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為合理定分界——基督教國際學校事件對教育界的衝擊
燭光網絡 95期 (p.18)
一直以來,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人士都強調立法不會影響教育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等,並積極地反駁一切外國「逆向歧視」的例子,認為是杞人憂天。不過,即使香港現時尚未有相關的法例,但從近期基督教國際學校(International Christian School Hong Kong)[簡稱ICS] 事件,可窺探到一旦性傾向歧視立法後對教育界可能造成的衝擊。
校方要求被指控「歧視」
今年1月24日,《明報》A2版的專訊指ICS要求教職員簽署一份聲明[1],內容是要求他們跟從聖經的道德倫理標準,並指如有違反可能會被解僱。跟據報道,校方要求職員簽署聲明書的內容之一是要求職員不得進行聖經一男一女婚姻以外的性行為,其中包括同性性行為。此外,聲明亦包括一些與性道德無關的行為,包括盜竊、恐嚇等。不過,當中涉及同性性行為的部份卻被指是為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事後,出櫃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指校方的做法是歧視,並去信立法會要求政府和議會關注事件。不少同志團體均發聲明批評校方的做法,亦有團體舉辦論壇聲討校方。教育局於2月12日回覆立法會,促請校方遵守《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有律師更聲言假如校方屢勸不改,教育局有權拒絕學校註冊,變相「殺校」。[2]
關注組發聲明及登報支持校方
雖然部份傳媒和同志團體一面倒認為校方的做法是歧視,但是家校組織「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卻對事件有不同的看法。關注組在報道翌日立即發表聲明支持ICS的做法。[3]
根據聲明的內容,他們認為一間學校,不論其宗教背景均有權按自己的辦學理念對學生進行德育教育,因此而對教師有品德的要求,以對學生起道德示範作用,這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對於被指為「歧視」的條款,關注組指條文主要只是針對同性性行為,而且傳媒亦沒有說明是否有教職員成為聲明書下的「苦主」,只是純粹因「收到投訴」就借機推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是為同運造勢。
及後,在2月20日,關注組又在《東方日報》A11版刊登半版廣告,[4] 促請教育局尊重辦學自由,勿違反人權公約及教育守則。他們認為教育局促請ICS遵守的《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當中已表明「合理而客觀的用意」並不構成歧視,而對教師有道德要求是合理而客觀的。
登報表達意見 實屬不得已
選擇用登報這個昂貴的方法,關注組召集人黃偉明表示是因為他們曾嘗試以不同的方法作回應,除了少數傳媒有報道他們的聲音,大多只是一面倒報道和刊登支持同運的觀點。因此,在多名ICS家長的支持下才以關注組的名義登報支持校方。黃偉明表示其實ICS事件後,關注組已聯繫到不少家長,他們均一面倒支持校方的決定;有家長更親自撰文在關注組的面書上刊登。然而,他表示雖然家長支持校方的決定,但無奈面對同性戀運動的壓力,公開露面支持是「政治不正確」,因此暫時只能在幕後支持校方。黃表示為了讓市民瞭解事情的嚴重,關注組已開始作街頭宣傳,又會應邀到學校講解。
教育界和家長如何自處?
是次事件所涉及的學校雖然是一所國際學校而非主流的學校,但是其實在本質上兩者的差別不大,假如我們認同ICS對教職員的道德要求是不合理,是歧視的話,這標準放諸於資助學校亦應同時適用。不過,問題是學校對於老師的要求究竟是否「合理」,而這又是否可構成「歧視」的關鍵因素。不過,作為一所有宗教信仰的基督教學校,假如對教職員有道德要求,這是「不合理」嗎?在高舉人權的當代社會,相信定有人會認為不合理,那麼對老師有怎樣的要求(還是沒有要求)才算是「合理」?
事實上,教育自由和家長教育權是國際人權標準和本地法律的共識。從《世界人權宣言》到《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等國際人權公約到本地的人權法,均肯定家長擁有對子女的教育權。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3) 便提到「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4) 亦提到「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6] 因此家長絕對有權為子女選擇合乎其信仰的學校入讀。
可幸今日未立法
同運支持者經常表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不會影響教育自由與宗教自由,但是ICS的例子,平機會和教育局的態度已實實在在告訴我們,假如日後真的出現相關法例,不論辦學團體是否有宗教信仰,是否有合理原因,只要在同性戀議題出現差別對待,都大有機會被指控為歧視。假如今日教育界還不覺醒,他日這把刀將會放在大家的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