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的權與責
夫婦去到離婚的地步,除了以法律途徑終止雙方的婚姻關係及處理子女的撫養權事宜,有部份離婚夫婦同時需要法庭介入去處理贍養費的安排。雖然由法庭頒出的贍養費令受到法例監管,可是拖欠贍養費的情況仍然存在。
夫婦去到離婚的地步,除了以法律途徑終止雙方的婚姻關係及處理子女的撫養權事宜,有部份離婚夫婦同時需要法庭介入去處理贍養費的安排。雖然由法庭頒出的贍養費令受到法例監管,可是拖欠贍養費的情況仍然存在。
做了單親媽媽近三十年的Grace(化名),過去一直默默忍受前夫Victor(化名)一次又一次擅自削減贍養費的舉措,「除非有錢請律師,否則要自己透過小額錢債去追討,太費神了。」
離婚令人心傷,如因離婚而對簿公堂令人更心酸。離婚夫婦為了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往往聘用律師進行法律訴訟,以為「打官司」可以捍衛自己的利益及討回公道,但「打官司」是否唯一渠道去處理離婚糾紛?又是否用錢(律師費)可以解決錢(贍養費)的問題?
何謂公義有時很難有一個所有人都完全同意的標準,不少就算經過反覆討論才制訂的法律,在執行時不同的律師仍然會提出不同的解釋,甚至不同的法官也會有不同的裁決,大家由不少案件在初審、上訴和終審都會出現不同結果可見一斑。
尊重司法獨立、人權和自由等等,在當代世界似乎都是大部份國家支持的普世價值,有哪個國家的政府是會自認喜歡干預司法獨立、踐踏人權和自由的呢?但明目張膽地透過委任具某種政治立場的法官去影響法庭未來的裁決路線;打壓維權律師;以及秘密審訊在不少的國家每天都在發生。
人誰無過?上帝對人最大的提醒,就是沒有一個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任何人可以靠著自己的行為得救,我們每個人都有不為人知的惡毒意念、甚至行為,誰人不希望萬一自己犯錯的時候,別人可以給予自己改過的機會呢?因此,讓在社會運動之中曾經犯錯、行為不符合法律要求、甚至傷害過他人的人,都可以有改過自身、重新出發的機會,對整體社會都是好的。
香港變得陌生,其中一個重要指標是一向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突然令人無所適從,連一些法律學者也表示,已經不懂得如何按照普通法的傳統來評論一些行為和言論有否觸犯法例,特別是國安法。
2018年五歲女童被虐殺事件轟動全港,引發社會對保護兒童的關注。明光社於今年6月25日舉辦了「保護兒童 加強各界的意識」的網上講座,邀請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律師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總主任蘇艷芳姑娘任分享嘉賓,探討相關法例及了解前線社工所面對的挑戰。
曾有笑話比較中港台及新加坡四地的法律精神:其一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就可以做;其二是法律容許的才可以做;其三是法律禁止的仍可照做;其四是法律容許的也不可以做。至於如何對號入座,大家可以憑自己對各地的認識程度去判斷。不過,當中所反映的是所謂法治精神仍然離不開當權者的態度,以及法律首先是用來監控和管治人民還是約制政府權力的問題。
路加福音十四章28至32節,耶穌講了一個有關計算代價的比喻,提醒我們:「你們哪一個要蓋一座樓,不先坐下算計花費,能蓋成不能呢?恐怕安了地基,不能成功,看見的人都笑話他,說:『這個人開了工,卻不能完工。』或是一個王出去和別的王打仗,豈不先坐下酌量,能用一萬兵去敵那領二萬兵來攻打他的嗎?若是不能,就趁敵人還遠的時候,派使者去求和息的條款。」雖然這段經文主要是提到作門徒的代價,不過,其實在人生很多的抉擇,以及當我們要努力去爭取一些我們認為重要的事物的時候,也是一個很適切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