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煥光在維護誰的「良知」: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和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
過去維護家庭團體基於道德理由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一直被人批評及標籤為「霸道」、「歧視同性戀者」、「恐同症」、「不理性」及「精神有問題」等。平機會主席林煥光甚至明言不立法就是「違反國際法及集體良知」,他大概認為反對立法的人都是埋沒「良知」的。這類的標籤不單是妖魔化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人士,更是將他們的道德關注轉移開去。
過去維護家庭團體基於道德理由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一直被人批評及標籤為「霸道」、「歧視同性戀者」、「恐同症」、「不理性」及「精神有問題」等。平機會主席林煥光甚至明言不立法就是「違反國際法及集體良知」,他大概認為反對立法的人都是埋沒「良知」的。這類的標籤不單是妖魔化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人士,更是將他們的道德關注轉移開去。
香港還未有《性傾向歧視條例》,但仍可參照其他現存的反歧視法。現存的反歧視法除了包括「提供貨品、服務、設施過程中帶有差別對待」外,還有「直接、間接歧視」和「騷擾、中傷、嚴重中傷」等條文。而它們過去都曾被修改教育指引、專業守則,和被加上轉承責任的條款。
何秀蘭議員委託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在2012年11月初進行電話訪問,調查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權利的意見,結果顯示76%受訪者認為市民普遍對不同性傾向人士存在歧視,64%贊成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蘋果日報11月下旬進行電話訪問,57%受訪者認為不需要立法1,與此剛剛相反)。不過,這項調查中有兩項矛盾的結果。
前文提到維護家庭團體在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並非不理性。然而,今天主流的報章於同性戀議題上差不多都是一面倒支持同性戀的,對於維家團體所提的理據報道篇幅少之又少。
而且,報道內容常眼於不停地重複炒作同性戀者被歧視的個案,但卻對逆向歧視的例子近乎一字不提。就算少有地有報道提及反對者的理據,都是斷章取義地抽取個別句子扭曲報道,如:「同性戀就是肛交」或「同性戀=吸毒」。
經過「關注性傾向歧視條例諮詢」一役,現在要寫一篇相關議題的文章難度是很高的。因為只要稍一不慎就會被扣上歧視和無良的帽子。但說到受歧視的經驗,自己感受良多,實在不得不說!
人人生而平等,但當某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的時候,便容易製造更多不公平的現象。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將同志平權列為她新任期的頭號大事,將在今天的立法會提出動議辯論,很明顯,她是要再次推動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更新日期: 5/2016
《性傾向歧視條例》本質是要保障同性戀群體,透過法例阻嚇或懲罰直接、間接歧視,甚至是騷擾、中傷等。但外國的經驗告訴我們,《性傾向歧視條例》法例是過度立法,不但未能最有效地減低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情況,背後剝奪了他人的人權、言論和良心自由、教育自由、營商自由……《性傾向歧視條例》造成深遠影響。
坊間有些facebook專頁討論《性傾向歧視條例》帶來的影響,歡迎到那裡討論。
無論你是支持還是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都可以先了解這些事中條例的運作。它們的確如此發生了:
同性戀運動(簡稱同運)高舉爭取人權、愛、平等、反歧視的旗幟。主要策略是透過將同性戀刻劃成有吸引力、同時是受害的弱勢,同時又醜化對同性戀不同意見的人。這種意識型態散落於各個社會層面:包括政策、教育、文化、言論、宗教上,為要將同性戀正當化,並消除不同於對多元性意識的意見。
同運的發展進程中,往往會以法律(court)手段──立法或司法覆核,來推動社會對多元性意識。《性傾向歧視條例》可是眾多法例的先鋒。
《性傾向歧視條例》本為透過法律阻嚇或懲罰任何人對同性戀者的直接、間接歧視,甚至是騷擾、中傷等,目的本是要保障較弱勢的群體。但外國的經驗告訴我們,《性傾向歧視條例》法例失衡,不但未能有效地減低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情況,背後更削弱了言論自由、良心自由、教育自由。不論你的立場如何,都值得了解每一個有血有肉的真實狀況,參閱本頁的「深遠影響」。
變性人接續的民事結合議程
自變性人w司法覆核後,香港同運、平機會和傳媒輿論都緊湊地要推動「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議程。而事實上,民事結合往往是推動同性婚姻的前奏。
變性人婚姻和民事結合這兩件事,究竟有何關係?而民事結合又是什麼回事?讓我們簡單剖析情況,再為香港的婚姻及家庭模式代求,求上主掌管界入。
時間:逢單月第一個星期二的黃昏6:45pm-8:00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