?倫理學家辛格(Singer, P.)提出動物權利的理論,認為人吃豬是侵犯了動物權利,反而人與豬性交卻沒有問題。那是否任何事物,只要有名稱,就有XX權利呢?權利觀念是否應該繼續如此發展下去呢?人權學者派利(Perry, M.)正指出沒有上帝(超越者)賦予人權利,人權的根基是難以證立的。[8]雖然實證主義嘗試將法律與道德區分,但人權始終是一套道德價值,所以社會才要以立法去保護它。

反思人權內容的制定

過往有關人權的研究及推動主要都由國際的法學家所支配,哲學家及社會學家的參與空間較少,而人權的範疇主要由法學家所制定,內容充滿法律的述語,非常專業性。法律雖然表面上提供了「客觀」的標準,免除人權觀陷於道德的爭論中,但實際上人權意義的標準及應用於政治上其實是充滿爭論的,國際間對人權法的理解及執行都有不同國家政府背後的動機,而那些動機亦受到種種政治因素所影響。因為「人權」是一個比較含糊的詞匯,其所包括的內容充滿爭議性。一些大是大非的權利(例如:生命權、安全權、自由權等)比較容易透過法律去清晰界定,但對於道德上充滿爭議性的議題,並不容易於法庭上清楚界定。要對「人權」有清晰的了解,需要多作觀念的分析、道德的判斷,再配合社會科學的知識,尤其於道德判斷中,各大宗教及文明的傳統對人性的理解及智慧,可以對人權內容提供重要的參考。

 
[1]Taylor, C.,(1989) ‘Sources of the Self: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Identity’, Harvard Univ Pr, p.115-126.
[2]Andrew Fagan, “Human Rights”,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http://www.iep.utm.edu/h/hum-rts.htm#top, 12-12-2003.
[3]葉保強(1991),《人權的理念與實踐》,天地圖書,頁14。
[4]陳文敏(1990),《人權在香港》,廣角境,頁6。
[5]羅秉祥(1992),《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宣道,頁202-3。
[6]陳文敏(1990),《人權在香港》,廣角境,頁7。
[7]甘陽(2003),《政治哲人施得勞斯》,Oxford,,頁118-125。
[8]Perry, M.(2000)  “Is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Ineliminably Religious?”,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Four Inquiries. Oxf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