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條例

林煥光在維護誰的「良知」: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和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

洪子雲博士
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講師
17/01/2013

過去維護家庭團體基於道德理由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一直被人批評及標籤為「霸道」、「歧視同性戀者」、「恐同症」、「不理性」及「精神有問題」等。平機會主席林煥光甚至明言不立法就是「違反國際法及集體良知」,他大概認為反對立法的人都是埋沒「良知」的。這類的標籤不單是妖魔化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人士,更是將他們的道德關注轉移開去。
 

最終目標是消音──從外國例子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深遠影響

招雋寧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17/01/2013

香港還未有《性傾向歧視條例》,但仍可參照其他現存的反歧視法。現存的反歧視法除了包括「提供貨品、服務、設施過程中帶有差別對待」外,還有「直接、間接歧視」和「騷擾、中傷、嚴重中傷」等條文。而它們過去都曾被修改教育指引、專業守則,和被加上轉承責任的條款。
 

香港市民普遍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嗎?

吳庭亮博士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17/01/2013

何秀蘭議員委託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在2012年11月初進行電話訪問,調查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權利的意見,結果顯示76%受訪者認為市民普遍對不同性傾向人士存在歧視,64%贊成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蘋果日報11月下旬進行電話訪問,57%受訪者認為不需要立法1,與此剛剛相反)。不過,這項調查中有兩項矛盾的結果。

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及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二)

洪子雲博士
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講師
13/12/2012

前文提到維護家庭團體在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並非不理性。然而,今天主流的報章於同性戀議題上差不多都是一面倒支持同性戀的,對於維家團體所提的理據報道篇幅少之又少。

而且,報道內容常眼於不停地重複炒作同性戀者被歧視的個案,但卻對逆向歧視的例子近乎一字不提。就算少有地有報道提及反對者的理據,都是斷章取義地抽取個別句子扭曲報道,如:「同性戀就是肛交」或「同性戀=吸毒」。

性傾向歧視條例 ── 深遠影響

更新日期: 5/2016

《性傾向歧視條例》本質是要保障同性戀群體,透過法例阻嚇或懲罰直接、間接歧視,甚至是騷擾、中傷等。但外國的經驗告訴我們,《性傾向歧視條例》法例是過度立法,不但未能最有效地減低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情況,背後剝奪了他人的人權、言論和良心自由、教育自由、營商自由……《性傾向歧視條例》造成深遠影響。

坊間有些facebook專頁討論《性傾向歧視條例》帶來的影響,歡迎到那裡討論。

有些人不同意「逆向歧視」,我們在此回應

無論你是支持還是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都可以先了解這些事中條例的運作。它們的確如此發生了:

性傾向歧視條例

同性戀運動(簡稱同運)高舉爭取人權、愛、平等、反歧視的旗幟。主要策略是透過將同性戀刻劃成有吸引力、同時是受害的弱勢,同時又醜化對同性戀不同意見的人。這種意識型態散落於各個社會層面:包括政策、教育、文化、言論、宗教上,為要將同性戀正當化,並消除不同於對多元性意識的意見。
 
同運的發展進程中,往往會以法律(court)手段──立法或司法覆核,來推動社會對多元性意識。《性傾向歧視條例》可是眾多法例的先鋒。
 
《性傾向歧視條例》本為透過法律阻嚇或懲罰任何人對同性戀者的直接、間接歧視,甚至是騷擾、中傷等,目的本是要保障較弱勢的群體。但外國的經驗告訴我們,《性傾向歧視條例》法例失衡,不但未能有效地減低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情況,背後更削弱了言論自由、良心自由、教育自由。不論你的立場如何,都值得了解每一個有血有肉的真實狀況,參閱本頁的「深遠影響」。
 

守望香港家庭祈禱會

舉辦日期: 
03/09/2013

變性人接續的民事結合議程

自變性人w司法覆核後,香港同運、平機會和傳媒輿論都緊湊地要推動「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議程。而事實上,民事結合往往是推動同性婚姻的前奏。
變性人婚姻和民事結合這兩件事,究竟有何關係?而民事結合又是什麼回事?讓我們簡單剖析情況,再為香港的婚姻及家庭模式代求,求上主掌管界入。

時間:逢單月第一個星期二的黃昏6:45pm-8:00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