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等於結婚?平機會拆毀婚姻關係的「事實」

歐陽家和、羅遠婷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0/09/2014

婚姻,除了是兩人間的莊嚴承諾,在社會層面上法律更要求男女二人須承擔不少責任,並以保護孩子的未來為目標。所以政府同時又會為夫婦提供不同福利,旨在凝聚家庭。不過,平機會卻借討論《性別歧視條例》的婚姻狀況定義,將同居關係包括在「事實婚姻關係」一詞中,而且更可能包括同性伴侶關係、前度伴侶等等不同的關係。平機會指社會應為以上提及的關係提供和婚姻一樣的權利,否則就是歧視。但有學者認為同居和婚姻根本是兩回事,若平機會真的將諮詢建議付諸實行,將危及香港整個家庭結構。

 

擴闊事實婚姻關係 擴闊了甚麼?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一嶽7月中介紹《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時表示,現時《性別歧視條例》的保障只顧及未婚、已婚、離婚及喪偶而產生的差別待遇,但同性異性同居、前度同居等卻沒有正式的婚姻但確實有過事實婚姻的人,條例就不能保障他們,所以就提出相關修訂。[1] 他更強調「保障事實婚姻下的同性伴侶,不等於推動同性婚姻」。

 

周一嶽沒有告訴你的事

他根本只是挪用「事實婚姻關係」這幾個字來做文字遊戲。事實婚姻從未在香港的條例出現,即使最像事實婚姻的關係,即在民國初期的男女自由戀愛,並在多於兩個見證人下的所謂婚姻,隨著《婚姻條例》的出現而被取消。[2] 在香港,理應就只有在《婚姻條例》下結婚的人,才叫夫妻,享有相應的權利,盡夫妻在法律下應負的義務。

然而,平機會卻企圖引用澳洲《1901年法案釋義法案》來稱事實婚姻早有出現。這只是因為當年討論《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就「同居關係」的定義時,曾參考過澳洲就事實婚姻的八個元素(見表一),並將同居定義為情侶在親密關係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不論同性或異性)之間的關係;及包括已終結的該等關係。

明光社

 

明光社當年已撰文,強調不願意看到任何人受到暴力傷害,但底線是條例不能「間接承認同性同居人士的關係是家庭關係,引致日後可能會出現的司法覆核問題」[3],所以才建議加入同居在條文中。豈料今天平機會將此標準拿過來,將「同居」變成「事實婚姻關係」,企圖令同居人士都得到婚姻的所有福利,但就免卻所有義務。

細閱平機會的諮詢文件,若他們改了婚姻狀況的定義,讓以前不獲社會正面認許的關係,例如同居、小三、同性伴侶等,一同得到與婚姻同等的所謂「免受歧視」的待遇後,其他相關領域也不能避免。就如在文件後部,列明要擴闊一系列的相關豁免,包括因婚姻狀況而有不同的福利(諮詢問題70)、生殖科技服務(諮詢問題71)、領養(諮詢問題72)、申領公屋至或私人機構參與計劃(甲屋)等婚姻狀況差別對待(諮詢問題73)。換言之, 以後異性同居者,甚至是日後的同性同居者,與已婚人士在上述各項上必須等量齊觀,否則就視為歧視。因此,同居關係比婚姻關係更加「有權利,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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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闊「婚姻狀況」的影響

若平機會根據諮詢內容作出修訂,把「事實婚姻關係」加進現有的婚姻狀況中,將會對不同範疇造成影響。我們就此諮詢訪問了兩位相關範疇人士,以了解更多對宗教及教育的影響。

 

宗教:影響宗教自由

中國神學研究院聖經科助理教授辛惠蘭博士對現時平機會就婚姻狀況提出的諮詢修訂,指出它主要將「事實婚姻關係」加進《性別歧視條例》中的「婚姻狀況」中;而「事實婚姻關係」是指到尚未註冊成為夫婦但已過著猶如夫婦生活的同居關係。

雖然現時關於「事實婚姻關係」的諮詢並未有直接涉及同性關係,但平機會卻引用澳洲的模式為例子,它的保障範疇包括同性伴侶;平機會在諮詢文件內更提及參考,甚或跟隨此模式及其理念。因此,「事實婚姻關係」日後極有可能涉及同性伴侶。

然而,辛博士認為「同居」所涉獵的層面其實更廣,因為異性伴侶也會包括其中。對教會而言,其影響並不只於實務層面,也影響了宗教信仰自由。

 

