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心跳法案」掀起的政治風波
15/11/2021
墮胎是一項醫療程序,也是一個倫理議題,有人認為應優先考慮胎兒的生存權利,也有人認為應優先考慮婦女的權益。因此,政府如何制定法例,容許婦女在甚麼情況下合法地墮胎,是一個相當具爭議性的議題,當中也牽涉政治考慮。
墮胎是一項醫療程序,也是一個倫理議題,有人認為應優先考慮胎兒的生存權利,也有人認為應優先考慮婦女的權益。因此,政府如何制定法例,容許婦女在甚麼情況下合法地墮胎,是一個相當具爭議性的議題,當中也牽涉政治考慮。
尊重生命是普世價值,但生命始於哪一刻卻眾說紛紜。有說是受精一刻,也有人認為是能偵測到胎兒心跳的第六週,亦有人認為是胎兒離開母體已可以存活的24週。這不單只是醫學問題,也是政治、倫理及神學的問題,法例如何設定合法墮胎的界線,也是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存權兩種論述的角力。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列明:「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 生命權(the right to life)是人最基本的權利,無故剝奪他人生命是不人道的惡行,應受到法律禁止及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