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最低消費?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教育)
19/01/2015

致力消除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是值得提倡的,但社會對需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卻存在嚴重分歧。為此,明光社於11月23日舉辦了「如何處理性傾向歧視問題」講座,邀請持不同立場的嘉賓進行討論,當天約有130人出席。

 

周一嶽:歧視始於不理解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醫生表示平機會除負責執行現有的四條反歧視法例,[1] 亦會關注其他歧視問題,並進行倡議工作。周醫生重申聯合國建議香港訂立法例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他亦表示立法只能規管個人行為,個人思想並不會受影響。他認為歧視始於對議題不理解而出現偏見,只要藉著教育和立法,便可減少歧視的情況。

 

黃偉明:先尋共識後立法

但究竟甚麼行為才算是性傾向歧視呢?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召集人黃偉明先生認為社會對此還未有共識。他認為多元包容的社會應能容許別人表達自己的看法——就算該看法會令人感到不快。而當人要表達對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不認同,能以理性關愛的方法,亦能以無禮鄙視的方法,但就不能一概視之為歧視行為。社會應先為歧視定義尋求共識,才討論立法問題。

 

何秀蘭:唯有同性婚姻才能支援同志

一直關注同志議題的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女士表示,雖然同性戀者在房屋、稅務、家庭團聚權等公共領域上面對嚴重的歧視,但性傾向歧視其實只涉及私人領域,這已經是最低程度的行為規範模式,對個人的思想及良心自由沒有影響。

而在立法過程中可商討加入宗教豁免的條文。她認為唯有推行同性婚姻,同性戀伴侶才能在社會政策和家庭關係上獲得支援和愛護。

 

康貴華:「後同性戀者」是弱勢中的弱勢

同性戀者是一個多元的群眾,有人擁抱同志身份,亦有人採取不接納的態度,更有「後同性戀者」選擇離開同性戀生活,並進入異性戀的關係。精神科醫生康貴華表示這批「後同性戀者」是弱勢中的弱勢。康醫生認為要真正解決歧視問題,應該從教育入手。因為制訂帶有懲罰性的歧視條例亦未必能令人真正去除心中的歧視,同時亦剝奪那些希望改變的同性戀者接受幫助的機會。

 

張達明:質疑平機會越權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對此議題沒有既定立場,但他不同意歧視法對思想及良心自由沒有影響的說法,因為人的思想及良心必然會透過行為來表達。他表示宗教和政治思想亦受到國際人權公約的保障,但現今香港的情況,政治思想的歧視比性傾向歧視更嚴重。最後,張律師指出法律賦予平機會的職能只限於執行現行的四條歧視條例,他從法理上批評平機會運用公帑做一些法例沒有授權的事,即倡議性傾向歧視立法,這其實已經超越其職能範圍,對本港的法治造成影響。

是次講座各講員主要討論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情況,我們於2015年1月3日舉行講座探討同性婚姻,我們會將活動當日活動花絮上載於本社網站(,並在下期《燭光網絡》為大家詳報道。敬請密切留意。

 

此活動獲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贊助,內容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場。
 

 


[1] 香港現有的四條歧視條例為《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