對教會的影響

按現時的《性別歧視條例》,若業主因租戶的婚姻狀況(如:獨身或離婚)而拒絕出租單位,業主就觸犯了婚姻狀況歧視。日後如平機會將「事實婚姻關係」納入婚姻狀況中,假若一位基督徒業主因著信仰緣故而拒絕向同居伴侶出租單位,他便觸犯了婚姻狀況歧視。

然而,辛博士指出此修改亦會影響教會,與信仰發生衝突,更進一步妨礙教會施行紀律。基督教信仰不認同同居並視之為罪,如教會同工有同居情況,教會是不能因其同居而解僱他;又或者如弟兄姊妹有同居關係,教會並不能因而停發聖餐或是拒絕施行浸禮。前者因觸犯了條例中的「僱傭範疇」;而後者則觸犯了「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範疇」。而這些情況教會牧者及長執都需要多加考慮。

 

豁免就可以解決一切?

現時的《性別歧視條例》具有因宗教信仰而出現的例外情況,現時的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亦提出類似的諮詢問題 (諮詢問題69),問及應否將豁免及例外情況擴大至婚姻狀況。這表面上看似是保護了宗教範疇,可是辛博士卻對此有所保留,因為這等於交由教會以外的機關主導及決定了基督教信仰內容的定義,「條例中的豁免或例外情況須交由法庭決定,這變相將基督教信仰及教義內容的決定權交予法庭。此外,在討論過程中會涉及同居與教義的關係;而這又涉及如何理解聖經,亦變相將聖經的解釋權交由法庭,這將會是對信仰的最大影響。」

 

教育:影響學生價值觀

將「事實婚姻關係」加入婚姻狀況中,亦對教育有一定影響,特別是對下一代的價值觀灌輸。就平機會現時就「事實婚姻關係」的諮詢,於中學任教通識科的徐老師表達關注,「同居與婚姻有本質上的分別,婚姻關係需要雙方委身及承諾,並願意負上有關的法律責任。若平機會按其諮詢內容作出修改,將會削弱婚姻的獨特性。同居關係所要負的法律責任較輕,作出修改會變相由政府牽頭鼓勵同居。」徐老師亦留意到諮詢文件有問及是否將保障範圍擴至婚外情關係,「但這會令問題變得更複雜,因涉及第三者;不過更重要是影響了家庭結構。」

徐老師理解日後若真的按平機會的建議修改法律,教學課程將無可避免亦要更改,認同同居關係等同婚姻關係,兩者同樣美好。,他十分關心因此而對學生產生的影響:「現時學生的家庭情況較為複雜,當老師談及相關課題時都會小心一點,以免令學生受傷;若日後提升同居關係地位,並列入教材中,老師們自然需要更小心。然而,我更關注的是對學生價值觀的影響。教育是社教化過程,也是學生建立價值觀的重要渠道。向學生教導同居等同婚姻,必定會影響他們日後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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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應諮詢文件中的諮詢問題6?

諮詢問題 6包含一連串的問題,我們的初步分析如下:

問: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

答:不同意,因為事實婚姻關係只是同居伴侶的關係,與願意委身進入婚姻關係是兩回事。

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

答:我們認為不論是香港現時的「同居關係」,澳洲的「婚姻或伴侶關係狀況」或者是英國的「民事結合」,如要變成「事實婚姻關係」,那實質上都是將原本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的婚姻制度,作不合理和非以家庭傳承為原則的擴充,是一種概念的僭建,長遠影響家庭制度。

問: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

答:不應。假如我們承認異性和同性的事實婚姻關係受保障,在法律上幾乎就將婚姻和事實婚姻劃上等號,這是直接向婚姻制度的挑戰。

問: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

答:不應該。我們認為所謂的前度事關婚姻關係,本身就不應屬於婚姻狀況之中。
 
 

 


[1] 〈提出保障事實婚姻關係〉,《星島日報》,2014年7月9日,https://hk.news.yahoo.com/%E6%8F%90%E5%87%BA%E4%BF%9D%E9%9A%9C-%E4%BA%8B%E5%AF%A6%E5%A9%9A%E5%A7%BB%E9%97%9C%E4%BF%82-222843955.html

[2] 葉敬德,〈香港的婚姻家庭政策—2009年「家庭友善政策初探」研討會〉,《生命倫理研討會文集》,2009年,第13頁。

[3] 傅丹梅,〈《家庭暴力條例》「新」「大」「改」〉,明光社,200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