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回應(四):Ann選擇租客的自由
戶主拒租屋 被判罰款兼堂費
22/01/2013
這個案例關於「罰款1,500、寫道歉信、被逼參加覺醒課程」等說法似乎是參考了一個錯誤的資料來源,而且一直沒有發覺。相信日後的版本會更正這個錯誤。
然而金額的大小並不影響逆向歧視的本質。就算認同梁君的內容,這仍是一個逆向歧視個案。如果留意判詞,法官判戶主敗訴的原因,是因為她違反了當地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法例(MGO, Section 3.23(4)),簡單地說是因為對方的性傾向對她作出差別對待。跟戶主先收下訂金再拒租並沒有直接關係。[1]
而且,根據一份law review引述戶主的供詞,有另一個版本,戶主收訂金當時其實不知租戶是同性戀者。稍後談話時租戶才透露自己的性傾向,又謂她自己並不想與對同性戀者共住會感到不安的人一起生活。之後戶主與另一分租人詳談後才決定拒租。[2]當時的報章也有相若報導。[3]
若香港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同住的房間出租或許會有豁免。根據「爭取性傾向歧視條例陣線」自行草擬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建議書2013》,當中第5.1條:「若業主居住於同一出租處所,而他並無透過地產代理或廣告出租處所,則業主可決定把處所租給何類人士。」豁免條件是不能透過地產代理出租或發出任何出租廣告。但無論如何,事實上這個案例中,戶主拒絕與同性戀者分租同一房子,因為類似性傾向歧視的條例而判罰兼要付對方的律師費23, 160美金。這案例的核心訊息仍是正確。
[1] 該案上訴庭判詞請參考:http://www.danpinello.com/Madison.htm
[2] 請參考review第1957-58頁:http://www.law.uiowa.edu/documents/ilr/Messerly.pdf
關注範疇: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