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諮詢文件的魔鬼細節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0/09/2014

平等機會委員會建議將現有四條歧視條例(包括性別、家庭崗位、殘疾及種族歧視條例)合併,當中原來涉及很多重大轉變,本文將簡述一些重點,供讀者參考。

 

歧視條例為何要四合一?

現時四條歧視法都是按不同的情況及需要而制定,因此其內容及條文的定義也不盡相同。是次平機會的建議,當中有不少其實是重大改動,平機會必須確保合併後的法例沒有違背立法的原意,絕不能暗渡陳倉,加入一些根本沒有獲得市民認同的重大社會政策改變。

表一:現時四條歧視法涉及的主要範疇:

條例

性別歧視

殘疾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

種族歧視

直接歧視

間接歧視

使人受害歧視

騷擾


(只有性騷擾)

中傷

嚴重中傷

提供服務/商品

 
現時《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並不包括騷擾罪,但諮詢文件第3.87段指「目前在性別、懷孕、婚姻或家庭崗位方面並無免受騷擾的保障。由於有資料顯示有不同人士受到這些方面的騷擾,因此平機會認為應加入條文予以禁止」,由此可見平機會有意將騷擾罪納入家庭崗位歧視的條文內。可是,文件卻只提出「有不同人士受到這些方面的騷擾」而沒有提供數據,幫助市民了解現時的條例是否真正有不足,以致需要加強。

另外諮詢文件第6.16 -18段提及「目前《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間接歧視的損害賠償只限於答辯人故意給予申索人較差待遇的情況,但《殘疾歧視條例》並無相同的限制……因此平機會重申政府應刪除現時《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中,有關間接歧視申索,在判處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有歧視意圖的要求。」並將其變成其中一條諮詢問題(諮詢問題43),但這建議缺乏客觀的理據,予人為了統一而統一的感覺。

引入事實婚姻關係 徹底改變婚姻定義

雖然平機會強調這次諮詢並非為一些現時未受保障的特徵如性傾向、性別認同、雙性身份或年齡等,探討制定歧視法例,亦非討論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的問題,但卻建議將同居關係變為事實婚姻關係(諮詢問題6)。文件表面上強調自己不挑戰同性婚姻和香港法例對婚姻的定義,但實際上透過引入「事實婚姻關係」,將婚姻的定義徹底改變,是移風易俗之重大舉措。而且,因著「事實婚姻關係,而給予一些同居人士猶如婚姻的福利及保障,間接瓦解整個婚姻制度,事前根本沒有廣泛徵詢不同持份者的意見。

平機會的建議將本來簡單的問題複雜化,將本來不願進入婚姻關係屬「未婚」的同居情侶,硬要他們變成「事實婚姻關係」,而且提議不限性別,其實就是巧立名目,將本來香港不承認的同性婚姻,透過同性「伴侶關係狀況」變成為「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獲得根據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註冊結婚所享有的權利和福利。但我們看不到社會對此有任何強烈訴求。

擴大平機會權力 卻無合理的制衡

是次諮詢另一個重點是擴大平機會的職能及權力。諮詢文件問及是否容許平機會以自己名義對「歧視性的做法」展開法律程序與提出司法覆核,以及有權監察政府現時及建議中的法例(諮詢問題45、51及53) 其實平機會於1999年曾就教育局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採取男女分隊一事展開訴訟,其認為此做法是性別歧視,最後獲判勝訴,因此教育局自2002年起升中不論男女都排同一條隊。既然現時的機制已容許平機會可展開訴訟,便沒有需要進一步增加其權力。諮詢問題問及平機會應否有明確權力,可就任何相關的歧視問題申請介入或以法庭之友身份出席法庭訴訟。(諮詢問題52) 事實上,平機會曾於2005年就肛交案以法庭之友出席講解法律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因此,筆者認為毋須再給予平機會此等權力,留待法庭按需要傳召較為合適。

諮詢問題54問及,平機會應否在諮詢公眾後制定一份策略性計劃,列明若干年內的策略性優先工作領域。觀乎近年平機會主席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度,影響相關的諮詢工作亦嚴重偏頗,例如今年5月平機會委託中大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就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作可行性研究,三場公眾研討會,所邀請的講者絕大部份支持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立法,第一場的講者更全部都是支持立法的人士。這種諮詢方法,根本無法了解整個社會不同界別人士的意見,只是為既有的立法決定製造民意支持基礎。由於平機會未能予人公正持平的觀感,若進一步擴大權力,而又沒有任何制衡,只會帶來更多不必要的爭拗。

涉及宗教自由及兒童福祉的轉變

諮詢文件建議於《性別歧視條例》中,把容許與有組織宗教有關的僱用和頒授資格機構性別歧視這例外情況,擴闊至容許婚姻狀況歧視(諮詢問題69),現時《性別歧視條例》只是對聘請神職人員給予豁免,但對宗教團體其實非常嚴苛,包括對於那些明顯違反宗教價值信念的職員,例如發生婚外情及主動離婚;未能以身作則帶領團隊,明顯不再適合擔任某些職位的神職人員,卻因僵化的歧視定義而未能採取任何處分,否則將有可能被控歧視。建議在今次檢討中,應正視宗教團體在實踐對婚姻及其他倫理的信念時,不會被視為歧視,以保障宗教自由。

最後,有關領養議題,平機會建議廢除關於領養的婚姻狀況歧視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72),這意味將來同性同居伴侶皆可以申請領養。但我們認為社會任何制度均應保障被領養兒童,能成長在理想的整全家庭--包括有爸爸和媽媽照顧的環境,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因此,繼續容讓婚姻狀況作為考慮領養的條件,從孩子的權利及福祉的角度考慮,是十分合理的安排,保留這個例外情況較為合適。

 

由於今次諮詢文件涉及不少重大修訂建議,對社會影響深遠,本社鼓勵大家於10月7日前將意見書提交平機會。

方式如下:

電郵:eoc@eoc.org.hk

電話:25118211

傳真:25118142

郵寄地址: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4號太古城中心三座19樓

短訊服務(為聽障/語障人士而設):6972566616538