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立法規管「新媒體」資訊嗎?
燭光網絡 64期 (p.7)
一個親身經歷的小故事:我有由三個不同供應商提供的電郵戶口,常用的是其中兩個免費的,容量大兼有不俗的SPAM功能。那個收費的戶口經Outlook Express開啟,其中一個煩惱是它不能預先篩選我不想讀的訊息,點選一個郵件名稱,便即時開啟電郵內容。每次檢視戶口,我都得大費周章清除那些「偉哥」宣傳訊息……
有一次我不為意,眼前出現的內容是幾張男性性器官的特寫,本能反應地立刻將之刪除,但還是被嚇呆了好一陣子,感受是既忿怒又無可奈何,還幸當時在身邊的小女兒應該看不到電郵的內容。
不再用那個電郵戶口,沒有什麼損失,但不禁為我的學生擔心:我不以為年青人都愛主動接觸色情資訊。我們都認同青少年有從互聯網取得資訊的自由,但在無規範、無節制的環境,他們不接受色情資訊的自由卻被侵蝕!期望青少年能單憑自力、自覺抵禦試探、把持欲望,就如將一個連我們成年人也不能負的軛加諸他們身上。
翻閱傳媒報章,我們不難發現自由主義的聲音比較響亮:任何質疑或可能減少互聯網資訊無限流通的建議或措施,都被批評為對民主政制、公民的言論、新聞、出版及學術自由的潛在傷害![1]筆者對這種將「保障自由」與「維護道德底線」置於二元對立的言論不以為然。
「自由」並非至高無上,在顧及整個社會群體利益的前題下,透過法律去維持、鞏固道德的最基本防線,是對社會集體負責任的行動。對心智、價值觀仍在發展階段的青少年而言,教育(直接的教導、勸勉)與適度的規範(正如社會普遍支持18歲以下的青少年不能入戲院觀看三級電影)是有需要的。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中有關規管新媒體淫褻及不雅資訊的部份一直備受爭議。筆者傾向支持立法強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過濾軟件,由家長主導啟動過濾服務,此措施確認了互聯網供應商和家長在落實機制中的關鍵責任,法律在當中的角色是保證供應商執行本份。
另一方面,方案相對地正視新媒體的特質,因為網絡世界比傳統媒體複雜得多、發展速度遠超一般人甚或政府能追得上,由相對地掌握最多科技專業知識和發展的網絡供應商把關,過濾不良資訊,是能兼顧新媒體現實情況與規管底線之舉。
由不同關注青少年組織進行的研究數據皆指出沉溺上網、發展網上親密關係、網上性暴力等問題已漸漸表面化,[2]教師、社工也可將沉迷上網打機或色情資訊的個案如數「家珍」;網上性資訊失控的、破壞性的泛濫,家長和教師前線人員的無力感,年青一代及整個社會面對的危機已是昭然若揭。開展合理的色情資訊規管,事不宜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