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燭光網絡 85期)

再思同性戀運動在法律上的漸漸……

燭光網絡 85期 (p.22)
25/07/2012

由麥樂倫事件到肛交案
香港同性戀運動在法律上的爭取行動,可追溯到1980年,當年麥樂倫督察懷疑因懼怕同性戀的身份曝光而自殺,在社會上引來很大迴響,法律改革委員會遂開始研究有關同性戀行為的法例是否須要修改。1983年4月,該會發表〈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當時大部份市民仍然認為同性戀有違社會普遍的接受道德倫理,肛交是不健康及不值得鼓勵的行為。
 
直至1988年6月,政府再推出諮詢文件〈有關同性戀罪行的法律應否修改? 〉建議「兩名男子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的同性戀活動,可從刑法中刪除,文件指出,建議只適用於年齡在21歲以上的男性,是因為「年齡介乎16歲至21歲之間的男性,對同性戀行為的認識十分有限,甚或有所曲解。」因為青少年在成長階段,對性屬身份與性行為感到好奇,敢於試新,且未能在經濟上自立,容易受到引誘而同意進行同性戀行為。結果,香港在1990年通過肛交非刑事化,從此,兩位21歲以上的男性,只要雙方同意,可進行同性性行為,不會被起訴。
 

同性戀與婚姻權

燭光網絡 85期 (p.24)
25/07/2012

既然現代人常說,結婚是兩個人的事,同性戀者是否有權結婚呢?既然愈來愈多人接受同性戀者的同事、鄰居,也肯定同性戀者在學校、工作等環境中不受歧視的權利,為甚麼同性伴侶不能享有婚姻權呢?

同性戀者一直追求在法律上與異性戀者有相同的權利,享受相同的保障。對很多同性戀者來說,婚姻是基本的人權,無論結婚的對象是男是女,人都有權自由選擇。

曾有男同性戀者Horst Michael Schalk及Johan Franz Kopf以〈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婚姻權利),[1]向歐洲人權法庭控告奧地利政府不容讓同性戀者結婚,希望訴諸法律途徑而爭取在奧地利享有同性婚姻的權利。當同性戀者認為婚姻權是「基本人權」時,歐洲人權法庭在2010年的判決中裁定Schalk及Kopf敗訴,指出公約第12條並不適用於同性戀者的身上。

香港有宗教右派嗎?

燭光網絡 85期 (p.25)
25/07/2012

究竟香港有沒有「宗教右派」?信徒怎樣看政教分離?教會又該如何關心、回應社會的議題呢?為回應上述一連串問題,天道書樓於今年2月出版了《基督教與現代社會的爭論-—道德、政治與「宗教右派」》,此書由香港性文化學會及明光社聯同多位作者撰寫。6月初,我們更舉行了一場新書發佈會,並請來此書其中三位作者,分析坊間對「宗教右派」傳說的來龍去脈,以了解福音在公共空間的角色。

中國神學研究院助理教授雷競業博士以「美國教會的分裂和社會問題的影響」為題,先由美國的政教關係說起,並將美國與本港的情況作出對比。他強調兩地處境之不同,因此本港團體表達其信仰立場,是不能與美國宗教右派相提並論的。他續謂,信徒擁有兩個身份:基督徒和公民,以至信徒有自由表達反映其價值觀的言論。

香港教會沒左右之分

本社總幹事蔡志森先生則以「張冠李戴-香港教會關注=美國宗教右派?」作分享。他一針見血地指出,本地教會沒有左右之別,而且宗派之間常常合作,少有派別之爭。在美國,宗教右派關注道德議題但親政府;在香港,教會雖然關注道德議題,卻只因表達我們對下一代的願景。事實上,在社會議題上,本地教會與政府往往有很不同的意見(如賭波合法化)。因此,說本地教會是宗教右派是不恰當的命名。

牧師論同性戀惹風波

燭光網絡 85期 (p.26)
25/07/2012

近日,林以諾牧師有關同性戀的短片在網上熱播,引起極大迴響。林牧師從基督教看何謂罪的角度,將同性戀與吸毒者、天生殺人狂、入屋爆竊的賊人作類比,被一些同性戀藝人指含歧視成分,傷害到同性戀社群,亦有接納同性戀的牧者指基督教提倡的是愛和包容,所以兩人真心相愛並不是罪。[1]事後,林牧師在電台節目解釋該段短片是他在崇拜講道中的一小部份,大家沒有了解大背景之下才引起誤解。他因引起別人情緒不安,以及被誤以為基督教逼害同性戀者而作出道歉。[2]

