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沒自由 蛋糕店結業
話說「一對同性伴侶經營蛋糕店,多年來都與社區關係良好。一位信奉基督教的顧客向他們訂製慶典蛋糕,要在11月11日慶祝一夫一妻節,歌頌一夫一妻才是唯一受祝福的伴侶關係。店主感到這彷彿貶低了同性伴侶關係,道不同,不相為謀,所以禮貌地婉拒這單生意。
店主從不仇恨基督教,只是打從心底認為婚姻不應只限於一夫一妻。市民群起聲討蛋糕店,圍堵示威,又對他們匿名恐嚇。當地政府更以平等法檢控他們歧視。小店店主面對巨大壓力,數個月後只能無奈結業。」
這事公道嗎?政府應該懲罰店主嗎?同性戀者豈不是受到打壓嗎?難道店主不能有堅持自己意見的權利嗎?思想和良心自由不也受到人權法所保障嗎?
筆者曾參考過現存歧視法的條款以及「爭取性傾向歧視條例陣線」在2013年1月推出的〈民間性傾向歧視條例〉草案,並留意過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認為宗教信念只可在「私人領域」實踐等「驚人」言論後,可合理推論如香港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必然有與上述個案相類似的條款。後果將會是嚴厲壓制以良心及信念營商的自由。
至於現存的種族、殘疾和性別歧視條例,均不會出現上述的惡果。我們的社會並不認為「不同膚色的少數族裔、身體有障礙的人和女性」會比其他人較次等;本質上這幾類人並沒有等級高低之分。因此,與種族、殘疾和性別相關的歧視條例不存在任何重大爭議,因為當中均沒有具高度爭議的相關行為(如:沒有甚麼叫黑人行為;而殘障並不具道德爭議)。
同樣,不贊成同性戀行為的人也不是認為「同性戀者、雙性戀者」比較次等,而是由於性傾向涉及「性行為」這具有強烈道德爭議的相關行為。在多元社會中,有人可因自身信念而認為某種性行為是非常美好;同樣,有人亦可因自身信念認為某種性行為是不值得鼓勵的。基於不同人對性行為的本質會出現差異的情況下,《性傾向歧視條例》將會懲罰不同意某種性行為的意見,迫使持反對意見的人違背良心。
法例原意是用來防止歧視,但在性傾向的脈絡下卻會化身為打壓異見的政治機器。汲取外地經驗,我們不得不正視及處理《性傾向歧視條例》所衍生的逆向歧視問題,切勿好心做壞事。
成報 26/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