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條例》「新」「大」「改」

傅丹梅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13/08/2008

今年6月,政府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將前配偶及前異性同居者加入條例的保障範疇,因此,同性戀團體及部份立法會議員要求將同性同居者亦納入保障範疇,由於修改需時,未能趕及今年完成,於是政府承諾明年會再次修訂家暴條例,將同性戀同居人士納入條例的保障範疇。
 
由於家暴條例目的是要保障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我們擔心,政府將同性同居者亦納入保障範疇,等於間接承認同性同居人士的關係猶如婚姻關係,此舉可能會引起日後同性戀者的司法覆核,挑戰現時的《婚姻條例》(第181章),屆時,由於《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與《婚姻條例》(第181章)對婚姻家庭的定義出現明顯的不一致性,法庭極有可能會要求修改現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婚姻家庭政策,令同性婚姻合法化。
 
1.我們明白政府及立法會議員要保護同性戀同居人士免受暴力傷害,亦同意政府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市民。因此,我們並不反對政府另立一條新的條例,暫稱為《家居暴力條例》或《同住暴力條例》,保護所有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亦可保障其他因不同原因而同居的人士。
 
2.或者,擴大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使條例不會單單針對同性戀人士,我們經常於報章看見很多居於同一單位的租客,因為爭廁所,廚房及其他共用地方而產生爭執及暴力事件,他們的性命同樣岌岌可危,他們的性命同樣需要保護。將條例擴大保障範圍相信會獲得市民大眾的支持。
 
3.亦或,政府可考慮將《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以清晰表達條例的保護範疇包括兩類人士,一類是以《婚姻條例》組織家庭的人士及所衍生出來的親屬,包括前/現時夫妻及其子女,第二類便是同居人士,包括前/現時同居男女,男男及女女這樣,條例便顯得名正言順。
 
最後,雖然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但我們亦不願看見同性戀人受到傷害,因此,希望政府及立法會議員能考慮我們的以上三個建議,既能保障同性戀人免受暴力對待。亦不會令人以為政府及立法會議員透過《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而間接承認同性同居人士的關係是家庭關係,引致日後可能會出現的司法覆核問題。同性婚姻在社會上仍然極具爭議及影響深遠,應否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須經過市民大眾廣泛討論及諮詢後方可決定,不應由個別同性戀者透過司法覆核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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