當「死者」也可轉換時

燭光網絡 85期 (p.26)
25/07/2012

較早前警方於紅磡海濱長廊對開海面發現一旅行篋,裡面藏著一具亞洲裔女子的屍體。由於當時警方並未能確認死者身份,有些傳媒就翻查失蹤人口記錄,嘗試以有限資料找出該死者的身份。其中一報章卻好像已查得真相般,於頭版把一秦姓女子的近照放在頭條標題旁邊[1]。即使在該報道內容上並沒有指死者是該名女子,但報道以很長的篇幅描述該秦姓女子的背景、失蹤經過,又找來其兄長訪問,更在她的失蹤時序表上加上「發現旅行篋藏屍」,令讀者不禁聯想死者與該女子是同一人。

智能手機「功能」之謎

燭光網絡 85期 (p.27)
25/07/2012

最近坊間推出了不少智能手機,各大公司都聲稱其新手機功能怎樣方便,效能又怎樣提升,最後會為帶生活帶來怎樣震撼的改變,以致人人非買不可。

新的手機表面上功能提升了,可以做更多過往不能透過手機做的事。以前手機主要是打電話,現在基本上是個微型手提電腦、攝錄機、照相機、遊戲機、播音機……同時亦是與人溝通的工具,可以即時傳送文字、圖片、聲音、錄像,甚至表情符號……也成為大家最方便的搜尋器,可以找到附近的食肆、學校、商舖、特價商戶……

賭波合法化第10年

燭光網絡 85期 (p.27)
25/07/2012

賭波合法化自2003年條例通過後,經歷了九個球季,我們不難發現,馬會受注的賽事年年上升,投注額創11年新高,達861億元,較去年上升7.1%。

今年馬會不斷引入世界各地的賽事,足球方面就有歐洲國家盃,而恆常的六合彩又「加價」,馬季亦剛剛結束,可以預期今年馬會收入會再創新高。但我們同時可以預期,馬會會繼續將焦點放在澳門賭場和外圍賭博分薄他們的收入這論述中,而否認自己「豬籠入水」。

邊做邊玩 投入另類旅遊

燭光網絡 85期 (p.28)
25/07/2012

報章不乏旅遊廣告,賣點離不開景點和消費。旅遊與消費彷彿繫上了不能分割的關係。即使較富有的人,只不過是可以有更多種類的旅遊套裝選擇而已。專門研究觀光的學者John Urry對現代的旅遊有一些反思──把文化和景點組成商品,讓消費者的眼睛滿足了已預期的想像。一切文化的交接都是被安排的、甚至是熟悉的(如:北京故宮的Starbucks),讓你可以熟練地消費。
 
今期燭光Lite找了Lester和翠儀分享他們邊工作,邊旅遊的經驗,幫助我們重新思想,可以如何將旅遊從消費的拘囿中解救出來。
 
Lester
地點:澳大利亞
類型:工作假期簽證[1]
歷時:10個月
 
工作路線圖
墨爾本菜農場
→墨爾本馬房
→阿德雷德洋蔥工廠
→悉尼葡萄園
→悉尼Twelve-Tribes Café
另遊歷了愛麗絲泉一帶及達爾文
 
 

「公民教育委員會」資助:難為「權.責」定分界?

燭光網絡 85期 (p.30)
25/07/2012

良好的公民必須知道自己在社會上的角色及權利。社會上不同的個體須要互相了解及合作,發揮不同個體的長處,才能融合成一個健康的社會,大家可由生活開始,保護環境,善用資源,讓世界變得更美好。
讓新一代明白甚麼是真正的公民權利,並如何平衡權利、責任和公義,將激情、激動化為承擔和責任,對社會時事發出正確理性的關心與行動,將會是社會要關注和處理的重心。
承蒙公民教育委員會贊助,明光社計劃在校內以講座或工作坊形式,向青少年灌輸正確的公民教育觀念。透過家長與學校的共同合作,避免青少年受一些過度強調自我的意識形態影響,學懂有節有理的表達和成熟思考。
 
目的:  以道德及公民教育講座或工作坊培養青少年和協助家長,提升青少年正面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做個有道德及負責任的香港公民,締造著重公義及和諧的社會。
 
活動內容:
 

  1. 學生講座或工作坊:為本港各中學安排道德及公民教育講座或工作坊

主題(共4個,最少申請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