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自傳自養自治的教會群體
公帑來自全體市民,應該用於服務全港市民,公帑不是某個政黨、政客、甚至官員的個人財產,不是用來建立個人的政績和人脈關係。社會上不同的團體若能為市民提供不同的服務、以及發揮不同的社會功能,就算使用公帑也是合情合理的,這並不是政府的恩賜,更不是用來支持某一屆政府建立政績的工具,市民才是使用公帑團體的真正老闆,是否對市民有益和向市民問責才是一間機構能否使用公帑的最重要指標。若果政府將珍貴的公共資源,分派給一些基本上沒有任何服務理念和專業水平、沒有地區和相關的人脈關係、沒有往績可參考的機構,就是濫用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