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燭光網絡 64期)

自由不等於沒界線

燭光網絡 64期 (p.1)
01/01/2009

自從去年10月初政府拋出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諮詢文件,互聯網業界、一些經常觸犯有關條例的報刊雜誌、性小眾團體、與及一些強調個人自由的議員和專欄作家群起而攻之,並成功將之定性為網絡廿三條,誓要除之而後快。他們又將所有監管子女瀏覽色情網頁,以及接觸淫褻及不雅物品的責任全推給家庭和學校,但遺憾的是在立法會和政府的聚焦小組卻嚴重缺乏家長和老師的聲音。
 
重視言論自由並不等於沒有界線。在自由社會,市民大眾亦有不被冒犯以及選擇如何教養子女的權利。希望政府和各位議員在1月底諮詢期結束前,認真了解和聆聽沉默大多數的市民和家長的心聲,更希望各位家長,為了下一代不用活在一個將色情當作性教育的環境而積極起來表達意見。

資訊極速流通的「任睇年代」

燭光網絡 64期 (p.2)
01/01/2009

 2008年剛過,傳媒及新媒體發生了許多值得我們關注的事情,亦使我們發現媒體受到色情文化的影響。有關新媒體(如互聯網及手機)的事件都與淫褻內容有關,甚至有關性罪行,情況值得留意。

慾照齊齊看藝人裸照風波(新興媒體、印刷媒體)

2008年初發生的藝人情慾照事件,由於一名男藝人與多名女星的床照被人於互聯網討論區張貼,其後更於網上及手機廣泛流傳,引發了傳媒熱烈的追訪及報導、全城討論並追蹤「奇拿」,更引起大眾關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對網絡的監察成效,亦突顯需要修改條例的迫切性。

  • 全城互相傳閱追蹤網上「奇拿」

涉及多位女藝人的不雅照片,間斷式被「奇拿」於互聯網討論區張貼,並廣泛流傳。網民除了在網站張貼情慾照外,亦以一傳一形式傳送照片。有關情況令社會關注於網上公開發放、上載、下載、儲存及轉發資訊,應否監管或應如何監管等問題。

你說打壓?我話保障!

燭光網絡 64期 (p.4)
01/01/2009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檢討由2008年10月開始至12月初,社會上有不少團體及個別人士均向媒體發表意見,散見於各個媒體報導及專欄文章。其中大部份都以擔心有關條例,會對網絡資訊自由及性多元資訊的流通受到打壓,表示想放寬《條例》或不想政府監管互聯網。
 

傳媒同樣肩負社會責任

燭光網絡 64期 (p.6)
01/01/2009

近日,政府倡導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進行諮詢。社會各界對此有不同的見解及意見,當中更有人認為條例已經過時並覺得應該廢除。事實上,每條法例都有其局限。《條例》推行時間日久,一定亦有不合時宜的地方,唯一面倒抹殺其正面影響實有欠公允。

要立法規管「新媒體」資訊嗎?

燭光網絡 64期 (p.7)
01/01/2009

 一個親身經歷的小故事:我有由三個不同供應商提供的電郵戶口,常用的是其中兩個免費的,容量大兼有不俗的SPAM功能。那個收費的戶口經Outlook Express開啟,其中一個煩惱是它不能預先篩選我不想讀的訊息,點選一個郵件名稱,便即時開啟電郵內容。每次檢視戶口,我都得大費周章清除那些「偉哥」宣傳訊息……

讓我們都坦白一點

燭光網絡 64期 (p.8)
01/01/2009

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檢討中,政府不斷強調政策目標「是保障資訊流通和言論自由,同時亦確保能夠反映社會的道德標準,特別是將這些標準應用於規管以青少年這些易受外界影響的人士為對象的物品上。」[1]那究竟青少年人的想法又如何?成人願意為青少年所費的心思他們又是否「照單全收」?

八位由中學到大專的同學,告訴你「一小撮」年青人的回應。

自律以外,仍有管制

燭光網絡 64期 (p.9)
01/01/2009

於近年報章、雜誌不時發佈不雅或更甚的照片,公眾亦愈發關注不良照片或資訊在互聯網上流傳,2008年10月初,政府推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希望改善現行規管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機制。

事實上,有關管制不良物品的條例並非香港獨有,很多地方都有類似的條例,禁止過份渲染暴力或淫褻的物品出版、發佈或銷售。以下,我們會探討新西蘭、英國、美國、加拿大及台灣這5個地方相關的條例。

法庭不是商議尺度之地

燭光網絡 64期 (p.14)
01/01/2009

一位執業大律師,在2004至2007年被委任為「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的審裁委員,雖然其後婉拒續任,但對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的變革方向,以及網上資訊規管問題仍然有他的一套見解:「這些日子,市面上的印刷品如週刊封面等經常鬧出風波,『踩界』的製作不斷,身為家長,我想反映自己的看法。」

由於公職關係,受訪者不方便以真實姓名接受訪問,下面乃是訪談節錄。

明光社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意見書

燭光網絡 64期 (p.16)
01/01/2009
有關淫褻及不雅資訊問題的幾點觀察

色情及暴力資訊泛濫

過去十多年,傳媒渲染色情暴力的情況嚴重,不少家長及社會人士都認為一些容易誤導心智未成熟青少年的內容(如嫖妓指南、血腥圖片以及美化黑社會等),卻輕易在屬第一類物品(適合所有年齡人士觀看)的報章雜誌出現,而色情暴力的資訊在互聯網上散播的情況更為嚴重。

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級過寬

調查顯示,[1]市民普遍認為淫褻物品審裁處的評級過於寬鬆,很多市民認為應列作第二類的物品,審裁處卻列為第一類。但部份傳媒卻只集中報導幾宗具爭議性的判例(只佔每年七萬多宗個案中的極少數),令公眾誤以為現時的評級非常嚴苛及毫無理據。

因此現在,大會,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

燭光網絡 64期 (p.18)
01/01/2009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因此現在,大會,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序言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以48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並頒佈《世界人權宣言》,轉眼60年。2008年,基督徒學術論壇、明光社及性文化學會合辦「人權的回顧與前瞻研討會」,以慶祝《世界人權宣言》發表60週年,分別由人權理念、香港人權情況,以及人權與家庭價值等多個向度,探討人權的理念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