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意見書

01/01/2009
有關淫褻及不雅資訊問題的幾點觀察

色情及暴力資訊泛濫

過去十多年,傳媒渲染色情暴力的情況嚴重,不少家長及社會人士都認為一些容易誤導心智未成熟青少年的內容(如嫖妓指南、血腥圖片以及美化黑社會等),卻輕易在屬第一類物品(適合所有年齡人士觀看)的報章雜誌出現,而色情暴力的資訊在互聯網上散播的情況更為嚴重。

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級過寬

調查顯示,[1]市民普遍認為淫褻物品審裁處的評級過於寬鬆,很多市民認為應列作第二類的物品,審裁處卻列為第一類。但部份傳媒卻只集中報導幾宗具爭議性的判例(只佔每年七萬多宗個案中的極少數),令公眾誤以為現時的評級非常嚴苛及毫無理據。

前線執法水平有待改善

其實一些案例之所以出現爭議,是由於前線執法人員的訓練不足,或是僵化地以是否有裸露(即露三點)而作判斷,對嫖妓指南和色情場所廣告等視若無睹,卻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可因藝術及學術理由而獲豁免的認知不足;或是在檢控程序上出錯而出現爭議。

我們的基本信念

言論自由與保障青少年須平衡

我們明白在一個自由社會,一些資訊我們縱然未必認同,但並不表示一定要禁止其傳播,而一些成年人認為沒有問題的資訊,不等於適合青少年觀看(正如現時電影亦有分級)。同樣,我們亦不應以自由為藉口而肆意散佈令其他人覺得被冒犯的資訊。如何在新聞及言論自由與保護青少年免受不良資訊影響之間取得平衡,是明光社一直以來都十分關注的課題。

應尊重市民大眾的接受程度

我們認同有關淫褻及不雅的定義會隨時代不同而有所改變,過往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爭議,有些是因為定義不夠清晰;有些是執行上的粗疏;有些是前線執法人員培訓不足;有些是因為觀點與角度的不同;但相對每年約七萬件送檢的物品而言,出現爭議的情況少之又少。為了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免受渲染色情暴力資訊荼毒,我們相信《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有其存在的需要。政府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廣泛的民意調查,了解市民大眾,特別是沉默的大多數對不同物品應列為那個級別的意見。

我們的建議

對於這份諮詢文件,我們認為未來的檢討應著重如何完善有關制度,以下是文件中一些要點和我們一些初步建議,供大家參考:

應以另一法例監管互聯網及新媒體

互聯網的色情及暴力資訊泛濫是一個十分需要關注的問題,亦是不少家長和教師的憂慮。我們認為單靠業界自律難以有效減少青少年接觸不良資訊的機會,不過,業界及一些社會人士對文件中的一些建議,如強制性的過濾軟件、朋友與公眾人士的劃分、以信用卡登入成人網站等等皆有強烈迴響,由於這些問題較技術性及複雜,與一般印刷媒體及光碟的情況不同,未必適合以同一條條例處理,正如現時電影及電視亦有不同條例規管。因此,我們認為互聯網及新媒體應從文件中抽出來獨立處理,另立新例規管,以免因互聯網的爭論而窒礙整條《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修訂。

應對「淫褻」及「不雅」作更清晰的定義:

我們贊成對「淫褻」及「不雅」作更清晰定義,而不是籠統地歸類為「暴力、腐化及可厭惡的」,可參照英國、加拿大及新西蘭等國家的法例,具體列明何為「可厭惡的」物品,例如:

 i. 以性為目的,提倡或支持(a)剝削兒童或年青人、(b)使用暴力或強迫他人參加或忍受性行為、(c)與死人發生性行為、(d)用尿液或排泄物貶低及侮辱人,又或讓人聯想到性行為、(e)人獸交;

ii. 提倡或鼓勵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

iii. 折磨的行為或施加極端的暴力或殘暴;

iv. 對身體造成傷害,如自殘;

v. 又或一些行為一經模仿,將會危害自己或他人;

vi. 一些對待身體的行為,是貶低自然或違反人性的。至於「淫褻」,指到物品的主要特色是過份渲染性事,或性事涉及以下任何一種或以上的題材(犯罪、恐怖、殘暴及暴力)。

支持改組審裁處,將行政及司法評級的職能分開:

我們認為設立兩層機制,將行政職能與司法分開是值得考慮的,因此支持成立一個新的獨立審裁機構對物品作出初步評級,若有需要再交由現行的淫褻物品審裁處覆核。

新的審裁機構應由不同背景、不同界別(包括家長、教師、社工律師及婦女團體等等)、以及不同年齡的人士組成。然而諮詢文件建議的人數只有20至30人實在太少,必須增加。當中應包括一

定比例具認受性的民意代表(如民選區議員)。有關人士應根據每兩年一次的民調作為評級標準,而非只是反映個人的價值觀。審裁員的任期亦應有所限制,以免因為長期接觸淫褻及不雅物品而麻木。

應加強對屢犯不改者的處分

現時的刑罰其實不輕,不雅物品初犯最高亦可判罰款40萬及監禁1年,淫褻物品更可判罰100萬及入獄3年。對於一些無意之間觸犯此條例的初犯者,法庭應寬大處理,過往的問題往往是一些以渲染色情和暴力作賣點的傳媒,因法庭判罰太輕而屢犯不改。我們支持文件中有關加入法庭量刑的考慮因素,例如物品的流通量、淫褻或不雅的程度,以及違例者是否屢次觸犯法例等,以免一些媒體明知故犯,將罰款當作經營成本,完全漠視有關條例的要求。


 

[1]2008/09/23,《信報》,P10政策政情,<影視處調查指市民較審裁處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